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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离婚案家事暴力中的妇女权益守护

王熙律师2022.01.21189人阅读
导读:

几千年来,中国以男权为中心,男人权威绝对凌驾于女人之上。虽然新中国成立后,政府提倡男女平等,男权为中心的思想虽有削弱,但是该问题并未得到根治,目前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这种思想尤为顽固,因而打老婆事件发生率高于城市地区。为进一步了解其中的实际情况,笔者调查了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2010年度的60起涉及农村妇女的离婚案件,并以此为突破口分析离婚案中家庭暴力的农村妇女权益保护问题。那么谈离婚案家事暴力中的妇女权益守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几千年来,中国以男权为中心,男人权威绝对凌驾于女人之上。虽然新中国成立后,政府提倡男女平等,男权为中心的思想虽有削弱,但是该问题并未得到根治,目前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这种思想尤为顽固,因而打老婆事件发生率高于城市地区。为进一步了解其中的实际情况,笔者调查了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2010年度的60起涉及农村妇女的离婚案件,并以此为突破口分析离婚案中家庭暴力的农村妇女权益保护问题。关于谈离婚案家事暴力中的妇女权益守护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几千年来,中国以男权为中心,男人权威绝对凌驾于女人之上。虽然新中国成立后,政府提倡男女平等,男权为中心的思想虽有削弱,但是该问题并未得到根治,目前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这种思想尤为顽固,因而打老婆事件发生率高于城市地区。妇女节就要来临了,妇女权益问题再次成为社会公众所关注的焦点,关于离婚案件中家庭暴力的妇女权益保护问题更成为社会现实中引人注目的难点问题。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口流动加快,人们的婚姻观念从传统单纯趋向复杂化,离婚案件也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但是大量离婚案件的背后却隐藏着不为人所知的家庭暴力现象,尤其是广大农村妇女,由于独立自主能力还不强、依赖男性较多,家庭暴力现象更为严重。为进一步了解其中的实际情况,笔者调查了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2010年度的60起涉及农村妇女的离婚案件,并以此为突破口分析离婚案中家庭暴力的农村妇女权益保护问题。

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损害赔偿的要点

一、涉及农村妇女离婚案件中家庭暴力的现实情况

从宜阳法院2010年度民事案件中随机抽查的已经审结的60起涉及农村妇女的离婚案件中,仅有5起案件的原告是男性,其余55起离婚案件的原告均为女性。其中撤诉、和好的为10件,占离婚案件结案数的18%;判决不准离婚的1件,占离婚案件数的1.67%;判决解除婚姻关系5件,占离婚案件数的8.3%;调解解除婚姻关系44件,占离婚案件数的73.33%;在以上经人民法院审理解除婚姻关系的49起案件中,有女方倾诉男方存在家庭暴力或者有家庭暴力倾向的案件有33件,占所有解除婚姻关系案件数的67.3%。同时也查明,该涉及男性实施家庭暴力的33起案件中除了仅有2起案件男方自认曾经打过女方,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认定的之外,其他31起离婚案件中男性家庭暴力的情况均不能被依法认定。

由此可见,在当前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而提出离婚的情况下,女方普遍存在一个共同的现实问题,那就是面对家庭暴力,女方举证难、维权难!

二、分析农村妇女离婚案件中遭受家庭暴力举证难的原因

1、广大农村妇女深受旧的传统思想影响而没有积极去保留证据。俗话说,家丑不可外扬。大部分受害的农村妇女在婚姻关系尚未恶化到离婚的边缘时,对所受的家庭暴力一般是忍辱求全,不会去大肆张扬,更不会向居委会以及基层派出所等反映,以至于离婚案件诉至法院后,需要举证证明男方存在家庭暴力行为时,因时过境迁而无法举证或者难以举证。在离婚诉讼中,大多数女性先前在受到丈夫施暴时没想要离婚,缺乏防范意识,当走到离婚时就拿不出证据。虽然一些妇女拿出自己被认定为轻伤或者重伤的法医鉴定,但却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是男方暴力所致,这种情况下,法院也无法认定为家庭暴力。

