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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私自卖地卖房,买卖合同有没有效力呢

林艳英律师2022.01.31418人阅读
导读:

案情介绍原告莫某某与被告施某某于1983年5月28日登记结婚。原告认为上述两块回建地是原告与被告施忠婚后取得的夫妻共同共有财产。被告施某某未经原告同意私自处分重大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行为是无权处理行为。因此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请依法判决确认两被告于2011年6月23日签订国有土地转让协议无效。因此被告张某某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的主张并没有法律依据。本案中被告施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明知转让的土地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仍然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中。那么夫妻一方私自卖地卖房,买卖合同有没有效力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介绍原告莫某某与被告施某某于1983年5月28日登记结婚。原告认为上述两块回建地是原告与被告施忠婚后取得的夫妻共同共有财产。被告施某某未经原告同意私自处分重大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行为是无权处理行为。因此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请依法判决确认两被告于2011年6月23日签订国有土地转让协议无效。因此被告张某某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的主张并没有法律依据。本案中被告施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明知转让的土地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仍然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中。关于夫妻一方私自卖地卖房,买卖合同有没有效力呢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介绍

原告莫某某与被告施某某于1983年5月28日登记结婚。2009年桂平市人民政府因扩建郁江东路需要征收拆迁原告与被告施某某共有的房屋并决定补偿一块位于桂平市西山镇大起村西山镇教委办附近36米糖厂路面积6496平方米回建地(给原告莫某某被告施某某。2010年8月2日被告施某某与同村施生签订回建地转让协议施生将西山镇教委办附近郁江东路因拆迁补偿所得的两块回建地共1064平方米转让给被告施某某。2011年6月23日被告施某(甲方)与被告张某某(乙方)签订国有土地转让协议由甲方将上述原告莫某某与被告施某某因被拆迁补偿所得回建地面积6496平方米和向施生购买其中一块回建地532平方米合计面积ll816平方米转让给乙方上述双方约定转让的土地转让方至今尚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直至起诉前也没有取得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原告认为上述两块回建地是原告与被告施忠婚后取得的夫妻共同共有财产。被告施某某未经原告同意私自处分重大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行为是无权处理行为。因此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请依法判决确认两被告于2011年6月23日签订国有土地转让协议无效。而被告张某某辩诉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裁定驳回原告莫珍的起诉。

分岐

1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2被告施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2011年6月23日签订的国有土地转让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如无效导致的损失应如何承担?

律师评析

第一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虽然被告施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签订的国有土地转让协议约定转让的土地是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回建地但约定转让标的是土地使用权而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内容属于民事权益。故本案应属于民事案件纠纷依法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因此被告张某某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的主张并没有法律依据。

第二被告施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2011年6月23日签订的国有土地转让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及无效时导致的损失应如何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转让方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土地使用权起诉前转让方已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的规定转让方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必须已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起诉前转让方已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的才认定合同有效否则合同无效。而本案中补偿给原告莫某某与被告施某某的回建地和被告施某某向施生约定受让的回建地因至今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而且双方约定转让的回建地也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情形的合同无效。因此被告施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2011年6月23日签订的国有土地转让协议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应属于无效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及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被告施某某应将已收取的50万元土地转让款返还给被告张某某由于被告施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签订的国有土地转让协议是无效合同不应适用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而应根据过错责任由过错方赔偿对方的损失。本案中被告施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明知转让的土地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仍然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中。因此双方都存在过错但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应由被告施某某赔偿已收取被告张某某的土地转让款50万元的利息损失损失计算方法以本金50万元自2011年6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对原告莫某某应否承担本案民事责任问题经过法院进行庭审调查质证和被告张某某答辩状的答辩意见被告张某某已知道双方约定转让的土地属原告莫某某与被告施某某夫妻共有财产但却只与被告施某某签订合同而且被告张某某也不能向法庭提供原告莫某某知道或应当知道其与被告施某某签订合同之事实证据再且原告莫某某对被告施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签订的合同又不予以追认故应认定原告莫某某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依法不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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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证上只登记夫妻一方名字的,且如果房子是婚前财产,属于个人所有的,那么就可以由一方进行买卖。但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则需要双方同意才可以进行买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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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一方私自借的债务原则上无需共同偿还,但是如果是债务是用于了夫妻家庭日常生活、生产经营;或者是一方个人私自欠债但是另一方事后追认认同债务的,需要共同偿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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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卖房合同夫妻一方签字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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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典》施行后,夫妻“忠诚协议”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最高法给出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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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民法典》施行后,夫妻“忠诚协议”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最高法给出明确意见

