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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中,劳动者要承担怎样的举证责任?(全文)

任冰峰律师2022.01.12897人阅读
导读:

2003年9月7日,陈雨与公司发生了劳动争议,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查,认为陈雨出示的公司老总给其安排工作的电子邮件可以作为证据,因此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是,法律没有具体规定这六种情形以外的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因此,根据我国相关诉讼法的规定,应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本案中,陈雨主张双方劳动关系的存在,因此她应当负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举证责任。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出于对劳动者的保护,在举证责任方面减轻了劳动者的负担。那么劳动争议中,劳动者要承担怎样的举证责任?(全文)。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2003年9月7日,陈雨与公司发生了劳动争议,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查,认为陈雨出示的公司老总给其安排工作的电子邮件可以作为证据,因此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是,法律没有具体规定这六种情形以外的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因此,根据我国相关诉讼法的规定,应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本案中,陈雨主张双方劳动关系的存在,因此她应当负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举证责任。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出于对劳动者的保护,在举证责任方面减轻了劳动者的负担。关于劳动争议中,劳动者要承担怎样的举证责任?(全文)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问题提示】

劳动争议中,劳动者要承担怎样的举证责任?

【案情】

陈雨于2003年7月10日应聘到上海一家外资企业做人事工作,公司老总是德国人。到公司上班一个多月了,公司始终没有与她签订劳动合同。后来陈雨向一些老员工了解后才知道,这家公司是不和员工签合同的,尤其是外地员工,而上海的员工也并不是所有的都签,只是签了两三个人。7月11日,公司领导嘱咐陈雨招一名技术助理,原因是现在的那个技术助理已怀孕,可能不能胜任此工作,准备把她给辞退。因为知道企业辞退怀孕女工是不合法的,加上公司此前种种不合法行为,陈雨觉得不得不考虑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于是向一个律师朋友进行了咨询。朋友告诉她:“如果现在还想继续做下去,不和公司起冲突,那么先不吭声,但要收集能证明你在此公司工作的证据,到你不想做的时候,你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讨回你应该得到的东西。”但是问题是陈雨找不到有关证据,因为公司既没有考勤卡,也不给工资单。唯一能证明的就是公司员工每天要收到老总在德国发出的E-mail。因为公司的办公方式是:如果员工有什么工作任务,老总会直接向他发出电子信件,因此公司职员的电子信箱几乎每天都会收到老总的信件。2003年9月7日,陈雨与公司发生了劳动争议,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请。但是公司认为与陈雨根本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不承认她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存在,陈雨在仲裁过程中向仲裁庭出示了公司老总发给她的电子邮件。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查,认为陈雨出示的公司老总给其安排工作的电子邮件可以作为证据,因此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分析】

所谓证据,就是能证明一切客观情况的事实。诉讼证据,应该具备三个最基本的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而真实有效的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是完全可以具备以上特征的,所以它可以成为一种诉讼证据。

对此我国立法上早有突破,并已在相关法律上加以规定。比如《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就规定了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根据证据理论界的解释,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和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也有人认为称其为音像资料更准确。

我国《合同法》第11条更是明确规定,合同的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合同法》第一次这样明确地把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确定为书面形式,即把电子邮件作为合同书面形式的组成部分,可以证明合同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约定和有关事实。

从以上的说明可以看出,在理论、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电子邮件可以成为证据的地位早已确定。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陈雨出示的公司老总给其安排工作的电子邮件而认定双方劳动关系的存在,是有法律依据的。

需要指出的是,在劳动争议中,法律规定的双方的举证责任是不同的,根据2001年3月22日通过的法释〔2001〕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发生因用人单位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引发的劳动争议,应当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但是,法律没有具体规定这六种情形以外的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因此,根据我国相关诉讼法的规定,应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本案中,陈雨主张双方劳动关系的存在,因此她应当负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举证责任。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出于对劳动者的保护,在举证责任方面减轻了劳动者的负担。该法规定,与争议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所以,根据该法的规定,陈雨对由公司掌握管理的证据,不再负有举证责任。

【律师提示】

在社会现实中,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又存在事实关系的现象还大量存在,有些用人单位为了恶意规避其应承担的义务,往往不给员工留下任何书面的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此时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员工要证明劳动关系就很难。所以劳动者应该保存平时工作中的任何形式的一些事实材料,往往这些材料足以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事实。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11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3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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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分配的难点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分配的难点

    内容:虽然我国立法专门对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分配进行了具体规定,但在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在争议事实仍然真伪不明时,法官对举证责任如何负担仍有很大疑问。(一)加班事实难以认定加班工资一直是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难点,按照我国立法精神,原则上要求用人单位对加班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并在举证不足或举证不能时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有人认为劳动者应当对其加班的事实、加班的时间长短、加班性质等承担举证责任。(二)未签订劳动合同引起争议举证责任的负担自《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因劳动合同签订问题引发的争议大量涌现。那么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分配的难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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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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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调解员的职责: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劳动保障咨询,对申请调解的争议,根据事实如实调解;并监督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以及调解协议的履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一条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第十四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 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倒置,用人单位有举证责任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倒置,用人单位有举证责任

    内容:劳动争议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比如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那么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倒置,用人单位有举证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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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劳动者违反保密协议或者违反竞业协议的约定,且给用人单位带来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如果劳动者遵守相关约定的,则单位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内容:即是规定了因用人单位作出不利于劳动者的决定而发生争议的劳动诉讼,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那么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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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位开除职工所引发的争议应该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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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单位开除职工所引发的争议应该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全文)