2、相关部门对家庭暴力问题重视不够,不注意积极介入和维护农村妇女的人身权益。许多家庭暴力案件,受害的农村妇女虽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或者基层公安部门提出请求后,由于大家都认为这是家庭矛盾,不宜介入深入处理,往往只是口头予以批评了事,却未以书面材料的形式将家庭暴力的事实予以固定下来,或者是重视不够,仅简单登记一下,未作进一步调查,以至于家庭暴力的事实不能被细致而深入的调查和记录,最终导致其在离婚案件中无法被人民法院所采信。

3、家庭暴力存在作证难。清官难断家务事。有些家庭暴力的产生,施暴者、受害者都有过错,受害者被殴打后,自己不愿也不敢向有关部门反映。有些人亲眼见到家庭暴力,但受其它因素影响而不愿、不敢出庭作证。尤其是在广大农村,一般是女方到男方家生活,受到家族观念等思想的影响或者切身利益的考虑,街坊邻居一般不会为外来的女人作证。

4、目前人民法院对家庭暴力的认证存在一定的现实困难,针对并非特别充分的家庭暴力证据相关部门一般不敢大胆轻易采信。原因是我国现行的法律对家庭暴力的规定过于抽象、笼统。如法律规定对家庭暴力行为公安机关应予以制止,并可处以行政处罚。但对其中的情节如何认定不明确,如打一巴掌、揍一拳是否构成家庭暴力,公安机关是否给予处罚就难以界定。还有对于精神暴力也未作出规定,如妻子患病,精神和身体遭受病痛折磨时,丈夫恶意逃避家庭责任;明知妻子的全部生活信心寄托在他身上,却以不回家、不负担经济费用、断绝音讯等方法折磨妻子,使妻子的精神遭受严重打击等等,造成法院对家庭精神暴力难以认定。另外,法律对于家庭暴力的定性,是以几次为限,对于偶尔的暴力和经常的暴力并没有明确的界限,以至于司法机关对家庭暴力的定性往往难以决断。

三、解决当前农村妇女在离婚案件中遭受家庭暴力的维权出路

1、广大农村妇女要积极树立权益保护意识,摈弃家丑不可外扬的陈旧落后思想观念。一旦遇到家庭暴力就应当积极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或者街道办事处请求处理,并要求落下书面材料,或者要求男方对该事件做出书面保证等书面证据归自己保管。如果情况严重的话,还应当及时拨打110电话报警,并请求公安部门给予登记、笔录等处理,如果有了相关书面材料、报警记录、公安调查笔录以及法医鉴定书等,在离婚案件中,受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就有望得到维护了。能起佐证作用的证据一般包括:到妇联、居委会的投诉资料和记录,调解书面材料;报警时能够反映是丈夫打的证人证言,证人包括兄弟姐妹或其他人,或者是丈夫本人的自认笔录;相关报警记录;施暴过程的照片、录音;施暴者信誓旦旦不再打人的悔过保证书等。

2、社会公众和相关社会组织、部门应当转变观念、高度重视农村家庭暴力问题。一是公民个人要敢于伸张正义,在尊重事实真相的前提下敢于为她们作证、积极为她们作证、让社会正义体现在每个公民的身上和心灵上。当然,这需要公民道德素质的普遍提高和法律意识的极大增强。二是社会组织及相关部门应当改变作风和观念,摈弃家庭暴力是家务事而不宜介入和深入的陈旧观念,并且针对家庭暴力事件能及时介入、认真调解、深入调查、保存证据,这不仅有利于家庭矛盾的解决、还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谐,同时也是对受害人的高度负责、对暴力者的警示和告诫,一旦继续发生此类事件以至于产生离婚纠纷,这将能成为人民法院定纷止争、惩恶扬善的有力依据。

3、人民法院在家庭暴力中维护妇女权益还是有着相当大作为空间,应当开展积极能动性的司法活动,查明事实真相,维护弱势妇女的正当权益。在女方确实受到家庭暴力而无力举证或者难以举证的情况下,当本着追求事实真相、保护弱者的思路和出发点,能动性司法、主动调查研究,查明客观事实,给受害人一个公平的裁决。另一方面,作为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也应当积极申请人民法院调查落实,对人民法院的调查工作积极配合和提供线索,从而便于查清事实。另外,人民法院的法官在认定家庭暴力行为时也不能机械司法,畏手畏脚,不敢决断,只要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们就要大胆采信,大胆下判,而不能再用其他标准(譬如男方施暴的次数、女方受伤的程度等)再去衡量其是否构成法律上所谓的家庭暴力,以至于界限模糊、无法定性。最终往往会导致不能或者不敢对家庭暴力认定,女性正当权益得不到维护。

