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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赠与子女后算夫妻共同财产吗(房产赠与给子女新规)

郭铭芝律师2024.03.12740人阅读
导读:

甲女调取的系争房屋档案材料显示,因室内地坪低,经常漏水,甲男之父于1961年3月就该房屋的修缮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委员会提交零星建筑执照请照单,审核同意将房屋四周竹笆坪改砌1.2米高的砖,上部坪仍用竹笆建筑,赠与人是上海市杭州路XXX弄XXX号第三层房屋的所有权人,现赠与人宝就受赠人甲男就上述房屋产权无偿转让一事达成如下协议:1.赠与人自愿将坐落在上海市杭州路XXX弄XXX号第三层房屋赠与给甲男,兹有座(坐)落在杨浦区杭州路XXX弄XXX号砖木结构3层1幢3间房屋系我所有,房屋来源系我购买,1965年2月无建筑执照进行翻建(办理过建房申请手续,经有关部门同意)。

在我国的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这些财产无论名义上属于哪一方所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对于夫妻一方单独拥有的财产,如婚前个人财产或者婚后继承、赠与所得的个人财产,原则上不计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房产赠与子女后还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从法律角度来说,一旦房产被赠与给子女,该房产就转变为了子女的个人财产。即使子女尚未成年,其名下的房产也被视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在这种情况下,这部分房产就不再属于原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

父母自愿赠与儿子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甲女与甲男于1982年4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乙女,乙女与乙男系夫妻。2019年12月7日,甲女与甲男协议离婚,约定“双方确认无财产分割无纠纷;双方婚后无共同债务、债权。”甲男之父于2018年2月10日报死亡;甲男之母于2019年7月28日报死亡。甲女调取的系争房屋档案材料显示,因室内地坪低,经常漏水,甲男之父于1961年3月就该房屋的修缮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委员会提交零星建筑执照请照单,审核同意将房屋四周竹笆坪改砌1.2米高的砖,上部坪仍用竹笆建筑。1965年4月,其再度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委员会提交零星建筑执照请照单,修建原因或用途写明“1958年购进,原构造用竹笆……(19)60年修理三层换半砖坪……现地石低,时常满水,居住不安,故申请翻建。”甲男方调取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显示,1992年4月,其父亲提交《建房证明》,内容为“兹有座(坐)落在杨浦区杭州路XXX弄XXX号砖木结构3层1幢3间房屋系我所有,房屋来源系我购买,1965年2月无建筑执照进行翻建(办理过建房申请手续,经有关部门同意)。”另提交《具结书》一份,内容为“兹有座(坐)落在杨浦区杭州路XXX弄XXX号砖木结构全幢部位,共3间,系我于1961年10月以人民币350元契价向XX买受,系我于1965年2月进行翻建办理建房申请手续。现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以上两份材料均由上海市杨浦区大桥街XXX委员会盖章证明。

1995年2月,上海市杭州路XXX弄XXX号全幢登记在甲男父亲一人名下。2004年4月26日,甲男父母作为赠与人与甲男作为受赠人签订《赠与协议书》,该协议约定:“赠与人是上海市杭州路XXX弄XXX号第三层房屋的所有权人,现赠与人宝就受赠人甲男就上述房屋产权无偿转让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1.赠与人自愿将坐落在上海市杭州路XXX弄XXX号第三层房屋赠与给甲男;2.受赠人甲男自愿接受上述赠与;3.赠与人与受赠人应互相配合,在有关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办理赠与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赠与房屋的所有权在产权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始得转移;4.赠与人保证上述房屋无抵押或其它权利受限制情况;5.本赠与协议经公证非因法定原因不得撤销……”上海市杨浦区公证处就前述《赠与协议书》于2004年5月28日出具(2004)沪杨证字第1523号公证书。2004年7月22日,系争房屋产权被转移登记在甲男名下。2020年12月6日,甲男与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为甲男,明确系争房屋系私房,房屋用途居住,认定建筑面积三层:17.76平方米,未认定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款为1,852,981.20元(包含评估价格864,024元、价格补贴259,207.20元、套型面积补贴729,750元);房屋装潢补偿款7,121.76元、奖励补贴合计1,396,800元(含配合签约奖405,000元、按期签约奖438,800元、搬迁奖励50,000元、均衡实物安置补贴300,000元、搬家补助费1,000元、家用设施移装补贴2,000元、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的材料费补贴50,000元、集体签约奖150,000元)。该户未被认定为居住困难户,选择货币补偿。征收款总计3,256,903元。甲女与甲男离婚后其户籍未迁出系争房屋。甲男父母生育四个子女。一审审理中,其余三子女提供书面《情况说明》一份,言明系争房屋征收权益与他们无关,甲女与甲男方对此均予以确认。

