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施工人的责任主要有哪两种



内容: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工程施工图纸是施工的直接依据,而施工技术规范也称为施工技术标准,严格按照两者进行施工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基本前提,也是划分责任的重要依据。同时,如因发包人擅自变更工程涉及到质量瑕疵的,发包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的责任分担的三个方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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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施工人因施工质量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如果因施工人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对工程进行修理或者返工、改建以达到约定的质量要求。发包人可以根据施工人违约程度和损失大小,合理选择请求施工人承担上述违约责任。那么施工人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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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施工技术标准是施工作业人员进行每一项施工操作的技术依据,包括对各项施工准备、施工操作工艺流程和应达到的质量要求的规定。施工人因施工质量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如果因施工人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对工程进行修理或者返工、改建以达到约定的质量要求。发包人可以根据施工人违约程度和损失大小,合理选择请求施工人承担上述违约责任。那么施工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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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经过法院审理认为,建设单位提供的图纸存在错误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经过法院审理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的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发现建设单位提供的图纸存在错误,导致工程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完成,三、解决违约责任问题的建议1、明确约定:在签订合同时,建议双方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赔偿范围、违约金等条款,本文将从律师的角度进行法律分析,探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违约责任的相关问题,并为您提供解决此类问题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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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备查。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那么建设单位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行政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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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二是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依据《合同法》第281条的规定,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同时,发包人因其过错造成承包人停工、窝工等损失的,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四是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竣工验收的工程,承包人仍应依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保修义务和责任。”由于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当事人违约行为的具体情况很复杂,因此,判断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不可能有一个统一而具体的客观标准。那么建设工程合同违约责任的内容有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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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在实践中较为复杂,不同情形下承担责任的主体及责任承担方式也都存在差异,《民法典》《建筑法》区分不同情况做出了规定,具体情况如下:(一)发包人发包人承担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不享有拒绝支付工程款的权利,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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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建设工程违法分包的法律责任一、违法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章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建设工程违法分包属于违约行为,履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违约金,并承担其他相应责任,二、行政处罚责任根据《建设工程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于违法分包行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处以罚款、责令停工或停业等行政处罚,违法分包不仅违反了建设工程法律法规,也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违法分包行为进行严厉处罚,以维护建设工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综上所述,建设工程违法分包行为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对于严重破坏国家安全或社会稳定的建设工程违法分包行为,可能构成犯罪,犯罪嫌疑人将会面临刑事处罚的风险,三、刑事责任对于涉及重大违法分包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将会受到刑事追究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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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侵权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在劳务派遣中,由于工人是与派遣单位签的劳动合同,因此无论派遣单位是否有过错,都应该按照劳动合同给工人支付工伤补助,与建设单位共同承担劳务派遣人员遭受的损失。工程可能会有第三者前来参观,但是建设单位对任何进入工地的人员都应该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给第三人造成身体损害时,建设单位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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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责任1)建设单位应承担的责任:a.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施工场地、施工条件、技术资料、材料、设备、资金等,除将工程日期顺延外,还应偿付施工单位因此造成停产、窝工的实际损失;b.工程中途停建、缓建,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并赔偿施工单位由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器设备调迁、材料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C.验收或拨付工程费超过期限,应偿付逾期违约金。那么违反建设工程合同应承担哪些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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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那么《合同法》对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有哪些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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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工程合同纠纷包括以下这些纠纷:(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该怎样处理?建设工程质量纠纷的责任承担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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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建设勘察、设计的质量没有问题的情况下,整个建设工程的质量状况最终取决于施工质量。这些责任包括由建设施工人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进行修理、返工或改建并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由有关行政机关对违法施工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责任;以及对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施工人因施工质量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如果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工程迟延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可以根据施工人违约程度和损失大小,合理选择请求施工人承担上述违约责任。那么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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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北京迪阳世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第六工程分公司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航空港第六分公司理应偿还该笔借款。迪阳世纪公司的上诉理由于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由于迪阳世纪公司在二审审理期间提交了新证据导致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有误,由此导致一审法院判决结果有误。一审案件受理费六千一百四十四元,由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第六工程分公司负担。那么北京迪阳世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第六工程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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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一般来讲,承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就是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标准施工,将合格的建设工程交付发包人,如果工程质量有缺陷,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因此,《解释》第12条规定,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有缺陷,提供或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的,应当承担责任。那么建设工程发包人须对工程质量缺陷承担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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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经商议合伙干工程, 由于合作期间分歧较大,两人退股, 导致后期发包人拒绝支付工程款, 869万欠款该如何快速要回? 三人商议合伙干工程 2017年,工程公司(化名)经招投标取得某县区交通运输扶贫“建养一体化”工程的施工。 经由市政建设公司(化名)的法定代表人及胡先生与工程公司商谈一致,将工程中的其中五个标段的施工进行转包。 胡先生与沈某、孙某三人经过协商,由胡先生和孙某负责出资,沈某负责承接工程,三人共同承包该标段的工程施工,以市政建设公司的名义开展业务,于2017年6月20日正式开始施工。 由胡先生与孙某负责现场项目施工管理,组织人力、机械设备、原材料等,并在现场临时搭建混凝土搅拌站,对上述标段进行实际施工。 两人退股导致工程款拖延 2017年7月9日,沈某、孙某与胡先生共同补签《项目合作协议书》一份,约定合作承包施工范围、股份比例、工程管理责任及分工、资金、财务管理等内容。 2018年11月4日,市政建设公司与工程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工程内容、工程地点、工期、定价方式、工程款支付等。 2019年1月16日,因沈某、孙某与胡先生在合作期间出现分歧,故沈某、孙某退出合作,由胡先生继续施工,各方签订合同一份,由胡先生支付沈某、孙某相应股份转让款,承接的上述工程由胡先生继续施工。 2019年12月31日,胡先生按期完成上述所有工程的施工义务,并交付业主使用至今。市政建设公司与工程公司已支付了一部分工程款,还剩余约869万元工程款一直拖延支付。 申请仲裁要回全部款项 2020年—2023年间,胡先生无数次与多个合作方沟通时,产生了严重的分歧与矛盾,所以款项一拖再拖,一直未解决工程款纠纷。 于是在2023年6月,胡先生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天用律师帮助胡先生梳理了案情,指导收集证据,包括合同、施工情况记录、合作协议书、结算会议纪要等全面的证据资料。 资料准备齐全后向北京仲裁委申请仲裁,由两位资深的天用律师参与出庭。庭审中,天用律师对全面的证据进行观点论述,对被拖欠的工程款据理力争,得到了仲裁院的认可与支持。 经合议,仲裁庭裁决如下: 1、工程公司向胡先生支付工程款869万元; 2、本案支出的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和律师费全部由工程公司承担; 3、本案仲裁费由胡先生承担20%,由工程公司承担 80%。 经过天用律师的不懈努力,胡先生的全部诉求达成,胡先生对天用律师的专业能力非常认可,特意送来一面锦旗表示感谢!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