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要回彩礼属于什么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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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楠楠律师 2022-07-14 146 人收看
订婚期间,原告金某付给冯某1200元见面礼,按婚约规定,“三金”折款3000元及礼金20600元则由冯某的奶奶被告章某接收,法院审理认为,金某与冯某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按照法律规定,被告方所收原告彩礼应予返还,法院审理认为,金某与冯某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按照法律规定,被告方所收原告彩礼应予返还,鉴于金某与冯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同居生活了一段时间,被告所收彩礼应酌情适当返还,为此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被告章某收受原告 “三金”折款3000元及礼金20600元,无第三方证据证实上述款项已交给冯某,故章某亦负有共同返还礼金的义务,被告章某收受原告 “三金”折款3000元及礼金20600元,无第三方证据证实上述款项已交给冯某,故章某亦负有共同返还礼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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