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工程代付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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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认定:一般而言,开工日期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协议约定的承包人进场施工的日期。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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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最高院答复:如何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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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应由质检部门出具。根据规定,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那么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什么部门出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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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当事人存在多份施工合同且均无效的情况下,一般应参照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在无法确定实际履行合同时,可以根据两份争议合同之间的差价,结合工程质量、当事人过错、诚实信用原则等予以合理分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受理,收集审查资料,填写审查备案表,审查合同约定,办理备案手续,是建设施工合同备案时的主要流程。申请人需要事先准备好合同原件,中标通知书和委托书,然后到合同备案窗口凭借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办证联系单填写合同备案申请表。那么施工合同备案备案失效工程价款如何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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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认定办法对于建设工程的违法转包分包行为进行了细致的界定和要求,为相关各方提供了依据和保护,四、建设工程违法转包分包认定办法的后果与防范如果建设工程被认定存在违法的转包分包行为,将面临以下后果:1. 主管部门会责令停工整顿,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扣除信用分等措施,本文将从权威性、适用范围、认定标准等方面对建设工程违法转包分包认定办法进行深入解读,为读者提供实操指南,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的转包分包行为,并保障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认定办法。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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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消防验收合格而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的函复 [2003]民一他字第11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未经消防验收合格而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的请示》报告收悉。在审理这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时,常涉及租赁标的物是否经消防验收而以此为据来认定租赁合同效力的问题。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交工,建筑物的所有者不得接收使用。那么最高院关于未经消防验收而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何认定效力的复函。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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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预付款指开工前发包人应预付给承包人用于为合同工程施工准备的款项。在工程实践中,发包人同意支付进度一般为合同价的70%,进度款有三种支付方式:一是按形象进度分阶段支付;二是按照已完工程量分期间支付;三是按照阶段及期间混合支付。结算款,即竣工结算款,指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该支付给承包人的除质保金外的剩余工程价款。竣工结算款等于竣工结算价减去质保金和已付款后的金额。那么欠工程款写欠条如何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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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最高院:关于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八条裁判意见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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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中途退场的工程款认定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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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定义和种类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那么怎么认定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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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工程材料没有如期到达工期延误就是导致工期可以顺延的一种常见情况。同时因工期延误造成的窝工、停工等损失施工单位可以要求建设单位赔偿。需要注意的是当出现这类情况时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工期顺延手续即可避免日后可能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又可以据此进行索赔。那么工程认定挂靠后工程款怎么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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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建设工程中认定对方是否为承包方就要看双方是否签订有合同;根据《民法典民法典》规定: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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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最高院:建设工程经数次转包的,“实际施工人”应如何认定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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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这种承包方式中,发包人仅直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发包人应当依合同的约定向总承包人提供必要的技术文件、资料和其他工作条件,总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期保质保量的完成工程建设工作。承包合同,又称单任务承包合同,是指发包人将建设工程中的勘察、设计、施工等不同的工作任务分别发包给某一勘察、设计人、施工人,并与其签订相应的承包合同。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不仅应向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负责,而且与承包人一同向发包人负连带责任。那么无效的建设工程合同怎么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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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以政府购买服务进行的土储项目,根据财政部文件规定,土地整理部分应为工程采购,其余部分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是合规的,不应认定为隐性债务,但在实践中往往出现垫资、拖欠工程款、政府回购等情况,涉嫌隐性债务,此外拆迁款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范畴尚存在争议,因拆迁款数额大,土储项目的回款时间长,实践中很少有金融机构愿意介入,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有收入但政府定价,需要财政补贴的准公益性项目,补贴部分为隐性债务,2、从项目特征甄别,以下为主要基建项目类型的甄别标准:(1)交通运输项目经营性高速公路、机场能够自主定价,收入覆盖本息,投资方有社会资本,不属于隐性债务。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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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