同时,立法机关也应当加快对相关家庭暴力的立法活动,对妇女相关权益的保护、家庭暴力的定性等问题给出更加明确的规定,既便于人民法院司法,也便于妇女的维权。

总之,家庭暴力是一种侵犯妇女权益的违法行为,实施这种行为的人依法应承担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这也是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之一,施暴者还应当被判离婚损害赔偿。因此,广大妇女尤其是生活在农村的弱势妇女,不要再被传统的男权思想所禁锢,而应当积极树立女权意识、男女平等的观念,为妇女从思想上、精神上的真正解放而勇敢自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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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哺乳期如果被家暴,男性在女性哺乳期的时候是不能离婚的,但是如果男方是过错方,女方提出离婚的话,可以要求得到双方财产的大部分或者是全部。另外,女方还可以得到小孩的抚养权,以及男方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这个抚养费需要算到孩子18岁。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妇女遭受家事暴力错误探讨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妇女遭受家事暴力错误探讨

    内容:本文针对我国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现状分析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及防治对策,以促进对家庭暴力的制止。中国家庭暴力现状如何?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全国调查发现,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高达30%,据国务院《中国妇女状况的白皮书》统计,我国每年解体的40万个家庭中,四分之一缘于家庭暴力。根据中国妇女联合会权益部门统计,在目前的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是女性。那么妇女遭受家事暴力错误探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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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新法判家事暴力导致的离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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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依新法判家事暴力导致的离婚案

    内容:因无法忍受林某的所作所为,李女士提起诉讼要求离婚。近日,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一审支持了李女士的离婚诉请,并判令林某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300元及给付李女士住房补偿款30000元。据了解,该案是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施行后,天津市法院宣判的第一例因家庭暴力导致的离婚案。原告李女士今年32岁,是本市一家公司的职员。鉴于林某脾气古怪,且夫妻感情破裂,因此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她和林某离婚,孩子由她抚养,林某每月给付抚养费400元,并判令林某为她和孩子安置住房,或给付住房补助,其他所有财产她可以放弃。被告林某经法庭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那么依新法判家事暴力导致的离婚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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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家事暴力需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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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农村家事暴力需要措施

    内容:很多被侵害的妇女对家庭暴力普遍采取默许或容忍态度。因此,与城市相比,农村的家庭暴力受害者往往得不到方便的、专业的法律支持,合法权益也得不到保障。若能在农村设立家庭暴力投诉业务,则受害妇女能够就近及时投诉,使防止家庭暴力得到有效遏止。那么农村家事暴力需要措施。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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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醒警惕家事暴力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提醒警惕家事暴力

    内容:昨日,两人在南岸区法院协议离婚,靓女获约15万元补偿。涉外、涉港台离婚案逐年增加,广大妇女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随后,阔绰的温强开始向陈琳展开追求。半个月后,陈琳与比自己大11岁且离过婚的温强在南岸登记结婚。2004年8月,陈琳向台湾援助机构求助,以家庭暴力起诉离婚。通过律师,她撤回在台湾的离婚诉讼。该庭陈芳庭长介绍,我市涉外、涉港台离婚案件逐年增多,南岸区是该类案件高发地。主审法官杨忠表示,当事人结婚前要擦亮眼。如果在异地遭受家庭暴力,应及时向当地警方求助,保留证据,同时应积极通过当地援助机构,寻求法律帮助。回大陆后,要及时提起诉讼。那么提醒警惕家事暴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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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妇女的家庭权益有,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以及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妇女拥有生育自由。法律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第四十四条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第四十五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 妇女受到家事暴力人格侮辱,老公被判精神赔偿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妇女受到家事暴力人格侮辱,老公被判精神赔偿