居住情况,甲女与甲男婚后居住于系争房屋并养育乙女,甲女于2010年后长期在外居住,乙女婚后搬出居住,征收前,系争房屋由甲男一人居住使用。在甲女与甲男协议离婚之前,甲女曾分别于2011年、2012年、2013年三次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离婚,除第一次判决未予准许外,后两次甲女均撤回起诉,法院出具裁定书予以准许。在第一次诉讼的(2011)杨民一(民)初字第1784号案件中,甲女提出的诉讼请求为:

请求离婚,分割财产包括系争房屋。在2011年4月11日庭审中,关于系争房屋性质,甲女称:“(该房为)产权房,被告父亲是产权人,被告父亲还健在。”甲男表示无异议。在第二次诉讼的(2012)杨民一(民)初字第3995号案件中,甲女诉讼请求未变。甲男于2012年7月7日出具的书面答辩状中称:“……(系争)房产属答辩人父母所有,答辩人只有居住权。”一审审理中,甲男方提供署名为“甲女,2010年11月15日”的《离婚协议书》一份,内容为“本人居住在杨浦区杭州路XXX弄XXX号,由于长期感情破裂无法生活,故提出协议离婚,本人愿意接受以下几点:1.放弃房屋所有权;2.放弃经济财产权;3.放弃孩子抚养权;4.户口同意迁出杭州路XXX弄XXX号。”甲男方认为该协议已明确了甲女放弃系争房屋权利的意思表示。甲女对该协议书的真实性意见有所反复,认为自己当时精神状态不佳,但并未放弃对系争房屋的权利。

该赠与财产是否属于甲女与甲男的夫妻共同财产?

一审法院认为,系争房屋系私房,原系甲男父亲所有,于2004年赠与给甲男并登记在甲男名下。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该赠与财产是否属于甲女与甲男的夫妻共同财产。

甲男与其父母于2004年4月签订的《赠与协议书》中未见明确的将系争房屋赠与甲男个人的意思表示,当时又系甲女与甲男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甲男因赠与所得的系争房屋应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关于甲男方出具的2010年《离婚协议书》,首先甲女否认其真实性,其次即便该协议书确系甲女所写,但协议书并未体现双方协议离婚的意思表示、无甲男的签名且当时双方实际也并未办理离婚协议,该《离婚协议书》并未发生效力。如果从甲女是否系单方放弃房屋所有权的意思表示看,在出具该协议书之后的2011、2012、2013年,甲女曾三次诉讼离婚并提及系争房屋,当时甲女称系争房屋系甲男父亲所有而甲男对此予以认可,并未据实陈述房屋产权状况,隐瞒了系争房屋的真实权利状况,故甲女的前述后续行为可以表明其并不了解房屋状况但并未放弃权利。

同样的,在双方2019年协议离婚时,并无证据显示甲男明确告知了甲女系争房屋的状况而甲女同意放弃系争房屋权利,故系争房屋属双方协议离婚时应处理而未处理的财产,双方就系争房屋的共有状态持续存在。现系争房屋已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转化为征收补偿权益,故甲女有权基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得相应的征收权益。

综合考虑系争房屋来源、征收前房屋的实际居住情况等因素,法院酌情甲女分得1,500,000元,由甲男予以支付。据此判决:甲男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甲女上海市杨浦区杭州路XXX弄XXX号三层房屋征收补偿款1,500,000元。

案例解析:

婚后父母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子女一方名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江某(男)、张某(女)于2013年初登记结婚。二人婚后,江某父母因考虑到江某夫妇的居住问题,遂将其名下一套房屋(某21号房屋)过户到其子江某名下。婚后三年,二人因感情不和经常吵架,2016年9月江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17年4月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于2017年5月16日自愿达成离婚协议。但二人因21号房屋的分割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江某认为房屋是自己父母出钱购买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应当属于其个人财产。而张某则认为房屋为双方婚后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2017年底江某将张某诉至法院。

法院查明

21号房屋系双方婚前江某父母购买,价值100万元。该房屋从2013年10月8日开始都登记在江某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上。在本案庭审中,江某称该房屋是其父母赠与其个人的,而张某称是赠与双方的。