    内容:单位开除职工所引发的争议应该由谁承担举证责任?李爽表示不服,申请了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维持了钢铁厂开除李爽的决定。法院经审理认为:补发李爽停发的工资以及承担其终生医疗费的问题属于钢铁厂行政管理事务,应由钢铁厂按有关规定处理;判决撤销钢铁厂开除李爽的决定。本案中,双方对李爽三次被劳动教养的事实没有争议。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举证责任方面减轻了劳动者的负担。该法规定,与争议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那么单位开除职工所引发的争议应该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全文)。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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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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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需要承担责任吗?(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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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需要承担责任吗?(全文)

    内容: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需要承担责任吗?考虑到对方提供的条件远比自己现在的待遇优越,郑海于2月14日向原网络公司提出要解除劳动合同。在遭到公司拒绝后,郑海于2月15日离开原公司,并于当日到上述的另一家网络公司报到,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郑海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对原网络公司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新的《劳动合同法》也规定,劳动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否则,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需要承担责任吗?(全文)。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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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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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生劳动争议后的处理方法:当事人可以先行协商,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 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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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内容: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该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那么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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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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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克扣劳动者的工资应当承担下列法律后果: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其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工资应当由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解除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完全由用人单位承担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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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解除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完全由用人单位承担

    内容:员工旷工5天,用人单位依据公司内部《员工手册》规定,决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由于商业公司未证明通过有效途径向毛某传达了《员工手册》规章制度的内容,因此,商业公司在解除与毛某劳动合同关系的程序上存在重大瑕疵,仲裁委员会认定解除决定不成立。近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撤销商业公司2009年2月5日对毛某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处理决定,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因此,在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中,完全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证明不了其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是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那么解除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完全由用人单位承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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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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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案中,李某与公司之间劳动争议纠纷,2005年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又由法院2007年依法对劳动争议纠纷进行判决,现已生效。现李某于2011年因仲裁机构的仲裁费诉至法院,已超过了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权利,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李某虽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内容无异议,仍不得单独就仲裁委员会关于仲裁费的决定提起诉讼。另外,因为公司对裁决内容不服,诉至法院,原仲裁裁决已失去法律效力,李某不可以申请执行仲裁费。
  • 劳动争议申诉时效是怎样计算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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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劳动争议申诉时效是怎样计算

    内容:一般人都知道劳动争议的申诉时效是60天,即《劳动法》第82条所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这里要严格区别“争议发生之日”和“事件发生之日”两个概念。申诉时效是从“争议发生之日”起计算,并非以“事件发生之日”起计算。所以劳动者遇到劳动纠纷时要注意搜集保存证据,这样才能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劳动争议申诉时效是怎样计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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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倒置,原告举证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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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倒置,原告举证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第十八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第十九条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或者劳动者直系亲属对于是否构成工伤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那么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倒置,原告举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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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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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者平时工作为何要保留哪些证据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劳动者平时工作为何要保留哪些证据

    内容:在平时工作中应注意保留维权证据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申请工伤认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都需要提供证明自己主张或案件事实的证据。另外,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那么劳动者平时工作为何要保留哪些证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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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时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毋磊颖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毋磊颖

    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时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内容: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事实用工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为事实用工。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实践中只要劳动者举证证明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仲裁机构就会作为劳动案件受理。其中,劳动者只要拿出三或四当中的任一种资料,就可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作为用人单位,必须能够拿出相反证据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不存在,或者出示一、二、四、五等方面的证据以证明劳动争议实体性争议内容的“不违法”,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那么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时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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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时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姚平

    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时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内容: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事实用工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为事实用工。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实践中只要劳动者举证证明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仲裁机构就会作为劳动案件受理。其中,劳动者只要拿出三或四当中的任一种资料,就可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作为用人单位,必须能够拿出相反证据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不存在,或者出示一、二、四、五等方面的证据以证明劳动争议实体性争议内容的“不违法”,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那么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时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2022.01.1284人收看
  • 邢颖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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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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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中,劳动者要承担怎样的举证责任?(全文)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劳动争议中,劳动者要承担怎样的举证责任?(全文)

    内容:2003年9月7日,陈雨与公司发生了劳动争议,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查,认为陈雨出示的公司老总给其安排工作的电子邮件可以作为证据,因此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是,法律没有具体规定这六种情形以外的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因此,根据我国相关诉讼法的规定,应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本案中,陈雨主张双方劳动关系的存在,因此她应当负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举证责任。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出于对劳动者的保护,在举证责任方面减轻了劳动者的负担。那么劳动争议中,劳动者要承担怎样的举证责任?(全文)。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2022.01.12897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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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者在有下列情形时需要承担违约金: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的,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 劳动争议举证责任法律法规_在劳动纠纷中举证责任怎样规定的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劳动争议举证责任法律法规_在劳动纠纷中举证责任怎样规定的

    内容:在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怎样分配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承担。医疗纠纷举证责任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也就是说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需要承担证明自己没有造成医疗纠纷的责任,如果无法证明,医疗机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黄东洁律师
    2022.05.084378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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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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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应该怎样认定?(全文)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应该怎样认定?(全文)

    内容: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应该怎样认定?2005年12月2日,汪浩要求亚家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但遭到亚家公司的拒绝。为此,汪浩于2005年12月10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作出因超过劳动争议申诉时效不予受理的决定书。汪浩不服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判决亚家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3万元。判决亚家公司依法给付汪浩经济补偿金3万元。可见,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明示拒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承认欠付劳动报酬但没有明确偿付日期的,争议发生时间应从劳动者追索之日起算。那么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应该怎样认定?(全文)。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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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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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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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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