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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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交通事故律师交强险赔偿原则
许瑞林律师
保定交通事故律师交强险赔偿原则
内容:交强险赔偿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从保护道路通行者人身安全、维护道路安全和畅通角度出发确立了生命权高于路权的核心思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作为与道路交通安全相配套的一项制度秉承其立法主旨重视对生命的保护对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采取了全新的赔偿原则。结合第23条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有责任情况下保险公司对受害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具体情况分别在死亡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下进行赔偿。那么保定交通事故律师交强险赔偿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2022.01.25863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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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的赔偿原则
荣静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交强险的赔偿原则
内容:交强险中是主张优先赔偿精神抚慰金已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那么交强险的赔偿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荣静月律师2021.12.04226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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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强制保险赔偿标准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摩托车强制保险赔偿标准
内容:摩托车强制保险赔偿标准7种严重违法行为和交强险联系浮动还将和原先执行的事故理赔进行累加。基准费率是指国家公布的各种不同使用性质的机动车辆交强险费率。交强险浮动遵循从车原则按照机动车上一保险年度已处理交通违法记录情况实行联系浮动。摩托车、拖拉机费率浮动标准另行制定。强制险的赔偿对象有哪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具体包括(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对象是不包括被保险车辆本车人员及被保险人的。那么摩托车强制保险赔偿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2022.01.26408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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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原则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原则
内容: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原则1、直接赔偿原则。此种情形主要造用于机动车驾驶方存在过错是事故的直接制造者和权利义务的直接承受者。针对的情况主要是未参加强制性保险的责任人无力赔偿以及未查明事故责任人的情况下为不使被害人的损害赔偿无法实现立法上做出的强制性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由保险方承担的替代责任即由保险公司在责任人参加的第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那么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2022.02.10112人收看 -
张旭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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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强制性原则是什么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强制性原则是什么
内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内容仍然强调平等协商。目前亟待制定可操作性强的有关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细化规定。司法实践中因交通事故而涉及保险公司之保险责任的案件法院援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定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第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强制性集中表现在投保和承保的环节上即强制投保和强制承保。因此理解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必须谨记上述附随义务是该强制保险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那么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强制性原则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2022.01.261055人收看 -
毋磊颖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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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无过错责任赔偿原则在实践中怎样适用?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无过错责任赔偿原则在实践中怎样适用?
内容: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那么交通事故无过错责任赔偿原则在实践中怎样适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2022.01.17180人收看 -
龙珊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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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你可以查找对方的相关财产信息。然后提交给执行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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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内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本条规定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关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另一方面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过失相抵问题。而2004年5月1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确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是这一规定是以机动车第三人强制责任险为前提的,从而确立了不同主体之间的责任承担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那么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2022.02.04975人收看 -
李广荣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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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原则是什么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原则是什么
内容: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无责任时保险赔偿的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6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400元。那么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原则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2022.01.29315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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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保险条例》应该遵循哪些原则?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强制保险条例》应该遵循哪些原则?
内容:有些学者主张应对交通事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也是基于同样的理由,他们认为传统的过失责任规则在交通事故处理方面通常被认为能给驾驶者以阻慑作用.还有,受害者在过失责任制下也能采取符合效益的避免事故的行为规则.故任何可以促进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增进其谨慎行为和其他减少安全隐患的措施皆应在制定《强制保险条例》过程中予以考虑,并对其中具有可行性者加以采纳,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李维律师2022.01.17507人收看 -
邢颖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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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未购买交通强制保险何以承担超出分摊责任赔偿额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车主未购买交通强制保险何以承担超出分摊责任赔偿额
内容:车主未购买交通强制保险何以承担超出分摊责任赔偿额车主未按照法律的规定交纳交强险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当于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按照损失先行赔偿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的责任限额内实行无过错赔付责任超出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即被告应当按照交强险的保险责任限额予以赔偿超出部分再按责任比例赔偿。那么车主未购买交通强制保险何以承担超出分摊责任赔偿额。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2022.01.29515人收看 -
王熙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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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的,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全部损失16万元,根据丁某与余某三七责任分摊给丁某的损失应当是4.8万元,即丁某与齐某原本只需就该金额对余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齐某未购买交强险(赔偿总额计12万元),根据上述司法解释,余某可以要求齐某与丁某交强险赔偿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故齐某与丁某的赔偿总额可能超出其原本只承担的4.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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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在强制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后,能否对肇事方进行追偿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保险公司在强制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后,能否对肇事方进行追偿
内容:理由1、强制三者险并非商业险种,具有社会公益属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6条规定,强制险业务总体上实行“不盈利不亏损”原则。若赋予保险公司追偿权,在先行垫付部分赔偿费用后再向肇事人追偿,则可获利丰厚,与商业险别无异、与公益属性矛盾。那么保险公司在强制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后,能否对肇事方进行追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2021.12.04311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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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有哪些赔偿原则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交强险有哪些赔偿原则
