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5月1日起人身损害赔偿新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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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应当以重新审理的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年度的统计数据作为计算赔偿的标准。理由如下:一、从司法解释精神角度看,《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三十五条之所以明确规定赔偿时间计算点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而非“侵权行为发生时”,本身就从制度设计上做出了保护受害人权益的倾向性选择。二、从期限利益角度看,案件发回重审的,原审判决并未生效,尚未进入实质履行义务阶段,客观上推迟了赔偿时间。赔偿责任人因此享受了期限利益,理应多赔偿一些;赔偿权利人因审理期限延长相关损失进一步扩大,相应的,理应获得更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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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015四川省人身损害赔偿所涉统计数据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2014/2015四川省人身损害赔偿所涉统计数据
内容:为了正确理解与适用该司法解释我院从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和四川省统计局取得了四川省2013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现将这些数据印发你们并请你们收到后及时转发至基层法院供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参考1、2013年四川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368元2、2013年四川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895元3、2013年四川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6343元4、2013年四川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6127元5、2013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41,795元6、2013年度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见附表由于上一年的统计数据须在统计后公布才能取得因此省法院原则上将每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视为一个统计年度即每年自5月1日起适用前一年度的统计数据。那么2014/2015四川省人身损害赔偿所涉统计数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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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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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内容:由于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只有短短的1年,因此,确定其起算时间就特别重要,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又因其特殊性,时效期间的起算规则更是长期困扰民事审判工作的一个难点。很多人认为侵权纠纷案件“诉讼时效自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笔者经研究发现,现有法律、、司法解释中并没有这样的规定,最主要依据乃是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8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而道路交通事故通常受害人当场受伤,所以大多数人据此认为诉讼时效期间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算。那么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什么时候开始计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2022.01.17605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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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山西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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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山西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内容:各市、县公安局交警支、大队,高速公安交警各支、大队:现将山西省2013年我省有关统计数据转发给你们,供在道路损害赔偿调解中参照使用,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关于2015年山西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那么2015年山西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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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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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山西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014年山西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内容:各市、县公安局交警支、大队高速公安交警各支、大队现将山西省2013年我省有关统计数据转发给你们供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中参照使用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那么2014年山西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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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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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法律知识问答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法律知识问答
内容: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那么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法律知识问答。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2022.02.04304人收看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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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的规定是什么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的规定是什么
内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的规定是什么《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要注意的是,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实体上的请求权,也就是胜诉权,但程序上的请求权并未丧失,还有权行使。也就是说,即使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应该受理,但如果义务人以权利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进行答辩,并拒绝履行义务,法院会判决权利人败诉。那么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的规定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2022.02.03200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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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公式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公式
内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公式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那么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公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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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01098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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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的时效,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起算点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调解的时效,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起算点
内容:交通事故调解的时效:当事人在交通事故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应在法定诉讼时效内,即交通事故受伤或死亡者应在交管部门下达书后一年内,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者应在交管部门下达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两年内,向法院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以明确侵权人以及赔偿义务人之日起算。那么交通事故调解的时效,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起算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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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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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北京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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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北京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内容:(二)按北京市农村居民赔偿标准1、残疾赔偿金366740元(即18337元20年100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那么2014年度北京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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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71129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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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时效为多久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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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时效为多久
内容: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那么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时效为多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2021.12.20103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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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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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9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第七条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那么2014年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2022.01.27691人收看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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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2015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陈宗琼律师
河北省2015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内容:河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2015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数据的通知各市、冀中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定州、辛集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现将河北省统计部门公布的2014年度相关统计数据印发给你们请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调解中参照执行。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那么河北省2015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2022.01.27401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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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时间的确立规定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时间的确立规定
内容:根据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最高院、公安部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与道交法配套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必须作出责任认定。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那么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时间的确立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2022.01.25241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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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广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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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广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内容: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宁铁两级检察院: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自治区统计局提供的2010年度有关统计数字,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现印发给你们,从2011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那么2011年广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2021.12.06952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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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多少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多少
内容:交通事故一般可以分为三种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致残赔偿、死亡赔偿。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第二百八十八条 定义数额确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张嘉娱律师
2021.12.30781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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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是“家务事”|请记住,家暴只有0次和无数次】 🌷 你以为的“家暴”: 打骂、推搡、耳光… 但家暴远不止如此‼? 长期贬低辱骂(精神暴力) 限制交友/经济控制(心理暴力) 强迫亲密行为(性暴力) 都是藏在阴影里的暴力毒刺 🚫家暴不是“家丑” 🚫不是“忍忍就好” 🚫更不是受害者的错! 🔍危险信号自查: TA是否频繁用这些话绑架你? ▫?“我打你是因为太爱你” ▫?“你要是敢离开我就…” ▫?“穿这么少活该被骚扰” ▫?“除了我没人会要你” 🆘自救指南: 1??保留证据:伤痕照片/就诊记录/威胁短信 2??立即报警:拨打110并要求出具告诫书 3??法律护盾: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4??紧急庇护:全国妇联热线12338(24小时) 💌我想对你说: “离开需要千百次勇气 但请相信 春日的阳光终将穿透裂缝 你值得被温柔以待” 🌟转发这条 也许你的一次发声 就能成为照亮深渊的光北京婚姻律师-姚平 34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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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生效? 举个栗子:大牛将股权卖给富贵,签约后未在30天内办理变更登记,之后大牛觉得卖亏了,遂反悔并主张合同未生效。 关于合同生效与报批义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该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市场主体变更登记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此条规定是指决议和决定,并非协议。 (2008)开民初字第134号判决书的观点:未经登记并不能认定股权转让协议的无效,因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是宣示性登记而非设权性登记。是市场部门为了便于管理,为满足公开查询目的所进行的股东信息登记。真正决定股东身份的并非登记行为,而是股东名册、股东出资证明以及股东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等实质行为。所以大牛的主张不予成立。 那么如何防范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相关风险呢? 如果是卖方: 1.尽量约定先收钱,再办理变更登记; 2.约定自己只有配合义务; 3.不接受未及时配合办理登记过重的违约责任; 4.移交后及时办理登记; 5.约定买方不配合办理登记的违约责任。 如果是买方: 1.尽量约定先登记后付款,或者分期付款(留较大尾款); 2.就卖方不配合办理登记约定较重违约责任; 3.约定公司本身为登记的义务人且承担违约责任且与卖方承担连带责任(买方原因除外)。
天用债权律师-王熙 162评论 -
交通事故受伤后,能要精神损害赔偿吗?律师如何为伤者争取高额赔偿?
许瑞林 443评论 -
与对方专业谈判,成功和解结案,获得人身损害赔偿近20万元!和解的优势就是快速拿赔偿、节约时间成本、经济成本,同时维护最大权益!
王熙 28评论 -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2、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姚平 321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