    内容:因为家庭琐事,白某经常殴打、虐待妻子崔某。法院认为,原告婚后不尊重对方,对被告实施残酷家庭暴力,并对被告母女造成人身侵害,严重践踏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离婚后,对双方财产,应依据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及照顾无过错方之原则予以分割。原告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对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及对被告实施人格侮辱、毁坏被告个人用品及物品之行为,对被告构成精神损害,应给予精神赔偿,故作出上述判决。那么妇女受到家事暴力人格侮辱,老公被判精神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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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一般会依据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判决孩子抚养权的归属。法院会综合衡量父母双方经济条件、居住条件、教育水平、是否有不良嗜好,以及孩子自身成长习惯等因素决定孩子抚养权的归属。在女方没有工作的情况下,其抚养能力明显低于男方,所以有较大的可能性,孩子的抚养权判给男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家事暴力:沉默中的隐忍之痛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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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家事暴力:沉默中的隐忍之痛

    内容:家庭暴力是个让人悲愤的词。提起家庭暴力,就很容易习惯性地联想到遍体鳞伤的女子和她们痛苦而无望的眼神。女性是家庭暴力中最大的牺牲者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每个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暴力是对妇女人权的侵犯,是社会公害,其影响远远超出了家庭范围,需要全社会的关注。遏制家庭暴力是一项社会性的系统工作,家庭暴力问题的消除并不仅仅是设立或修订几项保护妇女与儿童权益的法律所能解决的。那么家事暴力:沉默中的隐忍之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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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涉及反家事暴力的法律法规简介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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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我国涉及反家事暴力的法律法规简介

    内容:第39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在该法第8章法律责任中规定,侵害妇女权益的,将根据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构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52条规定,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规定》要求将家庭暴力问题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范围,同时要求各级基层政法机关要及时调解婚姻、家庭矛盾,防止矛盾激化,预防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规定》规范了对家庭暴力中施暴者的罚款、拘留、依法逮捕和提起公诉及被伤害者的依法索赔、夫妻感情因家庭暴力而破裂的离婚裁定和判决等。那么我国涉及反家事暴力的法律法规简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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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庭暴力中妇女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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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家庭暴力中妇女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内容:家庭暴力中妇女的权益为何保护难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但妇女受丈夫的暴力侵害是最普遍的,她们受到的身心伤害也最大,家庭暴力尤其指丈夫对妻子施暴。家庭暴力会造成死亡、重伤、轻伤、身体疼痛或精神痛苦。由于以下特点,使得家庭暴力得以屡次发生,也给妇女权益维护带来很大困难。那么家庭暴力中妇女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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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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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谈离婚案家事暴力中的妇女权益守护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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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谈离婚案家事暴力中的妇女权益守护

    内容:几千年来,中国以男权为中心,男人权威绝对凌驾于女人之上。虽然新中国成立后,政府提倡男女平等,男权为中心的思想虽有削弱,但是该问题并未得到根治,目前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这种思想尤为顽固,因而打老婆事件发生率高于城市地区。为进一步了解其中的实际情况,笔者调查了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2010年度的60起涉及农村妇女的离婚案件,并以此为突破口分析离婚案中家庭暴力的农村妇女权益保护问题。那么谈离婚案家事暴力中的妇女权益守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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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家事暴力报警纳入“110”出警范围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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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家事暴力报警纳入“110”出警范围

    内容: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要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意见》第八条对于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出警工作范围的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妇联系统的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审理有关家庭暴力的案件时,要依法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注意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此外,《意见》指出,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应当及时审查并处理。卫生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的指导和培训。那么家事暴力报警纳入“110”出警范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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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家事暴力与社会关怀意识的培育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论家事暴力与社会关怀意识的培育

    内容:指出家庭暴力的产生不仅与各个家庭的微观要素有关,还与社会的整体环境尤其是文化、道德意识有关,因此,防止家庭暴力要从多方面入手,着重培育公民的社会关怀意识,从根本上消除产生家庭暴力的温床。家庭暴力严重侵害了妇女、儿童、老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加剧了婚姻的动荡,造成了家庭的危机,危害了社会的安定。受害人常因缺乏多次累积的伤情原始记录和法医鉴定依据,致使调解和诉讼困难,受害人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那么论家事暴力与社会关怀意识的培育。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2022.01.21977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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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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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遭遇家事暴力:可申请人身守护令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遭遇家事暴力:可申请人身守护令

