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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死亡赔偿纠纷(工地死亡赔偿纠纷案)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工地死亡赔偿纠纷(工地死亡赔偿纠纷案)
内容:二、赔偿工地上出事的人已死亡的赔偿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抚恤金为:死亡时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王学瑞律师2024.01.31347人收看 -
张芸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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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欠材料款如何解决
陈宗琼律师
建筑工地欠材料款如何解决
内容:工地欠材料款不给怎么解决1、法律主观:工地欠别人材料款可以先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申请支付令,或者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由法院判决债务人还款,5、法律主观:工地拖欠工程款不给承包人应当发出催告,合理期限内未支付的可以通过收集相关证据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就该工程拍卖价款受偿,或者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就该工程折价款受偿,法律主观:工地欠别人材料款可以先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申请支付令,或者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由法院判决债务人还款。
陈宗琼律师2023.12.20899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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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老板欠钱不还怎么办最有效的方法,工地老板欠工人钱不给怎么办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工地老板欠钱不还怎么办最有效的方法,工地老板欠工人钱不给怎么办
内容:6、工地欠钱不给的解决方法如下:最简单的方法是电话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他们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资,最简单的方法是电话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他们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资,工地老板欠工人钱不给,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索要工资: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2、工地老板欠工人钱不给,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索要工资: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2023.11.20378人收看 -
李广荣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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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工伤赔偿流程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工地工伤赔偿流程
内容:3、法律主观:劳动者在工地受伤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工伤认定申请,5、工地上干活受伤的赔偿流程如下:报告单位:在发生工伤后,工人应该立即向所在单位报告,并由单位安排就医,3、在建筑工地干活受伤的赔偿方式:如果属于工伤的,可以赔偿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1、在建筑工地干活受伤的赔偿方式:如果属于工伤的,可以赔偿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邢颖律师2023.10.13380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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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违法转包工伤找总包吗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工地违法转包工伤找总包吗
内容:4、工程转包发生工伤应当通过雇佣人身伤害赔偿程序来处理,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建筑工地没有合同,工伤可以找总公司赔偿吗1、劳务分包中发生工伤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3、如果工伤职工在分包单位工作期间发生了工伤,但是分包单位找不到或者无法承担工伤赔偿责任,那么工伤职工可以向总包单位进行工伤赔偿申请,分包后工人受伤谁负责1、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段建国律师2023.10.19567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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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施工合同,工地施工合同的签订要点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工地施工合同,工地施工合同的签订要点
内容:防范措施: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并约定赔偿方式,防范措施: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质量标准和要求,并约定质量问题的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我们应该注意防范工期延误、质量问题、价款纠纷、违约责任等法律风险,三、工地施工合同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工地施工合同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如下:1. 工期延误: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因素导致工期延误,如天气、疫情、业主方变更等,四、案例分析某建筑公司与某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工地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开发商的一栋住宅楼。
龙珊律师2023.10.12732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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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工人发生事故如何赔偿,工人在工地受伤怎样索赔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工地工人发生事故如何赔偿,工人在工地受伤怎样索赔
内容:建筑工人在工地受伤怎么赔偿1、在建筑工地干活受伤的赔偿方式:如果属于工伤的,可以赔偿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人在工地受伤怎样索赔1、法律分析:工地上工人受伤由雇主、工程的发包方或者承包方负责,工人在工作时间在工地意外受伤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工伤赔偿无过错原则,无论单位有没有过错都要 ...,3、工地上工人受伤由雇主、工程的发包方或者承包方负责,工人在工作时间在工地意外受伤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工伤赔偿无过错原则,无论单位有没有过错都要依法赔偿。
林艳英律师2023.10.12377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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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老板欠钱怎么追讨,工地老板欠钱怎么追讨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工地老板欠钱怎么追讨,工地老板欠钱怎么追讨
内容:总结起来,工地老板欠钱的问题并不容忽视,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在追讨欠款前,你需要确保拥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权益,非法律途径包括以下几种方式:1.曝光工地老板:你可以将工地老板的行为曝光在社交媒体上,让更多人知道他的欠薪行为,增加舆论压力,2.集体维权:如果你和其他工人一起遇到了欠薪问题,可以组织起来共同维权,通过集体行动来增加对工地老板的压力,律师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可以为你提供合理的法律建议,并帮助你制定合理的追讨欠款计划。
陈明月律师2023.11.21288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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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上欠款要不给如何办