    内容:最高法给出明确意见在忠诚协议签署后,如果一方发现另一方有出轨行为的,能否以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要求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另一方支付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100万元?对于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给出了明确意见。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的情形,如夫妻双方约定:双方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感和责任感。但是如果一方不愿履行,不应强迫其履行忠诚协议。在生活实际中,有一些夫妻喜欢签订协议对自己的婚姻关系做出一些额外的规定,例如忠诚协议。那么《民法典》施行后,夫妻“忠诚协议”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最高法给出明确意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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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之间的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只要夫妻保证书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侵犯他人的利益、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背公序良俗,且夫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在签订保证书时经过双方签字确认,该保证书就法律效力。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夫妻一方私自卖房的合同是否有效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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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夫妻一方私自卖房的合同是否有效

    内容:双方签订合同后张某付清了全部购房款,李某将房屋所有权证交给张某,张某搬入该房屋居住。一个星期后张某和李某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时遭到拒绝,王某回来后也表示反对李某出卖房屋。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李某未经妻子王某同意出卖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第二种观点认为,签合同前李某向张某出示了房屋所有权人为李某的房屋所有权证,张某有理由相信李某有处分权,该买卖合同有效。笔者认为“丈夫未经妻子同意出卖房屋的合同”从性质上讲属效力待定,诉争房屋买卖协议因未经权利人王某追认而无效。可见夫妻一方擅自转让房屋的行为属无权处分行为。那么夫妻一方私自卖房的合同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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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处理有没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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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处理有没有法律效力

    内容:若夫妻一方随意处置共同财产的,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大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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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一方签订卖房合同效力的认定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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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夫妻一方签订卖房合同效力的认定

    内容:夫妻一方签订卖房合同效力的认定,合同效力是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约束力。去年4月1日,吴某与潘某签订卖房合同,将该房屋以21.8万元的价格卖给潘某,双方约定:潘某一次性支付吴某13.1万元,银行剩余贷款由潘某负担。原告曾多次从中协调促使合同履行未果,后原告李某起诉被告吴某、潘某,要求确认只有夫妻一方签字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本案中,诉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吴某在将该房屋出卖给被告潘某时,原告虽未签字,但对被告吴某出卖房产的行为并未明确表示反对,且多次从中协调促使合同履行,表明其对房屋买卖是同意的。那么夫妻一方签订卖房合同效力的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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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房子,一方去世后,如果没有遗嘱,其一半的产权就作为遗产,由合法的继承人进行继承。合法的继承人有,配偶,子女及父母。如果另一方要出售该房屋,须共同继承人都出明声明,声明放弃继承,然后进行公证,就可以卖房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 夫妻共有房产一方不同意卖房如何处理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夫妻共有房产一方不同意卖房如何处理

    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方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和办理财产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收回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如果夫妻一方擅自出售房屋另一方不能收回房屋只能在离婚时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一方赔偿损失,配偶一方擅自出售房屋有效吗夫妻一方擅自出售房屋不能绝对认定为无效或者有效的必须综合判断如果房地产登记以一个人的名义进行买卖双方不熟悉夫妻的确定买卖行为的效力一般不须经夫妻双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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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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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子一方去世了不能买卖,因为该房产归夫妻双方共有;其中有一半是死者的遗产,只能按照死者的遗嘱或者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由死者的继承人来继承;而对于活着的一方只能处理属于自己的那一部分。【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您爱人和公公都是您婆婆遗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对于该部分房产应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所以如果您婆婆无父无母无其他子女,该房子的买卖您公公需要与您爱人进行协商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卖房的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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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卖房的效力如何

