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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纠纷的裁判标准

邢颖律师2022.02.11174人阅读
导读:

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纠纷的裁判标准 夫妻离婚后,男女双方不再共同居住生活,这通常也涉及子女抚养教育的方式的改变,即由双方直接抚养变为一方单独直接抚养。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离婚子女抚养意见》第5条规定,对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抚养归属,应考虑子女的意见。在离婚诉讼中争抢或拒绝抚养子女的处理。如果在离婚诉讼期间,当事人双方均争抢或拒绝抚养子女的,根据《离婚子女抚养意见》第20条的规定,法院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那么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纠纷的裁判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纠纷的裁判标准 夫妻离婚后,男女双方不再共同居住生活,这通常也涉及子女抚养教育的方式的改变,即由双方直接抚养变为一方单独直接抚养。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离婚子女抚养意见》第5条规定,对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抚养归属,应考虑子女的意见。在离婚诉讼中争抢或拒绝抚养子女的处理。如果在离婚诉讼期间,当事人双方均争抢或拒绝抚养子女的,根据《离婚子女抚养意见》第20条的规定,法院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关于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纠纷的裁判标准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纠纷的裁判标准

夫妻离婚后,男女双方不再共同居住生活,这通常也涉及子女抚养教育的方式的改变,即由双方直接抚养变为一方单独直接抚养。子女的抚养问题关系到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为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离婚后子女随何方生活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离婚后子女抚养归属的确定标准

《婚姻法》第36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1993年11月最髙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离婚子女抚养意见》〕,对审理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的经验进行了总结。结合这一司法解释,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应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哺乳期内子女抚养问题的确定

处于哺乳期的2周岁以下的婴幼儿,正处于人身发育的初期,其成长急需母乳喂养和母爱的滋润,而哺育婴幼儿也是母亲的天职。《婚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离婚子女抚养意见》第1条规定:“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离婚子女抚养意见》第2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的,可予准许。这是在保证子女健康成长的前提下,对父母双方子女抚养协议效力的一种确认。

(二)关于哺乳期后子女抚养问题的确定

对于2周岁以上的子女抚养归属,法院应当考虑父母双方的思想品德、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诸多因素加以确定。

1.根据《离婚子女抚养意见》第3、4条的规定,对2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或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牛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考虑子女意见确定。《离婚子女抚养意见》第5条规定,对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抚养归属,应考虑子女的意见。因为他们已经具备一定的识别能力,对选择随父母哪一方生活,已能作出-定的判断选择。

协议子女轮流随父母生活。根据《离婚子女抚养意见》第6条的规定,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后如仍在同一地区居住生活,在不改变子女学习环境和不影响子女生活安定的情况下,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

在离婚诉讼中争抢或拒绝抚养子女的处理。如果在离婚诉讼期间,当事人双方均争抢或拒绝抚养子女的,根据《离婚子女抚养意见》第20条的规定,法院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待离婚案件审理终结,再确定子女随何方生活。

(三)继子女、养子女抚养权归属的确定标准

1.根据《离婚子女抚养意见》第13条的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生母抚养。

2.根据《离婚子女抚养意见》第14条的规定,在《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末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而在《收养法》施行之后,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不再存在事实收养关系。养父母离婚后,双方均仍有义务抚养养子女,按照上述子女抚养归属的确定方法确定养子女的抚养归属。

二、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的处理标准

离婚时所确定的子女抚养方式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子女在父母离婚后随父或母共同生活的一段时间,可因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的变化,或者子女的要求而变更抚养关系。具体变更方式可由父母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要求变更的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变更之诉。人民法院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根据《离婚子女抚养意见》第15、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提起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三、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标准和变更标准

《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当父母就抚育费协商不成时,人民法院应以满足子女生活和教育需要为着眼点,结合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一)子女抚养费数额的确定标准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1条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离婚子女抚养意见》第7条对确定子女抚养费数额的具体意见是:有固定收人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人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人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人,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髙或降低上述比例。

(二)子女抚养费给付期限的确定标准

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根据《离婚子女抚养意见》第11条的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根据《离婚子女抚养意见》第12条的规定,已满18周岁但尚未独立生活的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人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1.《婚姻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髙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三)子女抚养费给付方式的确定标准

1.根据《离婚子女抚养意见》第8条的规定,抚养费原则上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2.根据《离婚子女抚养意见》第9条的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人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此外,给付方从事农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按季度或年度支付现金或实物。

(四)子女抚养费变更的确定标准

1.抚养费的增加问题。《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根据《离婚子女抚养意见》第15、18条的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可另行提起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2.抚养费的减少或免除问题。抚养费的确定既要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又要考虑父母的实际负担能力。当一方确实无力按照判决或者协议给付抚养费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请求减少或免除:

