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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的订金应否退回呢

赵金保律师2022.01.0174人阅读
导读:

后赵某因故不愿购买该房屋,要求张某退回1万元订金,遭张某拒绝。赵某不在约定时间内支付购房款,已构成违约。赵某应继续履行合同,付清剩余价款。第三种意见认为,收条上载明收取的是订金,双方对该订金的效力又没有约定,赵某有权要求张某退回1万元订金,法院应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张某在收据中使用的是“订金”, 且没有写明该订金具有定金性质,赵某接受该收据后对收据上使用“订金”一词及未写明该订金具有定金性质没有表示反对,这表明双方对赵某所给付的1万元购房预付款属“订金”的意思表示一致,且张某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1万元订金具有定金性质。那么购房的订金应否退回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后赵某因故不愿购买该房屋,要求张某退回1万元订金,遭张某拒绝。赵某不在约定时间内支付购房款,已构成违约。赵某应继续履行合同,付清剩余价款。第三种意见认为,收条上载明收取的是订金,双方对该订金的效力又没有约定,赵某有权要求张某退回1万元订金,法院应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张某在收据中使用的是“订金”, 且没有写明该订金具有定金性质,赵某接受该收据后对收据上使用“订金”一词及未写明该订金具有定金性质没有表示反对,这表明双方对赵某所给付的1万元购房预付款属“订金”的意思表示一致,且张某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1万元订金具有定金性质。关于购房的订金应否退回呢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

赵某得知张某有一套位于某县县城的108平方米的住房出售,便于2008年10月3日找到张某要购买,并付给张某人民币1万元,张某于当日出具了一张收据给赵某,该收据载明:收到赵某购房订金1万元;房屋位于本县城北门小区,面积108平方米,每平方米1200元;赵某于2008年11月底前交清房款后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赵某因故不愿购买该房屋,要求张某退回1万元订金,遭张某拒绝。2008年11月28日,赵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返还订金1万元。

【分歧】

购房的订金应否退回?

第一种意见认为,从收条上看,赵某交款的目的是要购买张某的房屋,并要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订金应是订约定金,现赵某不按收条要求交清款购房,拒绝与张某签订该房屋买卖合同,因此,赵某无权要求被告张某退回1万元订金,法院应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张某在订金收据中已写明了房屋价格及价款的支付期限,赵某收下了该收据,说明张某与赵某已就合同的标的、价款及其支付时间等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房屋买卖法律关系。1万元订金已转化为房屋价款。赵某不在约定时间内支付购房款,已构成违约。赵某应继续履行合同,付清剩余价款。

第三种意见认为,收条上载明收取的是订金,双方对该订金的效力又没有约定,赵某有权要求张某退回1万元订金,法院应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

【管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理由是:

一、收条上载明收取的是购房订金,且没有约定该订金具有定金的性质。

订金与定金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是有严格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两者的性质不同。定金是一个法律概念,而订金只是一个习惯性用语,不是法律概念。定金合同(包括定金条款)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当事人对订金的约定却是主合同的组成部份,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

2、两者的功能不同。订金仅具有预付款性质,不具有担保合同签订和合同履行的功能。而定金能通过“定金罚则”对债的成立和债的履行提供担保。

3、两者法律后果不同。根据担保法规定,定金交付后,如定金给付方拒绝订立合同或合同生效后不履行合同,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方拒绝订立合同或合同生效后不履行合同,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只有在债务履行后,才能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而对订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订金的效力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双方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即使认定为一种履约保证,这种保证也是单方的,它只对给付方形成约束,即给付方对收受方的保证。若收受方违约,只能退回原订金,而不是双倍返还;若给付方违约致使合同没有成立,给付方可收回订金,收受方应如数退还订金(如果因给付方原因致使合同未成立而给收受方造成了损失,收受方可依相关法律规定另行起诉要求赔偿)。合同成立后,订金直接抵作合同价款。

4、两者的数额限制不同。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对订金的数额,法律没有限制,完全由当事人自由商定。

