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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是附条件的合同吗

张芸律师2021.11.09270人阅读
导读:

保险合同是附条件的合同吗,保险法规,保险法律法规,保险法,法律知识大律为您提供快捷、高效的在线律师咨询、在线委托律师等服务。

保险合同是附条件的合同吗

一、什么是附条件合同

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二、保险合同是附条件的合同吗

保险合同是否为附条件合同还是存在争议的,因为保险所承担的道德风险原因,合同内容当中对于保险人含糊或者不明确的条件,为避免保险人利用保险条款中含糊或容易使人产生误解的用词来逃避自己的责任进行附加定义,也是为了约束保险人所必须承担的风险责任.而风险因素本身又是不确定性的,就跟我们说的买彩票一样,一旦真的发生事故,被保险人所能获得的赔偿或给付将是保费支出的数十倍甚至数百倍或更多。

三、保险合同的特征

保险合同是一种以分散、转移危险为目的特殊合同类型,因此,它除了具有合同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一些自身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合同为诚信合同(有许多学者认为保险合同为最大诚信合同,认为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参阅覃有土主编:《商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54页。也有的学者认为保险合同为诚信合同,而应抛弃最大诚信原则。参阅王*树主编:《中国商事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574页;魏*涛:《保险法上最大诚信原则到诚信原则的嬗变》,载中国民商法律网。笔者认为根据《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合同应为诚信合同)

保险人的危险负担,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投保人的诚实和信用。正是有此特征,法律要求从事保险活动以及与保险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合同在诚信原则的效力范围内,实行三项法定原则制度:(1)如实告知义务。《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2)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3)保险人不承担道德风险引发的风险。《保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另有规定外,也不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所列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2.保险合同为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法律上的称谓不同,在德国法上称为一般交易条款合同,法国法上称为附合合同,英国法上称为标准合同,我国台湾地区称为定型化契约,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在订立合同时对方当事人不能与之协商的合同(王*明主编:《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出版社2004年版,第468页)。现代保险业的发展,已经完全实现了保险合同的格式化。投保人在申请保险时,多只能决定是否接受保险人出具的保险条款,而没有拟定或者充分磋商保险条款的自由。所以保险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化合同。

正因为保险合同是格式化合同,为了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而实现双方利益的平衡,《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和《保险法》第三十一条均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3.保险合同为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缔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因保险事故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条件的发生的不确定性,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利益丧失,表现为一种机会,所以,射幸合同又叫机会性合同。也可以说,射幸合同是以机会利益为标的的合同,当事人的义务的履行常取决于机会的发生或者不发生。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义务虽在合同成立时已经确定,但保险人承保的危险或者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给付保险金的条件发生与否,却均不能确定。在保险期限内,若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可以取得成千上万倍于保险费的保险金,保险人则丧失成千上万倍于已收取的保险费的利益;若不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却取得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所带来的利益,投保人失去已支付保险费的利益。因此,保险合同是典型的射幸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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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属于保险合同成立的有效条件主要包括:1、保险人属于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组织;2、投保人自愿订立合同,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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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必须具备以下要件:期限是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限是将来确定要到来的事实,其到来在时间上是明确可知的,这也是期限区别与条件的主要特点;作为期限的将来发生的事实必须是合法的。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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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合同终止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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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合同成立意味着生效吗

    内容:保险合同生效,指合同条款对当事人双方已发生法律上的效力,要求当事人双方恪守合同,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关系有两种:一是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双方便开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二是合同成立后不立即生效,而是等到保险合同生效的附条件成立或附期限到达后才生效。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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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如何订立车辆保险合同?

    内容:投保单又称要保书或投保申请书,是投保人或投保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保险人接到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经过认真核实并商定保险费支付办法等有关事项后,认为符合保险条件的,在保险单上签字盖章,车辆保险合同即告成立。所谓车辆损失险,是指以车辆为保险标的,当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或支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二是对保险车辆必须拥有合法利益。那么如何订立车辆保险合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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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广荣

    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

    内容:即意味着订立的保险合同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保险合同,否则除法定例外以外,必须承担违约责任。鉴于此,本文将对保险合同的有效订立问题作简要的探讨。保险合同的主体分为保险合同当事人、保险合同关系人和保险合同辅助人三类。那么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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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合同订立程序的特点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保险合同订立程序的特点

    内容:订立保险合同主体应具备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说,保险合同的要约,就是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填写并向保险人提交投保单。很显然,保险合同的要约与其他商事合同的要约在形式上不太相同。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合同的成立就不以保险人出具的保险单为要件,而是以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书面承诺为依据。那么保险合同订立程序的特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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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合同订立要求是什么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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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保险合同订立要求是什么

    内容:在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后,保险人通过对投保单的审核、对保险标的的查勘以及对投保人的询问,确定承保的具体条件,对投保人作出承保的承诺,保险合同正式成立。(四)合法的目的保险合同的合法性是指保险合同必须涉及合法的保险标的。在保险合同的实际订立中,往往是保险人把承保危险规范化,订立统一的承保条件和保险费率标准,制定包括投保单、暂保单和保险单等在内的有统一格式和内容的保险合同有关文书,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往往需要填写保险人事先印制好的投保单。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合同的成立就不以保险人出具的保险单为要件,而是以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书面承诺为依据。那么保险合同订立要求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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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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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颖

    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有哪些

    内容:主体不合格是指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保险代理人等资格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例如,投保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或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缔约行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保险人不具备法定条件,不是依法设立的;保险代理人没有保险代理资格或没有保险代理权。如果保险合同是由上述主体缔结,则合同无效。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明知不存在风险却谎称有风险,明知风险已经发生而谎称没有发生等等。如果投保人投保的风险是非法的,如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均导致合同无效。那么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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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有哪些法律规定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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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关于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有哪些法律规定

    内容:保险关系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对保险人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即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这是保险关系确立的基础,是不能变更的。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变更实际上意味着投保人的变更,因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因保险标的的移转而消灭了,但是保险利益仍然存在,为受让人所有。那么关于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有哪些法律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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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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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是什么

    内容:订立保险合同主体应具备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说,保险合同的要约,就是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填写并向保险人提交投保单。很显然,保险合同的要约与其他商事合同的要约在形式上不太相同。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合同的成立就不以保险人出具的保险单为要件,而是以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书面承诺为依据。那么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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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还贷保证保险合同中的的法律界定

    内容:保险公司以胡某坠楼身故系自杀为由,对该起保险事故作出了拒绝给予赔偿的决定。在还贷保证保险项下,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胡某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死亡或伤残,并因此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作为该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条件。在案涉的还贷保证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为某银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还贷保证保险的险种应属于财产保险中的保证保险。那么还贷保证保险合同中的的法律界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2022.02.07601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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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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