陈凯旋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工地上欠款要不给如何办
内容:工地老板欠工人钱不给处理方法有: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劳动仲裁、向法院起诉等,工程机械费拖欠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民事诉讼追讨欠费
陈凯旋律师2023.12.20589人收看 -
李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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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事故怎么赔偿,工地事故赔偿标准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工地事故怎么赔偿,工地事故赔偿标准
内容:维护正当权益的实用建议在工地事故赔偿过程中,以下几点建议能帮助您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1. 保留证据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包括医疗记录和事故现场照片等,工地事故赔偿的程序与流程1. 提供证据在请求赔偿前,您需要搜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包括医疗记录、事故现场照片、工资单等,本文将为您详细解析工地事故赔偿,为受害者提供全面指南,确保其正当权益得到维护和保障,在工地事故中受伤的工人可以通过国家提供的职业伤害保险获得赔偿。
李楠楠律师2023.12.08921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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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伤亡事故赔偿标准是哪些,工地伤亡事故赔偿标准是多少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工地伤亡事故赔偿标准是哪些,工地伤亡事故赔偿标准是多少
内容:工地意外死亡以后的赔偿标准不是固定的,比如丧葬费,丧葬费是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也要根据被供养的对象确定,比如配偶每个月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是职工生前工资的40%,工地出现事故死亡赔偿标准如下: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工地出现事故死亡赔偿标准如下: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工地以亡死亡赔偿标准如下: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翁玉素律师2023.11.29415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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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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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上欠钱不给怎么办,工地欠帐不给怎么办
毋磊颖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工地上欠钱不给怎么办,工地欠帐不给怎么办
内容:3、包工头欠钱不还最有效的方法有:可以先跟私人包工头协商处理的,确定延期还款或分期还款:协商不成的,或者包工头有偿还能力而拒不偿还的,建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向劳动局申请仲裁:直接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最简单的方法是电话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他们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资,工地欠钱不给找哪个部门1、工地欠钱不给最有效的办法是向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毋磊颖律师2023.11.20594人收看 -
姚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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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途退场工程款结算纠纷案例,工地退场费一般怎么赔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中途退场工程款结算纠纷案例,工地退场费一般怎么赔
内容:通过以上建议,双方可以更好地预防和解决中途退场工程款结算纠纷,并维护合作关系的稳定与健康发展,这类案件通常涉及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如建筑商、业主、设计师和承包商等,因此解决这类纠纷需要全面考虑各种因素,并采取正确的合作策略来避免合作风险与争议的发生,如果没有合同或者合同中没有相关约定,则可以根据实际工地的使用情况和施工进度等因素,协商确定退场费的赔偿方式,中途退场工程款结算纠纷案例故事的开始,是一家建筑公司接到了一份工程项目,与业主签订了合同并开始了工作。
杨一凡律师2023.12.27335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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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在工地突发急病死亡怎么赔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工人在工地突发急病死亡怎么赔
内容:六十岁工地打工突发病死亡怎么赔偿在工地因为疾病突发死亡需要赔偿的标准首先是丧葬补助金,一般是按照6个月的平均薪资来赔偿,其次还有供养亲属抚恤金也是需要按照标准来进行赔偿,工人在工地突发疾病死亡,该由谁赔偿工地上工人因病死了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赔偿,农民工工地突发疾病死亡赔偿因为工伤,可以得到的赔偿有:治疗费、药费、住院费、康复费、工资及福利待遇、伤残补助金等,法律主观:工地上工人突发疾病认定工伤的要赔偿,法律主观:工地上工人突发疾病认定工伤的要赔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保,工伤死亡用人单位按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承担赔偿责任。
张旭律师2023.10.16311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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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挖机干活欠钱如何起诉
许瑞林律师
工地挖机干活欠钱如何起诉
内容:3、应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对方欠钱不还时,在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要求,准备起诉材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对方偿还借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此致XX区人民法院起诉人:姓名XXXX年XX月XX日工地挖机干活欠钱如何起诉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投诉,2、工地欠钱不给最有效的办法是向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工地挖机干活欠钱如何起诉如果工地挖机干活欠钱,可以通过以下步骤起诉:收集证据:首先,需要收集所有与欠钱有关的证据,包括欠条、合同、发票等。
许瑞林律师2023.10.25357人收看 -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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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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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地干工程过程中,自己突发疾病而亡,雇主有赔偿责任吗?本案一审和二审法院驳回了逝者家属的赔偿请求,案涉细节需要专业律师处理,才能获得专业的结果。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86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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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早上到晚上,为当事人的利益奔波,您的信任就是我最大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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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 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东港法院判决乙建筑劳务公司支付甲设备租赁处租赁费103万元并赔偿丢失设备3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甲设备租赁处发现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劳务公司采取简易注销的方式,即自行承诺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形式,被核准注销。 