法院判决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的规定,涉案房屋应当视为江某父母对江某个人的赠与,属于江某所有。张某认为是对双方的赠与,是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予以分割,法院不予采纳、支持。故判决涉案房屋(某21号房屋)归原告江某所有。

判决后,双方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婚后,一方父母将其名下的房屋赠与给已婚子女,房屋是否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主要看父母赠与房屋时是否有明确约定清楚房屋仅赠与子女一人所有。

如果父母在赠与房屋时通过赠与合同等方式明确约定房屋仅赠与子女一人且登记在子女名下的,则房屋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与其配偶无关。

如果父母在赠与房屋时没有明确约定是否仅赠与子女一人,但房屋却登记在子女个人名下的。此时,房屋是否会视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这个问题存在一定的争议,需要结合个案情况综合分析认定,但笔者强烈建议各位父母赠与房屋给子女时,如果只想房屋归属于子女个人所有的,最好在赠与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并进行公证,以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矛盾。

如果父母赠与房屋时,没有明确表示仅赠与子女一人所有,亦没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赠与房屋时父母有作出过仅赠与子女一人的意思表示,日后子女如果面临离婚问题,则房屋有被另一方分割的风险。除非,双方在父母赠与房屋后,签署夫妻财产约定书,对婚内所取得的财产归属进行重新约定。

遇到类似问题怎么办?

 

如果遇到类似的法律实务问题,比如房产赠与、财产分割等,建议大家不要仅凭个人理解行事,而是应该寻求专业的法律咨询。因为这些问题涉及到的法律细节非常多,稍有不慎可能就会引发纠纷。所以,建议咨询律总管本页面的专业律师,他们能为你提供更精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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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子女结婚以后父母赠与的财产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

    李广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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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广荣

    子女结婚以后父母赠与的财产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

    内容:诉至法院要求裁决。子女结婚以后父母赠与的财产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因为王某在过户登记时将所有权人登记为王-小的名字,意味者王某赠与意思给王-小非王-小夫妇,最高院婚姻法解释二规定“婚后父母明确赠与一方的为个人财产”,所以该房应归王-小个人所有。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房属王-小夫妻共同财产。首先,王某将房屋过户时的时间界限在王-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为共同财产;其次,王某在赠与时也未明确表示将该房产赠与给王-小个人。那么子女结婚以后父母赠与的财产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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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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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父母赠予子女的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吗

    内容:父母赠予子女的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吗不一定,只有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才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那么父母赠予子女的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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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赠与房产给子女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内容:总的来说,父母赠与房产给子女是否算夫妻共同财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如果夫妻在婚前,子女在婚后接收到父母赠与的房产,那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的房产属于子女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如果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子女在这段时间内接收到了父母赠与的房产,那么这个问题就有点复杂了,父母赠与房产给子女算夫妻共同财产吗,其中,父母赠与房产给子女算夫妻共同财产吗,然而,很多人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和父母赠与子女财产的认知却存在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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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证写子女名字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内容:房产证写子女名字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首先,子女,尤其是未成年子女,尚没有独立的财产能力。即有意思表示合同即生效。因此,这就要分两种情况对待:一,房子已办理房产证。房产证上显示子女是房产所有权者。房产证一旦颁发,则房产证上所有权者的名字之下对应的所有权已产生。即,赠与的财产,赠与人已完成交付。夫妻当然也没权力分割。购房合同是以子女的名义签的。此时,虽然房产的权利尚没形成,但,它是将来确定房产归属的唯一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赠与交付的完成是以父母为子女交纳首付和月供而体现的。因此,这种赠与行为也不能撤销。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那么房产证写子女名字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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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父母赠与的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内容:例如是婚前父母出资购买赠与子女的,一般是个人财产,但明确表示赠与双方除外。因此调解处理这类纠纷,应本着家庭和睦、生活稳定、社会和谐、以和为贵、公平合理的原则,尽力消除隔阂、巩固感情。不同的赠与关系中,权利和义务也有所不同。在此基础上,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找出纠纷症结所在,本着家庭和睦、以和为贵、公平合理的原则,努力寻找调解方案。那么父母赠与的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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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女名下的房产算夫妻共同财产吗,房产在子女名下

