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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变更合同条款

郭铭芝律师2022.01.01441人阅读
导读:

为此,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变更原告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条款,将原、被告双方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面积条款进行变更,原来的96.42平方米变更为104.07平方米,原来的104.07平方米变更为96.42平方米。本案的情形构成重大误解,原告要求的变更合同面积条款的理由成立;关于除斥期间问题,由于变更权和撤销权密切相关,变更权是撤销权人享有的一项可选择的权利,撤销权包括了请求变更的内容。原告称,其工作人员在售房过程中,因工作失误将单元号标反,造成卖错了房屋,并以此认为自己构成重大误解,要求变更合同面积条款。那么重大误解变更合同条款。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为此,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变更原告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条款,将原、被告双方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面积条款进行变更,原来的96.42平方米变更为104.07平方米,原来的104.07平方米变更为96.42平方米。本案的情形构成重大误解,原告要求的变更合同面积条款的理由成立;关于除斥期间问题,由于变更权和撤销权密切相关,变更权是撤销权人享有的一项可选择的权利,撤销权包括了请求变更的内容。原告称,其工作人员在售房过程中,因工作失误将单元号标反,造成卖错了房屋,并以此认为自己构成重大误解,要求变更合同面积条款。关于重大误解变更合同条款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2003年6月,原告郑州某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经批准建设中方园小区西区37号楼和38号楼。根据批准建设的图纸,37号楼和38号楼为六层商住楼,一层为商业用房,二层至六层为住宅用房,每栋楼有三个单元,每个单元一梯两户。2003年12月,原告取得这两栋楼的销售许可证后开始销售房屋,并很快销售完毕。原告与买受人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均约定了房屋面积存在误差如何处理的条款,即“房屋面积误差大于3%的部分,由买受人承担,3%之外的部分买受人不承担;房屋面积误差小于3%的部分,由出卖人返还,3%之外的部分由出卖人双倍返还”。2006年3月,原告将购买37号楼1、3单元和38号楼1、3单元的40户房主告上了法庭。原告认为,2005年12月,原告在准备资料为购房业主办理房产证时发现,在销售过程中,工作人员误将这两栋楼1单元和3单元的单元号标反,在售房合同中将1单元实际面积96.42平方米的房屋写成了104.07平方米,而将3单元实际面积104.07平方米的房屋写成了96.42平方米。由此造成37号楼和38号楼的1单元从二层到六层与3单元从二层到六层共40户业主的房屋面积发生差错——20套104.07平方米的房子被当做96.42平方米销售了,而20套96.42平方米的房子被当做104.07平方米卖了出去。

因此,原告认为,原告与40户被告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关面积的条款是因原告的重大误解而订立的,不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此,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变更原告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条款,将原、被告双方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面积条款进行变更,原来的96.42平方米变更为104.07平方米,原来的104.07平方米变更为96.42平方米。

(二)不同观点

观点一: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被支持。首先,开发商作为专业的开发房产的实体,仅仅以自己工作中存在错误、重大误解的理由要求变更合同,这是很难成立的;其次,如果开发商要求变更合同条款,还要受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指经过一段时间后,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其实体权利将不再受法律保护)的限制。虽然我国《合同法》对有关合同条款的变更并未明文规定除斥期间,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3条的规定,“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民事行为的变更除斥期间为自民事行为成立之日起一年。而在本案中,开发商与李女士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至开发商要求变更合同条款之时,时间已经超过一年。

观点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被支持。本案的情形构成重大误解,原告要求的变更合同面积条款的理由成立;关于除斥期间问题,由于变更权和撤销权密切相关,变更权是撤销权人享有的一项可选择的权利,撤销权包括了请求变更的内容。因此,可变更合同除斥期间应当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的,撤销权消灭”的规定,本案除斥期间并不超期。

