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融资租赁合同

2022-01-01 08:2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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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旭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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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 1、出租人和承租人经协商同意解除,但不能损害供货人的利益。

    2、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发生解散、撤销、破产等情况。

    3、出租人、承租人、供货人之一严重违反合同约定,致合同实际已无法履行。

    4、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

    5、出现合同中约定解除的情况。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允许解除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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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张旭
2024-05-11 11:09:36
张旭律师自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物业领域的法律服务,办理过上千余起物业纠纷案件,客户赠送锦旗80多面,开展了《物业轻松管理》《物业供暖服务12问》《提升物业满意度的10大策略》等系列讲座十余场,参与编著了《物业轻松管理》等著作,在物业费催缴清收、物业供暖纠纷、不动产权属纠纷、侵权纠纷等方面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并常年担任多家大型物业供暖公司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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