    内容: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父母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将产权人登记为子女,应视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子女的个人财产,夫妻以子女的名义买房,实际上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行为,如果房产已经实际购买下来,并且已经办理了不动产登记手续,房产证上是登记的子女的名字,那么子女是该房屋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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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父母赠与的房产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那么父母赠与的房产算夫妻共同财产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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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赠与子女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吗

    内容: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根据我国新婚姻法规定,我国的法定财产制包括了第十七条规定的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和第十八条规定的法定特有财产制。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夫妻共同财产为共同共有。为此,《婚姻法》第17条明确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义务所负债务,由共同财产清偿;不足时,则由个人财产负连带责任。那么父母赠与子女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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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赠与子女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内容:但是如果在合同中明确说明房产是赠与夫妻其中一方的,父母赠与财产则归属于夫妻受赠者一方,因此可以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或妻的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此部分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根据我国新婚姻法规定,我国的法定财产制包括了第十七条规定的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和第十八条规定的法定特有财产制。《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那么父母赠与子女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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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离婚时房产可赠与子女吗?

    内容:我和妻子有一处房产,我们有一个女儿,现在我们想办理离婚,可以在离婚协议上把房产留给女儿吗?关先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因此,你们之间的这种约定内容是有效的,属于一种财产赠与,但你们应当及时办理房产的过户手续,将房屋产权人变更为你女儿,避免不必要的纠纷。那么夫妻离婚时房产可赠与子女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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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子女名下的房产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子女名下的房产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内容:2016年8月,陈某想与赵某离婚,赵某同意离婚,但提出要分割登记在儿子名下的房产。故该房屋只能认定为陈某某的个人财产。本案中父母既是赠与人,又是受赠人的代理人,这涉及到法定代理人“自己代理”的效力问题,在此情况下,若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显然不利于维护无行为能力人的利益,违反“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的原则,不能达到立法目的。综上,产权登记为子女的房屋在离婚时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子女的个人财产。那么子女名下的房产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2021.12.16802人收看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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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后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离婚时父母赠与的财产如何分割,父母离婚时赠与子女的房产能要回吗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离婚时父母赠与的财产如何分割,父母离婚时赠与子女的房产能要回吗

    内容:父母离婚时赠与子女的房产能要回吗1、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夫妻一方或双方可以要求孩子把房子归还自己,第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除非有证据证明婚后父母一方出资买的房子是赠与自己的子女的,在离婚房产分割时,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2、法律主观:夫妻离婚房产赠与孩子不可以撤销,除非双方在转移前撤销,离婚时,如何分割父母出资给儿子媳妇购买的房产父母购买的房子如果登记在儿子和儿媳名下,那就属于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要双方协商分割。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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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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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赠与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赠与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内容:赠与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按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那就是子女结婚后,父母赠予给子女的房产,产权登记若只登记了自己子女一方,则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陈宗琼律师
    2023.05.0625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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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赠与子女后算夫妻共同财产吗(房产赠与给子女新规)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房产赠与子女后算夫妻共同财产吗(房产赠与给子女新规)

    内容:甲女调取的系争房屋档案材料显示,因室内地坪低,经常漏水,甲男之父于1961年3月就该房屋的修缮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委员会提交零星建筑执照请照单,审核同意将房屋四周竹笆坪改砌1.2米高的砖,上部坪仍用竹笆建筑,赠与人是上海市杭州路XXX弄XXX号第三层房屋的所有权人,现赠与人宝就受赠人甲男就上述房屋产权无偿转让一事达成如下协议:1.赠与人自愿将坐落在上海市杭州路XXX弄XXX号第三层房屋赠与给甲男,兹有座(坐)落在杨浦区杭州路XXX弄XXX号砖木结构3层1幢3间房屋系我所有,房屋来源系我购买,1965年2月无建筑执照进行翻建(办理过建房申请手续,经有关部门同意)。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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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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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离婚时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吗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离婚时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吗

    内容:据此,房屋不动产实行的是登记主义原则,即房屋的产权以房产管理部门登记为准。你们夫妻出资以子女的名义买房,意味着父母对子女的赠与。赠与是赠与人把自己享有处分权的财物无偿地给予受赠人的行为。不动产经过办理登记即为实际交付履行,赠与关系成立。因此,你们的子女是该房屋的产权所有人,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父母买房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不能随意转让,除非是为了未成年人利益,如生有重大疾病,出国留学等,即便是为了孩子利益而出售或抵押房产,房产部门一般要求提供合法的证据。那么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离婚时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2022.02.11963人收看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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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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