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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东洁律师 2022-06-27 892 人收看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接受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作出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进行保全:户名:南京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号:320006622018010000129,开户行:交行三元巷支行,请求事项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纠纷一案中贵院作出确认的保全事项,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范文申请人:闵**,男,汉族,1949年7月3日生,住市鼓楼区天福园36号201室,身份证号码320136194907031232,联系电话13951705729,被申请人:南京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奥体大街69号新城科技园5号4层,法定代表人:陈**职务:董事长,此致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申请人:二0一一年十一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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