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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制度是对工作中遭遇事故,造成死亡、伤残等后果的职工及家属提供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而《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规定,是对《条例》第十四条认定工伤情形的补充,这一条款实质上扩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范围,“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条件,显然是为了避免这一规定的适用范围被无限扩大而人为设定的条件。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突发疾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实践中,48小时的起算点、抢救无效的定义、死亡的标准等均具有争议。部分学者也对48小时这一标准的科学性提出了质疑,认为应当针对不同患者的病因、症状、治疗情况等分别认定,而不应使用48小时的标准“一刀切”。在工伤认定中增加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其理论基础源于突发疾病导致的伤亡结果与工作之间的联系性。可以笼统地认为,突发疾病立刻死亡或经持续地抢救仍然无效,于48小时内死亡的职工,其发病与从事的工作之间联系较为紧密,由工作原因引发疾病的可能性相对较大。本案中,医院认定患者需要继续抢救治疗,而家属签字拒绝治疗,拒绝治疗的行为本身可能成为造成职工死亡的重要原因,此时,工作原因与突发疾病之间的联系就无法明确。可能出现一些家属为了获取工伤待遇而主动放弃救治的情况,这无疑是立法者不愿看到的,也是一项成熟的法律制度应当避免的价值取向。因此,建议相关法规与司法解释尽快对《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进一步做出明确解释,对此类家属放弃治疗而导致职工在48小时内死亡的情形,或因坚持抢救而于48小时后死亡的情形,不宜简单僵化地套用48小时的规定,而要结合患者的具体情况和医院的诊疗结果,形成更为科学合理的判断标准。但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尽管某些案件中对48小时规定的突破可以实现个案的实质公平,但可能造成“同案不同判”的混乱局面,损害司法权威性,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带来更大的不公平。从这个意义上讲,现阶段严格遵循48小时的规定更有利于统一司法标准,保障司法公平的实现。
当然可以增加赔偿了,收集相关的证据
是需要有最低工资保障的,您可以的去劳动仲裁委员会去仲裁
您好,建议去法院诉讼,侵权之债,具体电话咨询
找卖家协商处理退款事宜
您好,感谢您对我的信任,针对您咨询的问题,有如下建议: 1、您可以详细描述一下事情的整个经过,以便帮您分析解答。 2、您也可以在平台点击【电话咨询】致电,专业人员帮您答疑解惑。
你好,是可以的,民法典规定是可以要求降低的,如果还需要进一步咨询,您可以详细描述一下事情的整个经过,您也可以在平台点击【电话咨询】致电,专业人员帮您答疑解惑。
您好,感谢您对我的信任,具体需要看合同内容是怎么约定的,是否存在无效的约定, 您可以详细描述一下事情的整个经过,以便帮您分析解答。您也可以在平台点击【电话咨询】致电,专业人员帮您答疑解惑。
您好,感谢您对我的信任,针对您咨询的问题,有如下建议: 1、需要根据你们之间的劳动合同的 2、您也可以在平台点击【电话咨询】致电,专业人员帮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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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要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怎么样约定的,还有要看,合同履行地是哪里的?比如合同履行地在广州的话,要跨市的搬迁到东莞,那员工不愿意跟过去的话,这个是有经济补偿金的。
您好,只要拖欠工资,就是违法,您可以先和私企老板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您可以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合同效力的确认,事关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能否实现,以及当事人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的问题。同时,合同效力的确认,还关系到交易能否正常进行和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重要问题。因此,法律规定,无效合同的确认归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此项权利。
01-12 08:40
一般辞职信由事由和文种名共同构成,即以“辞职信”为标题。该项内容要求将自己有关辞职的详细情况一一列举出来,但要注意内容的单一性和完整性,条分缕析使人一看便知。最后要写出自己递交辞职信的决心和个人的具体要求,希望领导解决的问题等。“敬礼”后加惊叹号,以表示祝颂的诚意和强度。那么辞职信格式内容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01-02 07:25
由于总价固定,因此只要业主不改变合同施工内容,合同约定的价款就是承发包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那么总价合同国家文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01-01 13:00
2009年10月2日,村民张某与黄某签订一份花生购销合同,双方协商约定,10月30日前由张某向黄某提供花生1000公斤,黄某支付对价4.4元每公斤,黄某应先行支付定金1000元。但由于黄某随身携带资金不够,当场仅支付定金500元,表示剩余500元过几天再行支付,张某表示同意。至11月10日,花生市场价格上涨,张某不再履行合同,黄某要求张某双倍返还定金2000元,张某表示异议。第一种意见认为,双方定金合同均为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成立,且定金数额应按约定计算,故张某应返还黄某2000元;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双方约定定金为1000元,但黄某实际支付未500元,此时对定金合同作了变更,故张某只需返还黄某1000元。那么约定支付不一,事后该返还定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合同履行的期限,是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订立合同过程中约定的,是用来界定合同当事人是否按时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客观标准,是双方履行合同的时间界限,该界限经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生效,受法律保护,违反该约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合同履行的期限,以日、旬、月、季、半年度、年度或跨年度计算。不能达成协议补充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2、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那么合同法关于履行时间的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12-31 06:00
