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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违约起诉的具体条件是什么

于海明律师2022.02.09820人阅读
导读:

买卖合同的价款,又称买卖合同的价格,或称为价金,是指买受人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而向出卖人支付的一定金额的货币,价格条款是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之一。另外依《合同法》第160条的规定,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一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那么买卖合同违约起诉的具体条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买卖合同的价款,又称买卖合同的价格,或称为价金,是指买受人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而向出卖人支付的一定金额的货币,价格条款是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之一。另外依《合同法》第160条的规定,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一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关于买卖合同违约起诉的具体条件是什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经济交往中,签订合同的是企业与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合同中有一些明确的规定,如果一方违约,它将赔偿经济损失,对此很多人不清楚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解答。

买卖合同的价款,又称买卖合同的价格,或称为价金,是指买受人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而向出卖人支付的一定金额的货币,价格条款是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之一。对价款的确定,如果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对价款作出明确约定的,则应按其约定确定,对此并无争议: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价款未作约定或者约定并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第159条的规定,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第2项的规定处理,而结合《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的规定,应按以下原则确定合同的价款:

1、根据《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此时所指的交易习惯包括在商业交易中形成的各种各样的价款确定习惯,如一些贸易术语,即在多次交易过程中形成的将费用与标的物价格本身进行挂钩后形成的一揽子价格术语等,又称为价格条件或者贸易条件等)

2、按照上述方法仍然不能确定价款时,则依照《合同法》第62条第2项的规定,价款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定价或者***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按上述规定,可以认为我国对买卖合同价款约定不明的处理方法有两种:一种是标的物的价款存在***定价或者***指导价的,应当按***定价或者***指导价确定合同价款;

如果对标的物没有***定价或者指导价的,则应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履行:而按后一种方法确定价款时,则涉及到两个问题,即: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确定;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的确定。

关于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确定,此处的合同履行地应当是指合同价款的戈付地,如果合同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确定;如果合同对履行地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然不能确定的,则应按《合同法》第62条第3项的规定,即履行地点不明确,支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而买卖合同的价款支付的履行则是货币的履行,依此规定应当在出卖人一方所在地履行。所以在合同对价款履行地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应当以出卖人所在地为价款履行地。另外依《合同法》第160条的规定,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一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二)价款支付地点的确定

对于买卖合同价款的支付地点,应当按照《合同法》第160条的规定进行确定,即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三)价款支付币种的确定

对于买卖合同价款计算的币种,在国内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价款通常足以人民币计算并支付的,除非合同双方芍事人另有约定;因为我国一般是不允许用外国货币或者其他支付工具在境内流通作为支付手段使用的。

但是在涉外的买卖合同中,价款数额的确定便会涉及到计价币种的问题,当事人在合同中还必须标明计价货币的种类;而此时对于计价币种,与事人通常有三种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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