内容:交强险有哪些赔偿原则赔偿原则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即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按照本条例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具体要求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安全法从保护道路通行者人身安全、维护道路安全和畅通角度出发确立了生命权高于路权的核心思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作为与道路交通安全相配套的一项制度秉承其立法主旨重视对生命的保护对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采取了全新的赔偿原则。那么交强险有哪些赔偿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2022.01.25787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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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赔偿原则是事故责任吗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交强险赔偿原则是事故责任吗
内容:交强险赔偿原则不是事故责任。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第三百一十九条 联运单据的转让内承担赔偿责任,即无论被保险人是否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第十九章保管合同按照本条例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具体要求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那么交强险赔偿原则是事故责任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2022.01.04561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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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的认定依据及基本原则有哪些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的认定依据及基本原则有哪些
内容: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的认定依据及基本原则有哪些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又称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人是指应当承担机动车运行过程中发生事故而致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者。这种情形主要是鉴于机动车驾驶方是事故的直接制造者和权利义务的直接承受者。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或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种赔偿是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由保险方承担的替代责任。那么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的认定依据及基本原则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2022.01.27937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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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调解应采自愿原则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赔偿调解应采自愿原则
内容:交通事故赔偿当事人因人身权、财产权受到损害,应享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赔偿的调解在性质上也属于行政调解,规定调解为必经程序是行政机关对私权的不当干涉。交通赔偿调解程序实行强制规定,无视当事人的意愿,有悖于自愿原则。笔者认为,对当事人是否参加公安机关的调解应当采取自愿原则,既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先调解,不服调解再起诉。那么交通事故赔偿调解应采自愿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2022.02.03180人收看 -
张芸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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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婚内财产协议 426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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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婚内男方在情人节给第三人转账520,5.2,1314,在其它时期买女性内裤,女士化妆品。我们主张男方出轨,男方否认,法院认定男方存在婚内过错,赔偿女方2万元精神损失费。如果你和你身边的朋友也遇见过相似的情况,可以咨询我,给到你专业的指导。
林艳英 531评论 -
想知道您能否可以拿到离婚的赔偿,请认真看完我的视频,多学法律不吃亏,一定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有婚姻家事问题,可以给我留言。
林艳英 361评论 -
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 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东港法院判决乙建筑劳务公司支付甲设备租赁处租赁费103万元并赔偿丢失设备3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甲设备租赁处发现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劳务公司采取简易注销的方式,即自行承诺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形式,被核准注销。 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厉某、焦某、刘某为被执行人并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厉某、刘某、焦某系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的纠纷在诉讼阶段股东刘某代乙建筑劳务公司领取起诉状、传票手续,该债权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对该债权不存在乙建筑劳务公司不知情的情况。 厉某、刘某、焦某作为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未经清算即办理该公司注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甲设备租赁处申请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股东厉某、刘某、焦某为被执行人,且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股东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在执行中,有的公司股东自作聪明,在公司注销时采用承诺“公司注销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简易注销方式悄悄将公司注销,并天真地认为公司欠的外债就不用偿还了。 但聪明反被聪明误,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公司欠的债反而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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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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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驾司机驾车撞人,谁来担责? 2020年11月的一天晚上,马某赴宴饮酒后欲回家,因是开车来的,其便登陆某科技公司运营的出行小程序中的“代驾”板块发出订单,过了不久由某人力公司管理的代驾员赵某接单并赶来,按照订单路线送马某回家。 不料,车辆刚行驶到通州区某路段时,正遇胡某和朋友共三人横过道路,赵某刹车不及将胡某和朋友撞倒,造成车辆损坏,胡某等三人均受伤。 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赵某为全部责任,胡某等三人均为无责任。胡某伤情经过鉴定为轻度智能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极重度受限符合七级伤残;右上肢肌力IV级符合八级伤残;开颅术后符合十级伤残(综合赔偿指数50%)。 事发后胡某找到车辆使用人马某、代驾员赵某、出行小程序的运营方某科技公司、代驾平台的服务提供方亦即赵某的雇佣单位某人力公司、车辆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协商赔偿问题,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后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科技公司、某人力公司、赵某、马某、某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1187976.1元。 庭审中,某科技公司辩称自己仅是代驾交易平台的经营者,为用户和服务方提供信息服务,劳务公司为代驾服务提供方,根据相关规定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和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作出了明确的区分和规定。因此,某人力公司是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答辩人仅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并非适格被告,亦非侵权人,不承担责任。 某保险公司辩称愿意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但是本次事故伤者较多,共用保险限额。某人力公司辩称先由保险公司理赔,司机赵某系职务行为,针对超出保险范围外,应由司机赵某承担的赔偿责任答辩人愿意承担。赵某、马某表示由法院依法处理。 法院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对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金额并无异议,但是对于谁是超出保险理赔限额之外的赔偿责任主体、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经营者某科技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争议。 本案中某人力公司一方面作为平台内代驾服务的提供方应当承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另一方面作为代驾司机赵某的雇佣单位,亦应当承担雇主责任。而关于某科技公司的责任认定,其作为某出行交易平台中为用户和服务方提供代驾信息服务的主体,主要起到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具有对平台内经营者资质进行审核的义务,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代驾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情况下需要与某人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在本案中,代驾司机赵某所持驾驶证合法有效,且未有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不宜驾驶情况,代驾司机于事故发生之前亦处于平稳驾驶环境,故无证据证明某科技公司未尽到审核义务,某科技公司也无法预知事故的发生,故某科技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应由赵某的用人单位也即平台内代驾服务提供方被告某人力公司赔偿。故某人力公司及肇事车辆保险公司应当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通州法院判决原告保险限额之外的合理损失费用由某人力公司承担,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做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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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拒不赔偿后果: 交通事故全责拒不赔偿的,可能会被起诉,起诉至法院后,法院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经法院判决生效后,仍然拒不履行赔偿义务的,受害人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执行肇事人的财产用以赔偿。 全责不赔钱首先需要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对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后仍不还款,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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