次干路需300余万元深圳市此次道路更名工作可谓“史上最大一次”,涉及更改路名的道路共113条、桥梁12座。据了解,一个道路或桥梁的名称,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构成,如“笋岗路”,“笋岗”是专名,“路”是通名。此次道路更名中大部分是更改不规范的通名,如“罗沙公路”改为“罗沙路”,“沙湾公路”改为“沙湾路”,或者是在原有的名字前加前缀以利区分,如罗湖的“桃园路”改为“笋岗桃园路”,宝安的“北环路”改为“沙井北环路”等。那么路名更改,营业执照也要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另外,如果劳动争议仲裁机关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终止劳动合同,由劳动合同确定的关系也告终止。即当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如果劳动者在医疗期1、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守则。”第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从上述规定可知,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法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反之,违反法定条件的解除不能成立,是无效的。那么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12-29 10:16
由此可见,延期履行合同的法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是固定的。约定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违约部分的货款或酬金的总额,这里既包括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违约金,也包括延期履行合同的各种违约金。通过较高的约定违约金可以起到预防违约的积极作用。那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12-28 22:43
可撤销合同,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消灭的合同。即使合同具有可撤销的理由,但在撤销权人未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时,合同仍然有效,当事人仍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3、可撤销合同的撤销,要由撤销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来实现撤销权。但撤销权人是否行使撤销权,则应由权利人自由决定。(2)合同解除后法律关系归于消灭,而解除前已履行的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撤销后即自始无效,撤销前已经履行的部分也归于无效,依照无效的法律后果进行处理。那么房屋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12-27 23:16
(一)主体合格,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三)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四)形式合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合同成立是解决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而合同生效是解决合同效力的问题;(二)合同成立的效力与合同生效的效力不同;(三)合同不成立的后果仅仅表现为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一般为缔约过失责任。而合同无效的后果除了承担民事责任之外,还可能应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等。那么合同生效的四个条件都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协商一致的,出租人依法变更承租人;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继续履行承租合同的人中确定一名承租人,原承租人的生前同住人仍享有居住权。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改建、扩建、拆除重建,致原租赁合同部分或大部分不能适用的,出租人应当与承租人协商变更租赁合同。那么租房合同生效日期。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司法实践中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主要适用《合同法》,而合同法的基本精神是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农村房屋买卖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而目前有关土地管理法规关于农村宅基地流转的规定皆为禁止性规定,而不是强制性效力规范,不能以此确认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对于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利益,而恶意主张合同无效的情形,应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无论是将农村房屋出卖给本市的居民还是外省市的居民,合同都是无效的。那么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面对房屋租赁违约,导致另一方的权益受到了影响,除了要解除合同外,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相应的违约金,具体违约金的多少则可以双方讨论决定。一旦对方违约而要求解除合同,也需要清楚具体合同解除的规定。针对相关问题大律网律师做了详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