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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达10年之久的过期工程款能要回来吗,长达10年之久的过期工程款怎么要回

林艳英律师2024.02.27612人阅读
导读:

最终法院判决建筑公司向李先生支付工程款23万余元及从2014年开始计算的利息,通过天用律师的专业处理及多方努力,向法院提交了《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单、收据、催款记录录音等11项有力证据以及相关证人,法官对于天用律师提交的完善的证据十分认可,2012年3月至9月期间,李先生与某建筑公司对位于山西省河津市某维修工程签订《施工合同》,约定钢结构制作安装1600元/吨,彩板安装10元/㎡,本月支付完工工程量的80%,完工后支付总工程量10%,剩余10%作为质保金在竣工验收一年后支付完毕。

拖欠工程款问题是建设工程领域常见的纠纷,实际施工人往往心存幻想,幻想着甲方会尽快支付工程款,所以一拖再拖,直至拖延到工程款“过期”才后悔莫及!

本案例中的李先生就是如此,甲方拖延工程款10年之久,天用律师迎难而上、坚持不懈,最终成功帮助李先生要回了工程款!

2012年3月至9月期间,李先生与某建筑公司对位于山西省河津市某维修工程签订《施工合同》,约定钢结构制作安装1600元/吨,彩板安装10元/㎡,本月支付完工工程量的80%,完工后支付总工程量10%,剩余10%作为质保金在竣工验收一年后支付完毕。

合同签署后,李先生即组织工人进场施工,2013年3月30日,李先生施工完毕,建筑公司出具三张总体的结算单,金额共计1107135.18元。施工完毕后,建筑公司向李先生支付了部分款项,仍有50万余元未支付。

在此10年间,李先生多次向建筑公司催要,但建筑公司负责人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财务方面紧张、上笔工程款未收回”等各种理由和借口推诿支付。尤其在2015年下半年,建筑公司负责人竟然“消失不见”,这让李先生心灰意冷,本想放弃了这笔工程款,但在机缘巧合之下结识了北京天用律师,天用律所专家老师对此案件的专业解析又重拾了李先生对索要工程款的信心!

天用律师总结办案难点:

1、10年前的工程款,年限太久,时效可能超期;

2、案涉工程项目目前已被拆除,无现场图片,缺乏大量证据。

为此,天用律所迅速成立专案组分工协作,让李先生从两个方面准备证据:

一是寻找催要工程款记录,手机通话查询不到2015年之前的通话记录,故让其寻找当时的工人,以此来证明之前是面对面催要;另一方面让李先生寻找移动公司查询2015年之后的通话记录。

二是翻找之前的合同和收款记录以及现场图片等,同时寻找相关证人进行证明涉案工程系李先生施工。

以上证据均因年限太久不易寻找,于是天用律师先以部分证据启动立案并保全建筑公司的账户,促进和解!在第一次开庭归纳争议焦点后,高频率和法官积极沟通案件,并再进一步补充有力证据。

通过天用律师的专业处理及多方努力,向法院提交了《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单、收据、催款记录录音等11项有力证据以及相关证人,法官对于天用律师提交的完善的证据十分认可!最终法院判决建筑公司向李先生支付工程款23万余元及从2014年开始计算的利息!被拖欠长达10年之久的“过期”工程款,天用律师运用自己的专业能力要回来了,没有辜负当事人的信任与期待!

律师小结

对于有极大可能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需要和客户充分沟通并告知各方面风险,同时逐步指导客户准备有力证据,双方互相积极配合,最终结果才能如人愿!

案例来源: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以上为天用律所办理过的真实案例,为确保个人和商业隐私,文中所有人物的名字均使用化名。

相关资料

长达10年之久的过期工程款怎么要回

2011年8月15日

被告某开发公司委托原告某电力公司进行用电工程设计,双方签订了《送(配)电工程设计合同》,某电力公司依约进行设计施工。

2012年11月13日

双方进行结算。截至2013年6月7日,某开发公司向某电力公司已支付勘察设计费400000元,此后其未再向某电力公司付款,电力公司亦未请求某开发公司支付剩余款项。

2023年7月

某电力公司认为某开发公司尚欠其49414.97元未支付,故起诉至法院。

某开发公司抗辩认为,其最后一次付款时间为2013年6月,距某电力公司起诉立案已有十年,十年以来某开发公司从未收到某电力公司任何欠款追索的通知或信息,某电力公司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故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2011年-2013年系民法典实施之前,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

《民法通则》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原、被告双方在2012年11月13日对案涉款项进行结算后,某开发公司即具有付款义务,诉讼时效开始起算;2013年6月7日某开发公司再次支付工程款项,导致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两年时效,但在两年内某电力公司并未向某开发公司请求过上述款项。

现某电力公司起诉至法院,某开发公司在庭审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某电力公司未能提出证据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所以法院认为某电力公司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已经丧失胜诉权,故依法驳回某电力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法律保护积极主张权利的人,而不保护对自己权利漠不关心、怠于主张的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限内主张权利,如果超过法定期限未主张权利,即便有理也将丧失了胜诉的权利。

法条链接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至第一百九十九条详细的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

《民法典》将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做了适当延长,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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