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不特定的人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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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种类物之债与特定物之物有什么区别种类物又称不特定物,是特定物的对称,对于债权债务关系中应作为给付的标的物,依当事人的意思抽象地以种类、品质、数量而指定者也。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货币之债区别之实益有四点:1.债务履行上的便利性不同。货币之债中,债务人只须给付法定本位货币即可,不发生货币之品质问题。债务人方面在给付责任的强度上,强于特定物之债,而弱于货币之债。。种类物买卖与特定物买卖中,卖方都负有使买方取得与合同规定相符的、无质量瑕疵的标的物之义务。那么种类物之债与特定物之物有什么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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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债务混同特定承受和债务抵销是如何的特定承受主要包括:1、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比如债权人甲与债务人乙签订合同后,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乙。随后甲将取得的预售房屋抵押给了丙。债务抵销的含义债务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双方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互负债务在对等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法律制度。抵销因其产生的根据不同,可分为法定抵销和协议抵销。债务混同的含义混同,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那么债务混同特定承受和债务抵销是如何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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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例如买卖某种型号水果若干吨的合同成立后,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交付特定型号水果若干吨的债即为种类物之债。根据债的标的物属性的不同,财物之债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此时若该履行不能是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所致的,债务人只能承担损害赔偿等债务不馒行的责任。就特定物之债的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约定,标的物意外风险也随之转移;种类物之债的标的物所有权只能自交付之日起转移,其意外风险电自交付之日起转移。那么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如何区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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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3、特定之债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具有约定性在转移所有权时,特定之债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从而约定风险的负担;而种类之债的所有权,只能自交付之时转移,就是说,种类之债的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特定前,只能由债务人负担;而特定之债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则可以通过约定或者依法律规定,自成立之日起转移,且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亦随之转移。那么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区别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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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特定之债的概念是什么特定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特定之债的标的是特定物,在债成立时就须业已存在,具有不可代替性;而种类之债只需在种类物中确定一定量即可。种类之债一经特定即变为特定之债。物的特定,有时在债的关系成立时即已确定,有时是在债成立时虽不确定,但在履行时,经当事人具体确定标的物,此时债也变更为特定之债。反之,则债务人的债务即转变为损害赔偿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以转移所有权为内容的特定之债的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和标的物风险的负担。那么特定之债的概念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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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根据债的标的物的不同属性,债可划分为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称为特定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的债称为种类之债。区分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的意义在于:其一,在特定之债,除非债务履行前标的物已灭失,债务人不得以其他标的物代为履行,而种类之债则无此问题;其二,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特定之债标的物的所有权可自债成立时发生转移,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随之转移,而种类之债标的物的所有权及其意外灭失风险则自交付时起转移。那么特定债与种类债有什么不同点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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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特定之债指的是什么意思特定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广义的特定之债,还包括“行为特定”及“作为债的标的”的“权利特定”的债,亦即所谓以“特定给付”为标的的债。那么特定之债指的是什么意思。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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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什么是特定物之债与连带物之债1、特定之债特定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特定之债的标的是特定物,在债成立时就须业已存在,具有不可代替性;而种类之债只需在种类物中确定一定量即可。种类之债一经特定即变为特定之债。物的特定,有时在债的关系成立时即已确定,有时是在债成立时虽不确定,但在履行时,经当事人具体确定标的物,此时债也变更为特定之债。这里规定的即是连带之债。那么什么是特定物之债与连带物之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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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第三,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特定之债,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债成立时移转于债权人,标的物意外毁损或灭失的风险负担也自债成立时移转于债权人。