对于订金的约定应明确具体,例如当事人约定,给付订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订金;收受订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订金。否则,不能认定该订金具有定金性质。

本案中,张某在收据中使用的是“订金”, 且没有写明该订金具有定金性质,赵某接受该收据后对收据上使用“订金”一词及未写明该订金具有定金性质没有表示反对,这表明双方对赵某所给付的1万元购房预付款属“订金”的意思表示一致,且张某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1万元订金具有定金性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关于“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被告负有将1万元订金返还给原告赵某的义务。

二、赵某不与张某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没有过错。

张某出具给赵某的订金收据载明“赵某于当年11月底前交清房款后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从该收据内容上看,双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建立房屋买卖法律关系是有条件的,这一条件是“赵某于当年11月底前交清房款”。从民法理论上讲,本案中的“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一个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付条件时生效。”赵某没有交房款给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条件并未成就,它还未成为张某与赵某的法律义务。赵这一不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理由是正当的,不存在缔约方面的过错,因而也不能发生损害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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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张某与赵某之间也未形成事实上的房屋买卖法律关系。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收下赵某的收据并支付订金说明了赵某对张某的要约作出了承诺,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房屋买卖法律关系,笔者对此有不同意见。事实上,张某与赵某之间根本没有形成房屋买卖法律关系。赵某付给张某1万元“订金”和张某收受该笔订金两个行为,证明了该双方之间具有买卖房屋的意向,但不能凭当事人仅有买卖房屋的意向就推断为当事人之间已形成房屋买卖法律关系。赵某付给被告1万元“订金”,只是表明赵某希望张某将房卖给自己,至于出卖条件怎样则有待张某明示。赵某的这一行为符合要约邀请的法律特征,属于要约邀请。张某收受赵某给付的订金只是证明了张某接受了赵某的要约邀请。从本案的事实看,是张某提出的要约,其要约的内容是:“房屋位于本县县城北门小区,面积108平方米,每平方米1200元;赵某于当年11月底前交清房款后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张某这一要约规定了三方面的内容:1、房屋的座落、面积和价格;2、要求赵某作出承诺的期限(2008年11月底前);3、赵某承诺的方式为交清房款。依照法律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有承诺或不承诺的权利,只有受要约人对要约人作出有效承诺,才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某一法律关系。所谓“有效承诺”是:承诺内容与要约内容一致;承诺虽对要约内容有变更,但所作的变更不是实质性的,即承诺没有对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作出变更。本案中,赵某在2008年11月28日要求张某退回订金,说明赵某已拒绝对张某的要约作出承诺,因而也就谈不上与张某之间形成了房屋买卖法律关系问题,更谈不上赵某违约问题。

综上所述,赵某给付张某的是购房订金,该订金双方没有约定具有定金性质,应属于赵某购房的预付款,双方之间也没有形成房屋买卖法律关系,法院应判令被告张某将1万元订金退回给原告赵某。

作者:莲花县人民法院 丁育林 杨伍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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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商品房交易中,订金与定金在法律上是有明显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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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教你区分购房合同中的定金和订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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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教你区分购房合同中的定金和订金

    内容:教你区分购房合同中的定金和订金在买房的过程中经常为了表明购房人的买房意思而要求预先交付一定款项的行为,实践中更有“小订”和“大订”的做法,那么定金和订金是一回事吗?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定金在性质上具有明显的制裁违约行为的性质。主合同消灭,约定的定金也随之消灭。因此,购房人在购房的过程中,应当与开放商明确自己所预交的钱款属于“定金”还是“订金”,如果属于“定金”应当是以书面的形式明确加以规定。那么教你区分购房合同中的定金和订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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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购房资格签订的合同定金在一定情形下是能退回的。具体情形即该当事人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对方当事人违约的,定金才能退回;如果交付定金的当事人违约的,则定金不能退回。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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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房流程——定金与订金到底有什么区别