    内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卖房的效力如何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以自己名义转让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法定共有房屋当事人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房屋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1对于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并不改变其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首先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只登记在一方名下并不改变其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属于共同共有对于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需要全体共同共有人的同意。那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卖房的效力如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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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一方原则上无法私自出卖房产。但夫妻双方另有约定,或该房屋属于出卖方一人所有的除外。且一方私自卖双方共同房屋的,当事人可以主张追回该房屋。但若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另一方主不得张追回该房屋,可以向出售方请求赔偿损失。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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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离婚期间一方私自卖房都无效吗

    内容:假如夫妻正在闹离婚或者因情感问题正处于分居期间一方擅自实施卖方行为显然是非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买房人在此种情形下仍然购买且尚未过户入住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假如夫妻正在闹离婚或者因情感问题正处于分居期间一方擅自实施卖方行为显然是非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买房人在此种情形下仍然购买且尚未过户入住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所以假如上述情况变为一方擅自实施卖方行为显然是非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但买房人已经合理支付价款且产权过户入住完毕这时虽然卖方配偶起诉法院但买房人依据完全可以拒绝其请求,所以假如上述情况变为一方擅自实施卖方行为显然是非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但买房人已经合理支付价款且产权过户入住完毕这时虽然卖方配偶起诉法院但买房人依据完全可以拒绝其请求,离婚期间一方私自卖房都无效吗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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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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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闹离婚期间没起诉若有一方私自卖房产怎么办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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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静月

    夫妻闹离婚期间没起诉若有一方私自卖房产怎么办

    内容:夫妻闹离婚期间没起诉若有一方私自卖房产怎么办夫妻双方在离婚期间如果一方私自卖房的要看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私自卖房是不合法的另一方可以请求赔偿。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虽然是双方共同出资但是以一方名字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法律上就认定是名义购买方一方的婚前财产另外一方的出资是房产拥有方对于他的债务。当缔结婚姻后夫妻双方产生矛盾时候才突然发现自己在财产上发生了重大损失。那么夫妻闹离婚期间没起诉若有一方私自卖房产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荣静月律师
    2022.02.02334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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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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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一方私自卖地卖房,买卖合同有没有效力呢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夫妻一方私自卖地卖房,买卖合同有没有效力呢

    内容:案情介绍原告莫某某与被告施某某于1983年5月28日登记结婚。原告认为上述两块回建地是原告与被告施忠婚后取得的夫妻共同共有财产。被告施某某未经原告同意私自处分重大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行为是无权处理行为。因此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请依法判决确认两被告于2011年6月23日签订国有土地转让协议无效。因此被告张某某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的主张并没有法律依据。本案中被告施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明知转让的土地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仍然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中。那么夫妻一方私自卖地卖房,买卖合同有没有效力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2022.01.31418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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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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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单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买卖合同法律效力如何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夫妻单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买卖合同法律效力如何

    内容:2014年2月起,谢某的妻子孙某多次找到章某,称该商铺为其与谢某的双方共有财产,自己并不同意出售该套商铺,要求解除谢某与章某的商铺转让合同。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那么夫妻单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买卖合同法律效力如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2022.02.11126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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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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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一方出售共同房产如何办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夫妻一方出售共同房产如何办

    内容:根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以及其他财产等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夫妻另一方可以起诉,要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买房的人返还房屋。在构成善意取得的情况下,夫妻一方私自卖房的行为是有效的。所谓的造成损失,是指卖房后所取得的款项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是由卖房的一方用于个人消费。

    杨一凡律师
    2022.03.22591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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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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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一方擅自卖房的如何处理

    毋磊颖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毋磊颖

    夫妻一方擅自卖房的如何处理

    内容:夫妻一方擅自卖房怎么处理一般来说,为了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应以购房人是否系善意、有偿作为判断未经夫妻双方同意一方擅自卖房合同效力的条件,只要购房人要有证据证明夫妻双方同意,该合同有效。如果有证据能证明夫妻一方擅自卖房是与卖房的第三人恶意串通,或是第三人存在重大过失或是是以不合理的低价购买,另一方则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那么夫妻一方擅自卖房的如何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毋磊颖律师
    2022.02.11465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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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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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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