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父亲意外去世遗产纠纷 #

被浏览:552

李楠楠律师 2022-07-14 552 人收看
被告赵琪辩称,被继承人孙瑾1994年投资入股比飒公司,股权证明书持有人是孙瑾,入股协议书中由孙瑾个人签字,其拥有的股权系孙瑾个人的财产,1998年8月比飒公司根据孙瑾在公司持股份额,按比例分红给孙瑾人民币8万元,其中5万元由孙瑾交给其父原告孙家鼎装修房屋,另3万元孙 ...,基于上述事实,我认为在财力上和劳务上均对孙瑾予了主要扶助,尽到了做母亲的责任,由此要求依法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对孙瑾的遗产,即孙瑾在比飒公司的股权和保险公司理赔的保险进行继承。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 功能联系删除
李楠楠律师

在线 问题仍未解决?真人1对1咨询为您解答

  • 213位律师在线
  • 已服务23.5万人
  • 5分钟内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