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厉某、焦某、刘某为被执行人并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厉某、刘某、焦某系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的纠纷在诉讼阶段股东刘某代乙建筑劳务公司领取起诉状、传票手续,该债权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对该债权不存在乙建筑劳务公司不知情的情况。 厉某、刘某、焦某作为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未经清算即办理该公司注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甲设备租赁处申请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股东厉某、刘某、焦某为被执行人,且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股东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在执行中,有的公司股东自作聪明,在公司注销时采用承诺“公司注销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简易注销方式悄悄将公司注销,并天真地认为公司欠的外债就不用偿还了。 但聪明反被聪明误,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公司欠的债反而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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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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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反悔吗? 2021年2月28日,原告赵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刘某处理与被告的纠纷。 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预付给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车辆修理、入院检查,预付的款项多退少补。 事故当天,刘某通过银行账户将50 000元转入指定的张乙(张甲的妹妹)的银行账户。现刘某、赵某以张甲、张乙、孙某治疗伤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仅花费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上述38 000元款。 张甲、张乙、孙某辩称:案发时,赵某存在酒驾嫌疑,当时刘某为了平息该交通事故,阻止张甲报警,并提出支付5万元款项后私了此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时许,原告赵某驾驶宝马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长城车辆发生碰撞,同日17时04分,张甲拨打122电话报警。此后,原告刘某、第三人孙某分别赶到现场协商处理,被告张甲入医院治疗。因刘某劝阻,张甲取消报警。经协商后,刘某于同日19时12分许将50 000元款项转至张乙银行账户。张乙收到上述款项后随即转给张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刘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项,以张乙、孙某、张甲等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诉,其中,两次以撤诉结案,两次以当事人不适格驳回起诉。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赵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赵某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刘某、赵某自愿撤回上诉,法院二审裁定:准许刘某、赵某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案件标的额较小,只有3万余元,但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争议较大,这也是所有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共同特点。原告一方认为,其支付给被告的5万元款项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预付款,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多退少补;被告一方则认为,原告所支付的5万元款项是一次性处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费用,不存在多退少补,且原告赵某当时系酒后违法驾驶车辆。 本案中关于款项的交付仅系口头协商,双方没有出具书面证据,双方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现场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因此,给案件审理和事实认定带来较大的难度。在该案件审理之初,主审法官曾考虑根据如下思路作出处理:以原告没有证据证实交付的5万元系预付款后期多退少补,径行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后,主审法官经过慎重考虑后认为,根据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对案件作出快速处理,处理结果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没有对存在争议的事实作出认定,所以难以让当事人信服,社会效果也不好。因此,应当在根据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定事实的同时,还应根据生活经验、人情世故、法律法规,在最大程度上对存在争议的事实进行还原和推定,据此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力争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作为原告一方的当事人,在被告不认可其提出的诉求及事由的情况下,如果其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的事由,依法须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刘某、赵某主张,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项,是供张甲修理车辆及住院治疗伤情费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补,张甲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花费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项应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在本次庭审中,刘某、赵某所提交的主要证据是刘某通过张乙向张甲转账的银行交易明细一张,该证据仅能证明存在转账的事实,无法证实其曾与对方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事实,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诉案件庭审笔录一页也仅能证实张甲在该案件庭审中曾自述购买车辆花费70 000元、维修车辆花费10 000余元、治疗伤情花费检查费用2 000余元且伤情尚未痊愈。综合原告所举以上证据,无法证实其曾与张甲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口头协议的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刘某、赵某作为对其所主张的被告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一方,所举证据不能证实上述事实,故依法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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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被撞,法院支持折旧费吗? 2023年3月,吴某驾驶一轻型栏板货车因操作不当碰撞到由张某驾驶的一轻型箱式货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在其车辆维修完成后提起诉讼,以其车辆受损导致严重贬值,且今后在使用车辆过程中的保养和修车将产生重大损失等为由,要求赔偿其折旧费30000元等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因车辆折旧费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对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之规定,本案中,张某诉请的车辆折旧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且该车辆使用多年,张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折旧费30000元系如何计算认定的。因该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车辆折旧费(即贬值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车辆折旧费的认定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仅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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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上的时光🥳
王熙 24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