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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转给第三人能告第三人么(借款打到第三人账户案例)

杨一凡律师2024.01.16963人阅读
导读:

如果不是出借人授意,借款人把钱还给第三人,借款人没有收到还款,对借贷双方来讲,是无效还款,法律会支持借款人向欠款人催收欠款的,如果不是出借人授意,借款人把钱还给第三人,借款人没有收到还款,对借贷双方来讲,是无效还款,法律会支持借款人向欠款人催收欠款的,(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间为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借款转给第三人能告第三人么

把钱还款给第三人,是否是出借人授意,如果是就提供证据证明。如果不是出借人授意,借款人把钱还给第三人,借款人没有收到还款,对借贷双方来讲,是无效还款,法律会支持借款人向欠款人催收欠款的。借款合同应当是采用书面形式,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有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如果不是出借人授意,借款人把钱还给第三人,借款人没有收到还款,对借贷双方来讲,是无效还款,法律会支持借款人向欠款人催收欠款的。借款合同应当是采用书面形式,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有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如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间为准;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间为准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间为准;

(四)(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间为准;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间为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是无效的: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贷款;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情况;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情况;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情况;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我和同事把钱借给第三人,当时给同事打的借条,5年没还,我可以起诉第三方吗?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债务人仍不按期履约或外逃,债权人应在借款期满后的2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依法催收,否则就视为放弃债权,法律不予保护。

如债务人一时无法归还,出借人可在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或催要证明等,这样诉讼时效就可从新的协议订立之日重新计算。

在时效终止之前对对方进行催收,这样就可以有效的中断诉讼时效了。如果你一直主张借条的法律权利,属于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重新起算,但是累计不能超过20年,借款人出具借条后的20年内没有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不在起算。

别人借我的钱后,将所借的款转给了第三方,我向借款人索要时借款人以所借款不是自己使用为由拒绝还款该咋

债务转移行为是需要取得债权人同意的,若债权人并未同意转移债务则债务转移不成立,应向法院提起上诉。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条例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如果债权人没有同意,债权人仍可以要求债务人还钱。在实践中,如果出借人仅凭借款人口头或者非正式的通知,就将借款支付到第三人的账户,一旦发生纠纷,就无法证明双方的交付借款事实。当出借人借款时,若被要求直接现金交付或银行转账到第三人的账户,一定要做好规范的手续,比如要求对方出具委托收款证明、在借条上写明第三方的姓名和账户等。如果出借人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协议的,当出借人给付借款人款项时,如果是现金的,则应当向借款人索要收到借款的书面手续,例如借款人亲笔书写的收条、欠条、收据之类的收款凭证。如果是通过银行汇款的,则要保存好汇款凭证、收款凭证,也可以直接在收款凭证上写明借款人已实际收到了借款,以备将来查询。如果只有借款合同而没有别的证据证明借款已实际借出,那么很可能会因为对方的不守信用而吃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第五百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第五百五十六条 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

实际借款人与收款账户持有人不一致 借款谁来还? 法官提醒:借款汇入第三人账户

实际借款人来还。

当实际借款人与收款账户持有人不一致时,法律上通常认为是实际借款人需要承担还款责任。这是因为借款合同是实际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收款账户持有人只是资金流经的一个环节。下面将通过几个段落详细解释这一点。

首先,借款合同具有法律效应,其中约定的还款义务必须得到履行。实际借款人是借款合同的一方,因此有责任按照合同规定偿还借款。即使资金流入了第三人的账户,这并不能改变实际借款人的还款责任。例如,甲向乙借款,并要求乙将资金打入丙的账户。即使丙是收款账户持有人,甲作为实际借款人仍然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其次,收款账户持有人虽然没有直接参与借款合同的签订,但在资金流转过程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如果收款账户持有人与实际借款人之间存在某种关系,例如代理收款、共同欺诈等,这可能会影响到还款责任的判定。然而,在大多数情况下,收款账户持有人并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他们与实际借款人之间存在共同欺诈或其他违法行为。

 

最后,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例如借款合同的具体条款、资金流转的路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如果出借人能够证明实际借款人确实收到了借款,即使资金流入了第三人的账户,法官仍然会判定实际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出借人应该谨慎选择借款人,并确保资金流转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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