    内容:我国《担保法》还规定: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准额的20%。当事人一旦以书面形式对定金作了约定并实际支付了定金,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如一方过错造成主合同无效,过错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不是没收或双倍返还定金了。若认购书中有定金条款,则若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后反悔,发展商有权没收购房者的定金;若发展商违约,不与购房者签订正式的预售合同,则购房者有权要求发展商双倍返还定金。如果认购书中约定的只是订金,那么就不具备定金的法律后果了。那么购房流程——定金与订金到底有什么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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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怎样才能要回购房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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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

    怎样才能要回购房的定金

    内容:因购房者的原因未能订立预售合同的,购房者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对开发商来说,如为追求更高的经济利益而与他人订立预售合同;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即与购房者签订预售合同;未告知购房者在支付定金前商品房已存在查封、抵押等事实,则开发商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不可归责于开发商和购房者的事由主要有,如双方就预售合同的主要条款不能协商一致或出现不可抗力等情况,导致预售合同未能订立的,则开发商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订金不具有定金的性质,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的视作交付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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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区分购房合同中的定金、订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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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订金则是指购房人怕看中的房子不能买到而交的预订的钱,可以理解为一种预付款行为,合同确立、履行时预付款要充抵价款,合同不成立时预付款应当返还。订金的适用不存在制裁违约行为的问题,对合同没有担保作用。如果购房人预交的是订金,最终确定不想购买时,开发商应当退还。因此,购房人在购房的过程中,应当与开放商明确自己所预交的钱款属于“定金”还是“订金”,如果属于“定金”应当是以书面的形式明确加以规定。那么如何区分购房合同中的定金、订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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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购房的订金应否退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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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订金与定金在购房时的区别

    内容:当事人一旦以书面形式对定金作了约定并实际支付了定金,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有关人士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出现在房屋认购书中的“订金”,是购房者对开发商的保证,在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担保法》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当时双方签订了书面的预售商品房合同,则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定金条款”,那么买方反悔不买时,开发商就完全有权没收定金。那么订金与定金在购房时的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2022.01.01565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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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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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订金

    荣静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荣静月

    订金

    内容:订金它通常是在购房者与发展商就房屋买卖的意向初步达成协议后,准备进一步协商签订的临时认购协议,通常的做法是在约定所选房号、面积、房屋单价及总价款后,约定一个期限,买方需在此期限内与卖方签署正式合同。买方支付订金即取得了在此期限内的优先购买权。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的视作交付预付款。若收受方违约,只能退回原订金,得不到双倍返还;若给付方违约,收受方会以种种理由把订金抵作赔偿金或违约金而不予退还。那么订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荣静月律师
    2022.01.0199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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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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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要回。一般情况下,订金作为预付款,它不具备定金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双方在签订商品买卖合同后,订金应及时返还或抵作价款。
  • 网签购房合同可以退吗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网签购房合同可以退吗

    内容:网签购房合同可以退吗1、网签购房合同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退房购房合同无效的购房者可以退回房屋而卖房者要返还购房款双方协商致的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购房者退还房屋卖房者要返还购房款购房合同出现法定情形解除的购房者退还房屋卖房者要返还购房款。第百条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致可以解除合同。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那么网签购房合同可以退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2022.02.10580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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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购房时要区分定金与订金区别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购房时要区分定金与订金区别

    内容:购房者在交付诚意金时一般要与开发商签订诚意金协议,该协议一般没有房屋购买合同的具体内容,例如单价、面积、房屋地点、交楼日期等。订金不具有定金的性质,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的视作交付预付款。那么购房时要区分定金与订金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2021.12.11187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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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购房反悔订金如何退回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购房反悔订金如何退回

    内容:《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订金”等费用是预付款性质,因双方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取得了该款项,属于不当得利,因此因按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来处理。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较为全面地规定了定金担保方式,包括定金担保的有效性、定金成立的要件和效力,以及定金担保数额的限制等内容。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而我国的司法实务也历来对定金担保制度持积极肯定的态度。那么购房反悔订金如何退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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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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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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