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阴阳合同”的效力法律上有何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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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合同要签订后才能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以下是签订合同的要求和步骤: 合法主体:签订合同的双方必须是合法主体,即合法的个人、公司或组织等。 合法目的:合同的签订必须是为了合法的目的,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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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合同债权质押的法律效力应包括什么内容合同债权质押的法律效力应包括三方面的内容: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效力范围;对出质合同债权的拘束力;对各方当事人的效力。出质债权金额超过质押担保范围的部分,质权实现后,质权人应退还出质人;不足部分,质权人可向主债务人追偿。这主要体现在出质人和第三债务人受到不得实施侵害出质债权之行为的约束。所以,为延续诉讼时效,保全出质债权,出质人应当采取中断诉讼时效的的措施。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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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有:如果该合同是依法订立的,对承包人和发包人具有法律拘束力;承包人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建设,使工程符合约定的质量;而发包人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价款;以及双方违约的,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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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无效合同后果是自始没有法律的约束力。那么违法的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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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签订电梯改造合同后,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擅自变更合同的,变更后的合同无效,原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按原合同履行。只有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合同的,合同变更才有效。依此规定,如果当事人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未遵循这些法定方式的,即便达成了变更合同的协议,也是无效的。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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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但第三人未经当事人的授权用其名义代签合同,合同对当事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使用其名义的第三人承担。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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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因此,使用合法的电子签名进行合同签署,依然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具有合同法律效力,在具体使用时,我们仍然需要注意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采用安全可靠的电子签名和存储方式,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首先,签署一份电子合同前,需要明确双方同意使用电子合同,并约定相关的签署和存储方式,电子合同怎么签才有效为了保证合同电子版的法律效力,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要求,这意味着,使用电子签名进行合同签署是被法律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和《民法典》的规定,电子签名和电子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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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公司的债务问题是总公司需要高度重视的一个方面,当分公司面临债务问题时,总公司应及时协调各方面资源,尽力解决问题,避免对企业的整体经营造成较大影响,无论是传统行业还是新兴产业,分公司作为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债权债务问题与总公司密切相关,需要得到妥善处理,合同终止协议本质属于合同,只要满足合同的生效要件,如签订主体合格、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形式合法、合同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规定、公序良俗)等,就能产生法律效力,通过加强内部管理、预防风险、支持分公司的经济活动等措施,可以有效地应对分公司债权债务问题,确保企业的持续发展,综上所述,分公司的债权债务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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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借贷合同是不是有偿单务合同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不是单务合同而是双务有偿合同,借款合同是一种法律约束力强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借款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借款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法律分析:依法成立的借款合同有法律效力,其法律特征为:借款合同的标的物为货币。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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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法院认为,因B公司未提供该传真的原件,无法证明该传真是A公司发送的,加之B公司也无补强证据对传真件的真实性加以佐证,因此该传真件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传真件合同在签署时当事人未亲自在场,缺乏证明力传真合同是通过网上传输加盖印章的,因此合同签订时双方当事人均不在场,该合同也不具有与原件合同相同的证明力,在收到索赔单传真件之后,B公司未再向A公司主张原件,同样都是合同,传真件只是与原件的形式存在不同,那法律效力一样吗。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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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协议代签有法律效力吗法律主观:依据我国现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经法定授权、代理或事后追认的代签合同有法律效力。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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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3合同中应当订明违约责任条款。居间人不尽职守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委托人的损失。法律和法规应当对居间人的资格作出限制要求居间人具有相应的知识、能力和从业条件并规定国家机关、领导干部等有特殊职权的人不得作为居间人从事居间交易。那么居间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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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合同成立的条件: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法定无效情形有:行为人与相对人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无效;其他法定情形。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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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但反而言之,只要有证据表明口头合同的成立,双方均应严格履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口头合同,同样要承担违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那么口头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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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合同债权质押合同债权质押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直接向质押的合同债权之债务人主张权利。合同债权质押与动产质押的差异在于质押标的不同,前者是基于合同产生的请求权,而后者则为有体物动产。合同债权质押的法律效力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效力范围;对出质合同债权的拘束力;对各方当事人的效力。出质债权金额超过质押担保范围的部分,质权实现后,质权人应退还出质人;不足部分,质权人可向主债务人追偿。这主要体现在出质人和第三债务人受到不得实施侵害出质债权之行为的约束。合同债权质押对当事人的效力,是指债权质押合同中出质人与质权人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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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生效? 举个栗子:大牛将股权卖给富贵,签约后未在30天内办理变更登记,之后大牛觉得卖亏了,遂反悔并主张合同未生效。 关于合同生效与报批义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该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市场主体变更登记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此条规定是指决议和决定,并非协议。 (2008)开民初字第134号判决书的观点:未经登记并不能认定股权转让协议的无效,因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是宣示性登记而非设权性登记。是市场部门为了便于管理,为满足公开查询目的所进行的股东信息登记。真正决定股东身份的并非登记行为,而是股东名册、股东出资证明以及股东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等实质行为。所以大牛的主张不予成立。 那么如何防范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相关风险呢? 如果是卖方: 1.尽量约定先收钱,再办理变更登记; 2.约定自己只有配合义务; 3.不接受未及时配合办理登记过重的违约责任; 4.移交后及时办理登记; 5.约定买方不配合办理登记的违约责任。 如果是买方: 1.尽量约定先登记后付款,或者分期付款(留较大尾款); 2.就卖方不配合办理登记约定较重违约责任; 3.约定公司本身为登记的义务人且承担违约责任且与卖方承担连带责任(买方原因除外)。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婚内协议怎么写具有法律效力 婚内财产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的写法如下: 夫妻双方关系存续期间内,签订了婚内财产协议书,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男女双方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协议书是双方自愿签订,并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据此,婚内协议书只要符合了法律规定的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便可以拥有法律效力了。
司法部发布律师工作指导案例 为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做好新时代律师工作,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2022年12月30日,司法部发布3篇律师代理成功的诉讼案例。 此次发布的3篇案例均为民事诉讼案例。案例一“律师代理某建设集团诉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及工程招投标、招投标过程中备案合同和非备案合同的效力之争以及结算合同效力问题,在一审判决败诉的情况下,代理律师围绕结算协议的独立性进行论证,最终赢得法院支持。案例二“律师代理某商业经营公司参与汪某伟诉某蔬菜集团、某蔬菜批发市场、某商业经营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案”,为债权转让纠纷案,涉及不良资产处理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与公司法人的认定,律师从事实认定和二者法律适用的不同作为切入点,释法说理,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案例三“律师代理某银行分行参与某融资担保公司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二审、再审案”,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涉及在执行标的上同时存在质权与抵押权如何确定清偿顺序的问题,律师适用民法典以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论证,逻辑清晰、结构严谨,对相关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以上案例均可在中国法律服务网的“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中搜索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