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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或小贷公司的还款方式主要包括等额本息还款和等额本金还款。等额本息还款是指借款人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等额本金还款是借款人每月等额偿还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还款额也逐月递减。两种还款方式只要年化利率不超过24%,都符合国家规定。
您好,感谢您对我的信任,针对您咨询的问题,有如下分析: 如果是赌资可能不受法律保护,被诈骗可以考虑报警。大部分赌博实质是诈骗。
您好,感谢您对我的信任,针对您咨询的问题,有如下建议: 1、您可以详细描述一下事情的整个经过,以便帮您分析解答。 2、您也可以在平台点击【电话咨询】致电,专业人员帮您答疑解惑。
您好,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家庭唯一的普通住房是不允许强制执行的。
您好,没有对方身份证号码也是可以起诉的。民事纠纷起诉时只要求有明确的被告,提供被告的详细资料,包括姓名、住址等等,身份证号不是必须的。
您好,得根据当时合同的签订条款为依据的,如果合同上是3000保底加提成,没有给您发,那就是违法合同了,建议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有权到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予以解决。
您好,在接到别人发的非法链接,首先一定要核实对方身份,您被扣除了1000元的这个情况,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处理事情,对方涉嫌刑事犯罪。
02-10 06:27
e、调查确证实现质权的可能性和质权下权益的可靠性。质押人为股权所在企业外他人提供质押担保的,即使获得有权部门批准,质押人必须同时列为借款人,质押人以所持股权为自身借款提供担保的,其配偶必须到场签字确认文件。b、股权合同签订后,应力求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那么如何取得股权质押登记凭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债务人与债权人相对,既有义务也享有权利。《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它情形。那么债务人的需要履行的权利和义务分别都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由于企业借贷的法律规定的不完善,致使现实生活中企业借贷纠纷频繁发生,破坏了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企业借贷风险虽然自2015年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开始实施,根据该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当事人主张合同有效的予以支持。(三)企业与公民之间以借贷为名,进行非法集资或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行为无效。的规定,企业与公民之间的借贷行为原则上是有效的。那么企业间借贷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随着经济社会的蓬勃发展,商事主体交易活动空前活跃,社会资金流动比以往更加频繁,民间借贷大部分发生在亲戚、同学、同事及邻里和熟人之间,因彼此信任又碍于情面,有相当一部分是口头协议,没有书面字据或签订借款合同,为此经常发生债务纠纷,下面请看详细介绍:形成民间借贷纠纷的原因有哪些,借贷纠纷在法律上是如何处理的!一.形成民间借贷纠纷的原因有哪些?、利息约定不明确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借贷双方最容易发生矛盾的是双方约定的利息。对不具备上述条件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超出此限度的,超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那么形成民间借贷纠纷的原因有哪些,借贷纠纷在法律上是如何处理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02-09 11:15
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担保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5、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那么担保人可以做担保多少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02-07 22:50
从本质上来说,保证期间针对的是债权人形成权的行使期限。债权人在保证期内要求保证人履行给付后,保证人不履行债务的,进入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对保证期间不加任何限制的规定使得实践中常出现这样的情况:当事人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直至债务人将主合同履行完毕时解除。对当事人约定保证期间与主债务履行期一致的,同样应视为没有约定,按照法定期间六个月来确定保证期间,以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那么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02-07 21:48
合同债务转移的抗辩权是怎样的根据《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免责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以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的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合同债务存在无效的原因,第三人可以主张无效;合同履行期限尚未届满,第三人可以进行抗辩;此外,在双务合同中,第三人还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那么合同债务转移效抗辩权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转按揭是指在借款人出售作为抵押物的房屋,经贷款银行同意,由房屋的购买人继续偿还出售人未到期的贷款。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那么民法典民间借贷的房子如何买卖。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合同上乙方可以有两个公司吗合同乙方可以有两个公司。合同一般由双方当事人签订,但可以由三方以上的人共同签订一份合同。当然,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地位是相对的。在某些合同关系中,由于一方当事人只享受权利,而另一方当事人仅负有义务,所以债权人与债务人是容易确立定的。如前所述,合同关系的主体都是特定的。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合同债权又被称为相对权。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债务人可以将其债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那么合同上乙方可以有两个公司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父母欠钱子女有义务还吗我国法律没有父债子还这种规定的。继承遗产就须继承债务,即父母死后子女继承了其遗产的,需要在遗产价值范围内还债。子女的个人财产不用来还债,或者是接受了父亲的馈赠导致父亲无非偿还债务,也须代替父亲偿还债务。父亲在世,子女如果已经有自己的独立经济收入,各自都有自己的财产。但是子女有赡养父亲的义务。如果是父亲不应该欠其他债务,如赌债等,子女不必要为父亲还债,还要帮助父亲戒赌。是否子女还父亲的债务,视具体情况而定。但是父母去世的,子女需要用遗产偿还。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那么父母欠钱子女有义务还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02-07 07:17
借款合同的特点和形式是什么1.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金钱。当贷款人将借款即货币交给借款人后,货币的所有权移转给了借款人,借款人可以处分所得的货币。这是借款合同的目的决定的,也是货币这种特殊种类物作为其标的物的必然结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的形式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对于金融机构的借款,我国法律、行政法规都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那么借款合同的特点和形式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01-30 09:42
股东去世了股东的债务怎么办股东去世后有欠下债务的由股东的个人财产承担债务如果继承人继承了遗产的由继承人以遗产价值为限承担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被继承人税款、债务清偿的原则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在此种情况下如发生公司对外债务的状况往往是公司股东因此掌握大量从公司获取的资产而公司却无力承担对外债务致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极大损害。这就是公司法20条关于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的独力地位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那么股东去世了股东的债务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01-25 12:20
借款人不按约定还款的情形有哪些,借款人迟迟不还款怎么办借款人不按约定还款的情形1、迟延还款即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时未还款。借款人过期未还借款势必影响到贷款人的资金周转损害贷款人的利益因此借款人迟延还款的应负违约责任。另外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借款的贷款人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或对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那么借款人不按约定还款的情形有哪些,借款人迟迟不还款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债务人如何减轻公司债务负担一、债转股也称债务资本化债务资本化是指债务人将所负债务转化为公司资本同时债权人将对公司的债权转化为对负债公司的股权的情况。豁免部分债务带来的损失应记入债权人当期营业外支出但负债公司不宜确认债务重组收益。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那么债务人如何减轻公司债务负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张某已于2007年3月去世,原告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从2007年3月开始就受到了侵害,原告最迟应当在2009年3月起诉,但原告没有及时行使诉讼权利,直到2011年12月份才向被告主张权利,已过诉讼时效。那么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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