那么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的区别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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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种类物之债与特定物之债有什么区别1.债务履行上的便利性不同。种类债的债务人只须于全体种类物中,任取某个或某些别物体给付即可,而特定之债的债务人必须给付业已指定的特定物体。对于债务人而言,前者在履行上之便利,实不让于货币之债。货币之债中,债务人只须给付法定本位货币即可,不发生货币之品质问题。债务人方面在给付责任的强度上,强于特定物之债,而弱于货币之债。在种类物之债,原则上不会发生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客观履行不能。种类物买卖与特定物买卖中,卖方都负有使买方取得与合同规定相符的、无质量瑕疵的标的物之义务。那么种类物之债与特定物之债有什么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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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特定之债的特点是什么特定之债发生在以交付财物为给付形态的债权债务关系中,特定之债有以下几个特点:在特定之债,标的物被商定或指定后,债权人或债务人原则上不得变更;债权人有请求债务人交付特定物的权利,债务人也负有交付此特定物的义务。在特定之债,当标的物灭失时,发生履行不能。如因不可抗力而灭失,则债务人的给付义务消灭;如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灭失,则债务人交付特定物的义务转化为损害赔偿义务。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特定之债,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自债的关系成立时起所有权即移转于债权人,这时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也自债成立时起转移于债权人。那么特定之债的特点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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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特定票据债务人的对物抗辩权有几种情形主要有:1.超过票据权利时效的。持票人因时效期间届满而丧失其票据权利时,不能使票据债务人负履行义务,任何持票人持这种票据主张权利的,被请求的付款人可以此为抗辩事由进行抗辩。具体而言,付款请求权时效届满的,被请求的付款人可对任何持票人行使对物抗辩权,追索权因时效期间届满的,背书人不受追索。据此,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此为抗辩事由,对抗任何持票人。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而欠缺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或其他有效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那么特定票据债务人的对物抗辩权有几种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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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特定之债的效力是怎样的从特定之债的数宗给付中确定一种给付,称为特定之债的特定。特定之债须经特定后,债务才能得到履行。这也是特定之债特定的比较常见的方法。即特定之债,依法律的规定而产生者,通常由法律规定其特定权的归属;由当事人约定而产生者,依当事人的约定确定特定权的归属;当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也无约定时,权衡债务人及债权人的利益及保证债的顺利履行,特定权应属于债务人。特定之债的意思表示一经达知当事人即发生债的效力,非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同意,不得随意撤回或变更。那么特定之债的效力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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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即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未来债权是不特定的,将来的债权是否发生、债权类型是什么、债权额是多少均是不确定的。因此,其所担保的债权不必须都是同一性质的债务。设定最高额抵押时,双方要明确规定债权发生的原因。而且在双方还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担保债权是否仅限于借款的债务还是商品交易发生的债务,特别是担保商品交易发生的债权的,应当明确规定就何种商品进行连续交易发生的债权额进行担保。那么最高额抵押具有担保债权的不特定性的特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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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3、特定之债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具有约定性在转移所有权时,特定之债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从而约定风险的负担;而种类之债的所有权,只能自交付之时转移,就是说,种类之债的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特定前,只能由债务人负担;而特定之债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则可以通过约定或者依法律规定,自成立之日起转移,且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亦随之转移。那么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有什么不同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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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基于多年积累的业务资源和技术团队的基础上,签订发展“超市特定(促销)商品网上分销/直销/包销之业态”协议,在合作过程中,对方认为我方账目不实、虚列开支、收入不入账等等涉嫌欺诈,起诉我方要求返还77万的投资款,经过我方律师的专业积极答辩,最终驳回对方全部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我方当事人从七八个银行贷款后,以转账、现金、对方到银行柜面取款的方式进行多笔出借,本案涉及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被告以同样的方式向身边不特定对象借款,同时涉嫌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被告现已被海淀区看守所羁押。 委托代理: 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光是核对账目就整理了好几天,终于把账算明白了。开庭向法官提交证据清单、表格核对明细,法官看完材料直接对当事人说“你的律师很靠谱”。毕竟法官面对一大堆混乱不清的账目也很头疼啊。中途对每次转账进行逐一核查,最后法官说会采纳我的思路进行判决,不枉上午9点开庭到现在。 真心奉劝大家借款需谨慎呀!
这些情况呢,男方无权提离婚,离婚可不是想离就离,想走就走,法律规定了这三种情况下,男方无权提出离婚,第一呢,女方在怀孕期间,二、分娩后一年内,第三,终止妊娠后的六个月内。在这三种情况下呢,男方都不得提出离婚,这是法律对特定期间的妇女、婴儿以及胎儿做出的特殊保护。对于这样的规定,你支持吗?我是姚律师,关注我,让我们更懂法律。
如果电子送达判决书,上诉期应该从哪天起算?是从系统接收邮件开始还是从客户下载邮件链接开始? 如果采用电子送达方式,法院文书送达日期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确定,具体规定如下: 《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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