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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宗琼律师 2022-07-26 737 人收看
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公交车司机刘某、售票员陈某、车辆的登记所有人北京新豪客运服务中心、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冯某赔偿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9000余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公交车司机刘某、售票员陈某、车辆的登记所有人北京新豪客运服务中心、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冯某赔偿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9000余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承办法官解释说:冯某作为实际车主以北京新豪客运服务中心的名义在开展营运业务中发生事故造成原告受伤,对原告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冯某赔偿原告李某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共计6100元,北京新豪客运服务中心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刘某、陈某作为雇员在从事营运活动中没有重大过失,应由雇主承担责任,且事故发生后对李某进行救治并支付医疗费,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北京新豪客运服务中心作为登记车辆所有人应与冯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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