(三)作者观点

我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被法院保护。

一、原告要求变更合同条款所依据的重大误解的理由不能成立。

原告称,其工作人员在售房过程中,因工作失误将单元号标反,造成卖错了房屋,并以此认为自己构成重大误解,要求变更合同面积条款。我认为,该重大误解理由不能成立。

第一,对于商品房的单元号的标注,哪个门洞标几号,怎么标,并不需要由国家权威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来进行认证或审核,完全是原告方自己决定的。此时原告以自己将单元号标错为理由,认为自己存在重大误解,该理由显得有些牵强。如果此种理由成立的话,那么,在合同约定对自己不利的情况下,任何房地产开发商都可以拿出自己工作中的错误当成重大误解来要求变更合同条款,届时,作为房屋买受人的权益还怎能得到有效保障!

第二,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从该条规定来看,构成重大误解必须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有错误的认识;第二,因这种错误认识给自己造成较大损失。也就是说,即便是原告的“误解”确实存在,但其还必须要满足造成较大损失这一结果,那么,原告的较大损失又在那里,如何计算的呢?较大损失所体现的数值是一个相对数值,是否构成较大损失要根据合同标的来定,而不是单凭当事人一方的陈述。举例子来讲,在本案中,单个被告所购房屋合同面积为96.42(或104.07)平方米,被告要求变更的合同面积为104.07(或96.42)平方米。如果按照合同中面积误差条款来处理的话,原告将少得到4%左右的房款,大约为6千元(房价每平方米大约为1800元)左右,那么这一所谓的损失相对于整个将近20万元的房屋价款来讲,其根本构不成较大损失。

第三,原告的证据不能证明标错楼单元号,

二、原告的变更之诉应当受到除斥期间的限制。

依据最高院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期超过一年当时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民事行为的变更除斥期间为自民事行为成立之日起一年。本案中,40名被告中,与原告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最晚的也在2004年9月份,也就是说,原告与40名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至原告要求变更合同条款时间已经超过一年,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院的保护。

至于有人提出,变更权和撤销权密切相关,变更权是撤销权人享有的一项可选择的权利,撤销权包括了请求变更的内容,认为本案除斥期间的起始时间应当适用《合同法》中有关撤销权的规定。我认为,这是对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的随意解释,充其量只能作为学理解释,在实际的司法实践,认定案件性质和实际情况的依据应当是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明文规定,而不是个人的随意解释。

三、在购房过程中,作为购房者的被告与作为开发商的原告相比无论是在信息上还是在法律知识上都处于弱势地位,这也是建设部之所以要对商品房买卖制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要义所在,其目的也就是为了保障购房者的正当权益和规范商品房销售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本案中,原告在房屋面积存在误差的情况下,不但不积极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反而要求通过司法程序变更合同面积条款,企图转嫁自己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

原被告双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被告是根据自己对原告提供的小区规划图、小区沙盘、所售房屋户型进行实际考察并选好房屋后才签的合同,并不是因为对房屋的单元号满意才买的房屋,至于所购房屋到底属于几单元,在签订合同之前,对被告来讲根本没有实际意义。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双方根据被告的选择明确约定了被告所购买房屋的位置、户型与面积,同时,双方针对将来可能存在的房屋面积误差给自己造成的风险,还明确约定了“当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时,双方如何处理”的条款。这说明,原告已经预见到所售商品房将来可能存在面积误差,并就此与被告达成了一致的处理意见,其应当就其预见结果依据合同条款进行处理。就这一案件,从表象来讲,原告无非怀有一种侥幸心理,希望通过司法程序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风险转嫁到他人头上;但更进一步来看,这是一种诚信的缺失,是对民事行为中当事人合意的随意违反。

另外,相关法律规定,开发商在卖房前应当请有资质的测量机构对实际房屋面积进行测量,作为产权登记面积.他们不应该知道吗?