    内容:申请人身保护令需要提供病历、照片、报警证明等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威胁证据。逾期没有提出离婚诉讼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自动失效。若经审查或听证确信存在家庭暴力危险,如果不采取人身安全保护措施将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法院应当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在案件的最后裁判结果上,被申请人履行裁定内容与否也将成为判决的重要砝码。那么遭遇家事暴力:可申请人身守护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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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21216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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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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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婚包二奶与家事暴力相伴而生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重婚包二奶与家事暴力相伴而生

    内容:外遇、重婚、包二奶与家庭暴力相伴而生青海省大通县新庄乡某村一对夫妇,十余年前结婚时,两人生活得很清苦,在贫寒中他们相互依靠、相互鼓励,早出晚归地打理着家。据统计,青海省妇联2004年上半年受理的593件案件中,反映家庭暴力问题的达167件,占28.16%,为首要突出问题;反映配偶有外遇、在外有重婚行为或包二奶或与第三者同居问题的共56件,占总数的9.9%,而这几类问题往往相伴而生,多数丈夫因自己有外遇后,喜新厌旧而对妻子施加暴力,从而严重侵害了妇女的合法权益。那么重婚包二奶与家事暴力相伴而生。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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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211049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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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守护令”阻止家事暴力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用“守护令”阻止家事暴力

    内容:用“保护令”阻止家庭暴力在应对涉暴离婚案中采用“人身保护令”的方式,可谓开创了应对家庭暴力之先河,具有很大的意义。“人身保护裁定书”送达被申请人时即生效,表明受害人从此就是人民法院依法明确保护的对象,这种保护是以法制强制力为后盾的“特别保护”。被申请人倘若“旧病复发”,法院既可依法处以经济上的罚款,又可采用司法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其三,“保护令”是确保案件顺利审执的法宝。因此,“人身保护令”之举值得提倡,值得引入进家庭暴力的预防体系中。那么用“守护令”阻止家事暴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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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2163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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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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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律师您好! 本人在国外,关于离婚案宣判后父母出资债权维权想咨询 北京离婚案件男方父母与女方购房出资纠纷,女方为离婚原告,男方为离婚被告 案外利害关系人男方父母。离婚案诉讼背景:当事人双方于2010年初结婚,2012年,在原被告多次恳求被告父母将唯一住房出售在北京购置房屋,并口头承诺二老搬到北京共同居住,待原被告资金宽裕再重新购置房屋偿还,被告父母有条件同意出售唯一住房筹集xxx万元全款支付房款xxx余万元,其中xxx万元由男方父亲直接转账前房东。2016年,女方起诉离婚,对被告父母出资真实性认可,但主张其为自愿赠与,离婚一审判决女方胜诉,二审判决中被告补充提供女方承认偿还的录音证据,二审线上开庭时未被允许展示。2021年x月二审判决房屋所有权以及子女抚养权归属男方,婚房按照评估价平均分配,男方给与补偿款xxx余万元。其中对被告父母xxx万元二审法院界定为涉及案外权益人父母债权要求另行起诉。期间,2018年关于父母出资债权被告父母曾经发起对原被告诉讼,后考虑到老人诉讼负累,希望通过婚姻案一并解决,又撤回被告父母对原被告的诉讼。需咨询问题(1)结合现有证据,申请诉状,重新发起父母债权纠纷诉讼胜诉的把握,风险点(2)是否有其他救济渠道中止拍卖或对拍卖设置阻碍直到父母出资权益主张有结果一并处理
    您好,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如果婚后一方父母只付了首付或者部分出资,房子登记在一方个人名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个得看您的房屋是全款还是部分出资,您先把证据留存好,来电说明详情,为您解答。
  • 家事暴力的危害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家事暴力的危害

    内容: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暴力,以纳入法制轨道。但家庭暴力并没有随之而消除,却仍然存在。它后果严重,危害性极大。在一个家庭中,经常发生家庭暴力的,必然影响夫妻感情。在我们调查中,多数妇女都是在他们施暴时惨遭残害。暴力行为严重地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不及时有效遏止家庭暴力,受害者本人又不知用法律保护自己,在忍气吞声、长期遭受暴力的扭曲心态下,采取了法律禁止的手段故意杀人,杀夫报复,酿成恶性事件。那么家事暴力的危害。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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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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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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