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照协议或者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抚养费,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大部分子女生活费用的,经给付一方请求,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监劳动改造,无力给付抚养费的,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可以适当减少或者免除。需要指出,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不是继父或者继母的法定义务,如果继父或者继母不愿意负担,生父或者生母还应当继续承担抚养费。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也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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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律师您好! 本人在国外,关于离婚案宣判后父母出资债权维权想咨询 北京离婚案件男方父母与女方购房出资纠纷,女方为离婚原告,男方为离婚被告 案外利害关系人男方父母。离婚案诉讼背景:当事人双方于2010年初结婚,2012年,在原被告多次恳求被告父母将唯一住房出售在北京购置房屋,并口头承诺二老搬到北京共同居住,待原被告资金宽裕再重新购置房屋偿还,被告父母有条件同意出售唯一住房筹集xxx万元全款支付房款xxx余万元,其中xxx万元由男方父亲直接转账前房东。2016年,女方起诉离婚,对被告父母出资真实性认可,但主张其为自愿赠与,离婚一审判决女方胜诉,二审判决中被告补充提供女方承认偿还的录音证据,二审线上开庭时未被允许展示。2021年x月二审判决房屋所有权以及子女抚养权归属男方,婚房按照评估价平均分配,男方给与补偿款xxx余万元。其中对被告父母xxx万元二审法院界定为涉及案外权益人父母债权要求另行起诉。期间,2018年关于父母出资债权被告父母曾经发起对原被告诉讼,后考虑到老人诉讼负累,希望通过婚姻案一并解决,又撤回被告父母对原被告的诉讼。需咨询问题(1)结合现有证据,申请诉状,重新发起父母债权纠纷诉讼胜诉的把握,风险点(2)是否有其他救济渠道中止拍卖或对拍卖设置阻碍直到父母出资权益主张有结果一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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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孟廷

    离婚诉讼纠纷2

    内容: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第六条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那么离婚诉讼纠纷2。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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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离婚纠纷处理子女抚养问题

    内容:而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只有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存在不利小孩成长的事由,才能考虑对小孩的抚养关系进行变更。被告柳某表示不同意变更小孩的抚养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汤某的诉讼请求。汤某诉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法院将小孩判与柳某一起生活并不是认为汤某存在不利于小孩抚养的情形,而是审理时小孩尚在哺乳期且柳某也有一定的经济来源,小孩由柳某抚养更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那么离婚纠纷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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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毋磊颖

    探视权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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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离婚中子女抚养纠纷的裁判规则是怎样规定的孩子判给谁1、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7,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那么离婚中子女抚养纠纷的裁判规则是怎样规定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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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另外,其第6条还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可以变更抚养权的情形。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那么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分配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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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诉讼离婚抚养费的标准在离婚案件中抚养费不单指生活费婚姻法解释()第21条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离婚孩子抚养费标准是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因此社会上很多人认为抚养费标准就是另方收入的20~30这种观点不完全正确。除了参照工资收入比例的标准外孩子的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也是相当重要的参照因素如果教条地仅以工资收入的比例来计算孩子的抚养费是不妥的。那么诉讼离婚抚养费的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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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离婚子女抚养权判决标准离婚后孩子的归属,哺乳期内的孩子,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父亲则需按月按法院的判决或双方协议的数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关于抚养权变更的规定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那么离婚子女抚养权判决标准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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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在离婚纠纷中,双方不能就抚养小孩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关于离婚诉讼子女抚养权如何确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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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二)相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子女抚养意见》第4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因此,《子女抚养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子女抚养意见》第6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准许。根据《子女抚养意见》第20条的规定,在离婚诉讼期间,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直接抚养,以保障离婚诉讼的顺利进行。以上的信息希望能帮到遇到离婚子女抚养纠纷的问题的朋友们。那么关于离婚子女抚养纠纷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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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纠纷孩子抚养费支付标准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离婚纠纷孩子抚养费支付标准

    内容: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①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关于离婚纠纷孩子抚养费支付标准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2022.02.14664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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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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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后子女抚养归属的确定标准是什么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离婚后子女抚养归属的确定标准是什么

    内容:199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对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对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如果父母双方协商无效,则由人民法院综合子女的权益、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各方面因素作出判决。如果在离婚时夫妻双方都拒绝直接抚养子女或者争抢直接抚养子女,根据《子女抚养意见》第20条的规定,在离婚诉讼期间,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直接抚养,以保障离婚诉讼的顺利进行。那么离婚后子女抚养归属的确定标准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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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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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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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子女抚养权的确定标准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离婚子女抚养权的确定标准

    内容:离婚子女抚养权的确定标准父母离婚后,通常会产生子女与父母一方相分离,由父母另一方直接抚养的问题。199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对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对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如果父母双方协商无效,则由人民法院综合子女的权益、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各方面因素作出判决。如果在离婚时夫妻双方都拒绝直接抚养子女或者争抢直接抚养子女,根据《子女抚养意见》第20条的规定,在离婚诉讼期间,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直接抚养,以保障离婚诉讼的顺利进行。那么离婚子女抚养权的确定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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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瑞林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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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庭琐事引发离婚纠纷子女由谁抚养更合适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家庭琐事引发离婚纠纷子女由谁抚养更合适

    内容:家庭琐事引发离婚纠纷子女由谁抚养更合适案情简介:家庭琐事引发离婚纠纷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11月相识恋爱,2012年11月28日在德安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后由于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现已分居生活。审理中被告同意原告要求离婚及婚生子由被告抚养的诉讼请求,原告放弃要求返还陪嫁物品和个人生活用品。法院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且婚生子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至婚生子独立生活时止。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2年11月28日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其子不满2岁且被告同意抚养,可准许随被告共同生活。那么家庭琐事引发离婚纠纷子女由谁抚养更合适。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2022.02.16479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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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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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诉讼离婚孩子的抚养纠纷处理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诉讼离婚孩子的抚养纠纷处理

    内容:处理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问题的相关规定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如果父母仍不承担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进行审理。人民法院首先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作出判决。义务人拒不履行支付抚养费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的措施,比如从义务人的工资中扣留其应当支付的抚养费。那么诉讼离婚孩子的抚养纠纷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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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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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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