综上所述,我认为,原告的变更之诉的重大误解理由不能成立,同时,其要求变更合同条款的权利因除斥期已超过一年而消灭,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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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重大误解的具体司法解释现已失效,依据现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重大误解是指由于受害方当事人的过失,对合同的重要条款产生了误解,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对于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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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大误解合同有效吗:因重大误解签订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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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误解合同有效吗:因重大误解签订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内容: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有效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重大误解必须是合同内容被严重误解,导致合同订立,使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我国的司法实践认为,在合同构成重大误解之前,有必要对合同的主要内容进行误解。合同的有效性不受影响,交易的安全性将受到严重影响。正是因为当事人误解了合同的内容,并基于这种误解而签订合同,这将不可避免地影响他们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可以称之为重大误解。在合同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情况下,重大误解通常会给误解方造成重大损失。如果误会人实际损失较大,则排除尚未履行的重大误会合同。那么重大误解合同有效吗:因重大误解签订合同有法律效力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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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大误解合同,根据《民法典》明确规定指的是一方基于错误的认识,即对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了误解,从而作出了影响其自身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与另一方当事人订立了合同。对于该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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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误解除斥期间是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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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过了重大误解撤销期间是不能再申请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需要行使撤销权;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需要行使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需要行使撤销权;法定其他情形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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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怎么区分

    内容:在欺诈的情况下,受欺诈的一方陷入错误认识并不是由于自己的过失造成的,而是欺诈行为造成的。故重大误解与显示公平的判断标准是,重大误解是基于误会而订立了不利于自身的合同,而显失公平则是基于缺乏经验或者紧迫的环境而订立了不利于自身的合同。正是由于这样,法律才将重大误解作为合同相对无效的理由,授予发生误解的当事人以变更权或撤销权。那么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怎么区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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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大误解合同有什么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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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误解合同有什么特征

    内容:合同的内容,主要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的认识发生误解,才能够成为重大误解。正是因为这样,法律才将重大误解作为合同相对无效的理由,授予发生误解的当事人以变更权或撤销权。重大误解是可撤销行为的一种。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是在民法意思表示中仅可撤销的行为,是基于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撤销权而产生的。重大误解一般以双方误解为原则,以单方误解为例外。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如下:1、须有意思表示的成立。重大误解构成的主观要件,即为此。具体确定重大误解,要分别当事人所误解的不同情况,考虑当事人的状况、活动性质、交易习惯等各方面的因素来确定。那么重大误解合同有什么特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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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应作以下处理:依法应由行为人申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行为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的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如果自撤销事由发生之日起超过五年的,撤销权消灭。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 重大误解撤销权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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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误解撤销权期限是多久

    内容: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诚信自愿的前提下,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撤销原合同或者变更合同,继续履行合同。综上,基于重大误解是可以撤销合同的。那么重大误解撤销权期限是多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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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谓重大误解的合同,是指行为人因对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认识而使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合同。重大误解的情形有:(1)对合同的性质发生误解,如误将买卖作为赠与或将赠与作为买卖;(2)对当事人特定身份的认识错误;(3)对标的物性质的误解,如把镀金的物品当作是纯金的,把原作当成赝品;(4)对标的物质量的认识错误。(5)对标的物价值的误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是否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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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是否可以撤销

    内容: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和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误解须符合一定条件才能构成并产生使合同变更或撤销的法律后果。我们认为,尽管对方当事人出于恶意,但这并不影响重大误解的构成。因为在单方误解的情况下,不论对方是否知道,都可以因重大误解而撤销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恶意,可以在合同被撤销以后作为确定责任的一种根据,而不应作为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如果表意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例如表意人对于对方提交的合同草案根本不看就签字盖章,则行为人无权请求撤销。在此情况下并不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因此不能按重大误解处理。那么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是否可以撤销。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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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大误解的撤销权人法律上并没有进行明文规定,由具体情形确定。《民法典》相关规定是,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民法典中中介承诺的重大误解合同是否有效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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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颖

