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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7 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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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有利于债权人及时实现债权,但由于追加被执行人直接涉及被追加人的实体权利,而该实体权利又缺乏审判程序的充分保障,因此,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应当持慎重的态度。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对被执行人已经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二是追加被执行人不仅要有实体法的根据。也须有程序法的明确规定,缺少任何一个条件,都不宜追加被执行人。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与公司的财产相互独立,一人有限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适用《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本案中,丙是乙公司的唯一股东,丙将其全部股权转让给丁以后,公司仍然存在。乙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应当清偿债务,在丙将乙公司名称变更为乙A公司以后,执行法院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变更乙A公司为被执行人。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条的规定。在股东有注册资金不实或者抽送注册资金的情形时,执行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该股东在不实或抽送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本案丙将其全部股权转让给丁后,执行法院可以依法执行其股权转让款,但以此为由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没有法律依据。
您好,感谢您对我的信任,针对您咨询的问题,1、有权利的、2、您也可以在平台点击【电话咨询】致电,专业人员帮您答疑解惑
您好,感谢您对我的信任,针对您咨询的问题,有如下分析: 1、建议你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2、如果还需要进一步咨询,您可以详细描述一下事情的整个经过,您可以在平台点击【电话咨询】致电,专业人员帮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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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那么欠钱不还找不到人该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04-12 09:39
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二十毫克就算酒后驾驶,大于等于八十毫克即为醉酒驾驶。另外对于当事人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构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一) 犯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醉酒驾驶已经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存在这种行为,要对司机判处拘役,并处罚金,拘役执行完毕之后是可以贷款的。醉酒驾驶机动车,并且存在妨碍公务的情况,需要数罪并罚。
您好,有没有签订协议,依法确实归属,请律师协助应诉处理。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物。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可以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以担保自己的债务。那么质权人和出质人有什么分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02-10 08:28
在进行质押担保的时候,需要我们熟悉有关法律规定,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发生,同时保障自己的利益不受到外界的侵害。关于民法典关于质押担保的规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新办法中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办法所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旧办法,抵押双方需要共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抵押登记。那么动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更改后的变化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本文介绍一下追讨债务有哪些小细节和技巧。这样诉讼时效从还款计划的履行期限届满时起再开始计算,就可以延长即将过去的诉讼时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主张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此外,债务人向仲裁机关或有关主管机关主张权利的,也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那么怎样委婉讨债,追讨债务有哪些小细节和技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失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教育。第六,法院会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失信人的信用卡的使用和贷款行为将会受到禁止。那么如何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教育!。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02-07 23:12
债权人异议权的法律效力怎么样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债权人对公司合并提出异议时,公司应对其进行清偿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公司不得合并。债权人的异议应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否则视为同意合并,我国公司法规定,债权人的异议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或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提出。合并各方的债权人均有权提出异议。公司内部职工对公司享有的劳动债权不宜享有对合并的异议权。职工的劳动债权是应予充分保护的,但对此种债权的清偿及对职工的安置,一般均属于合并合同的重要条款,通常已在合并中予以解决,加之其在清偿顺序中处于优先地位,故不宜再给其提出异议的权利。那么债权人异议权的法律效力怎么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02-07 18:07
无疑,债权人之代位权制度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有助于交易的安全与建立良好的经济运行环境。从诚实信用原则出发,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将债权人的代位权的对象定为“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更为适宜。这一规定虽是确认执行程序中的债权人代位权,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司法实践中承认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的存在是代位权存在的基础,如果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成立,债权即不存在,债权人自然不享有代位权。那么论债权人之代位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02-07 07:57
欠钱跑了会被通缉吗一般情况下债务纠纷属于民事纠纷,不涉及犯罪。当事人可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权,请求法院判令对方承担相应的给付责任。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六、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那么欠钱跑了会被通缉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债务人找不着怎么讨债现实生活中,人为达到恶意逃债的目的而一去不返的现象经常发生,由于受诉讼时效的制约,往往会给人主张权利带来很大困难。对于债务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找不到债务人的借款案件,债权人可以通过以下两条途径追讨欠款。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不应诉时,法院即对借贷人关系明确的案件经审理后作缺席判决。那么债务人找不着怎么讨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预付款收条怎么写预付款需要收据;预付款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成为价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没有得到履行的情况下,不管是给付一方当事人违约,还是接受方违约,预付款都要原数返回。今收到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元。收款人:__________收款经手人:_____签字手印交款人:_____签字手印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预付款与定金区别1.性质不同。而预付款则是主合同的内容之一,给付预付款是履行主债的行为。而预付款则没有担保和证约的作用。而预付款则没有。而预付款一般只能适用于以金钱履行义务的合同。那么预付款收条怎么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02-07 05:54
代公司签订的欠条,个人需要承担欠条中的债务吗1、你打的欠条是代表公司的,是有权代理行为。比照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件,出具欠条时应当注意如下事项:一、主体要将债权、债务关系的主体表达清楚,即谁是债权人谁是债务人要明确;自然人为主体时,应核对其身份证上姓名,条件许可时应在欠条上抄录居民身份证号;法人单位为主体时,应盖上单位公章。一般来讲,公司员工代替公司签订欠条的话,多半是因为该员工得到了公司的授权,此时欠条当中的债务,当然是应该由公司独自承担责任。而要是公司员工恶意替公司签订欠条的话,则欠条中的债务就由该个人承担。那么替公司签订的欠条需要担责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无因管理特征包括哪些内容1、无因管理是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因为确定无因管理不是基于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表示,而是基于一定的需要管理的客观事实状态,所以,无因管理不以管理人与本人的双方意思表示为要素,它不是法律行为,而只能是事实行为。如果管理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是违法行为,这不仅不构成无因管理,而且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只有在既无当事人的协议又无法定义务时,管理人对他人事务的管理才是无因管理。对于连带债务,当其中一个债务人代其他债务人履行了全部债务时,有的人认为这是无因管理。那么无因管理特征包括哪些内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01-24 18:27
债权出资存在什么问题一、债的确定性问题债权具有相对性和隐蔽性的特点与货币或其他非货币财产相比不具有货币化的外在表现形式并且未经过有关部门登记。因此第三人很难凭借一纸合同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作出合理而有效的判断可能出现双方恶意串通捏造虚假债权债务关系等问题。债权只能通过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不是债权人的积极行为来实现。在最终实现之前很难界定何种债权是能够实现或执行的债权。但在非政策性债转股情况下因没有相关部门审批程序可能存在高估或低估的情况。那么债权出资存在什么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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