    民法典中中介承诺的重大误解合同是否有效

    内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订约的动机上在合同用语的使用上都可能发生误解不能构成重大误解。正是由于这样法律才将重大误解作为合同相对无效的理由授予发生误解的当事人以变更权或撤销权。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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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如下:1、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到对方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2、当事人因误解而作出意思表示;3、该意思表示已经生效;4、误解会造成显失公平的情形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 民法总则重大误解怎么进行撤销呢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民法总则重大误解怎么进行撤销呢

    内容: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诚信自愿的前提下,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撤销原合同或者变更合同,继续履行合同。重大误解的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显失公平和重大误解的协议的撤销权属于形成权,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如撤销权、解除权等。主要是在一些基于当事人的信任关系和注重相对人的特定身份的合同中,当事人的身份对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具有重要意义。那么民法总则重大误解怎么进行撤销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2022.01.01597人收看
  • 荣静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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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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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乐梦软件公司请谭某为其安装玻璃,谭某为乐梦软件公司提供劳务,乐梦软件公司向谭某支付报酬,双方之间成立雇佣合同法律关系。谭某在为乐梦公司安装玻璃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作为雇主,乐梦软件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谭某与乐梦软件公司所签协议,是为了能及时获得赔偿以便支付医疗费用,而不能反映其真实意思。可以认定,谭某在签订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而且该协议的内容显失公平。谭某要求撤销该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应变更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应变更

    内容:一公民与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因订立时存在重大误解,日前,遂川县人民法院判决予以变更。被告以保险证上的数额是业务员笔误为由,只同意按照投保单上的保险金额715元给付原告。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形成的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多收取原告的保费60元,应当予以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川县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彭炳秀保险金715元;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川县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退还原告彭炳秀保费60元;驳回原告彭炳秀的其他诉讼请求。那么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应变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2021.12.30987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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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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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的情形分别有: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合同相对方对合同的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法定其他条件。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重大误解撤销案由有哪些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重大误解撤销案由有哪些

    内容: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重大误解必须是对合同的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并导致了合同的订立,从而使当事人能主张撤销合同。当然,对哪些条款认识错误构成重大误解,应当根据具体合同的性质和交易习惯等因素来认定。如果表意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不能按误解处理。那么重大误解撤销案由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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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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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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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否存在重大误解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否存在重大误解

    内容:被告答复原告,拆迁红线范围外的南半部分土地未被征用和补偿,倪上雄仍具有使用权,在红花渠路修好后,其可以再利用南半部分土地。于是,倪上雄与被告签订《南山区建设工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原告认为,协议是在倪上雄有重大误解的情况下签订的,显失公平,被告应依法按拆迁的全部房屋的建筑面积进行安置补偿。请求依法判令:依法变更《南山区建设工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认定合法产权面积为516.05平方米。那么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否存在重大误解。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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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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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劳动合同的签订中存在重大误解情形,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基于重大误解可以撤销合同吗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基于重大误解可以撤销合同吗

    内容: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诚信自愿的前提下,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撤销原合同或者变更合同,继续履行合同。重大误解的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显失公平和重大误解的协议的撤销权属于形成权,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如撤销权、解除权等。那么基于重大误解可以撤销合同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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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大误解撤销权期限是多长时间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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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重大误解撤销权期限是多长时间

    内容: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是1年,由撤销权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申请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那么重大误解撤销权期限是多长时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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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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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大误解变更合同条款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任冰峰

    重大误解变更合同条款

    内容:为此,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变更原告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条款,将原、被告双方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面积条款进行变更,原来的96.42平方米变更为104.07平方米,原来的104.07平方米变更为96.42平方米。本案的情形构成重大误解,原告要求的变更合同面积条款的理由成立;关于除斥期间问题,由于变更权和撤销权密切相关,变更权是撤销权人享有的一项可选择的权利,撤销权包括了请求变更的内容。原告称,其工作人员在售房过程中,因工作失误将单元号标反,造成卖错了房屋,并以此认为自己构成重大误解,要求变更合同面积条款。那么重大误解变更合同条款。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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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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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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