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122报案是否必须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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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的价值是否必须超过被担保债权的数额?
陈宗琼律师
抵押物的价值是否必须超过被担保债权的数额?
内容:按照上述理解,如果当事人在设定抵押时,抵押物的价值低于债权的数额,将有可能导致该抵押合同的无效。从审判实践来看,确实存在着因为抵押物的价值低于担保的债权的价值而被宣告无效的情况。王利明教授指出,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的财产必须大于或者等于其所担保的债权的价值,并不符合担保法保障债权的目的。抵押权的不可分性也决定了设定抵押时,强调抵押人提供的财产价值高于或等于其所担保的债权的数额,是没有意义的。我国《担保法》应当允许抵押人可以以任何价值的财产设定抵押,只要债权人同意接受即可。那么抵押物的价值是否必须超过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2022.02.10601人收看 -
龙珊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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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必须写进合同才是否有效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要约必须写进合同才是否有效
内容:要约必须写进合同才是否有效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要约本身就具有合同的基本要件要约本身就可以用为合同使用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的要约就会生效。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四条要约生效时间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孔孟廷律师
2022.02.22357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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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速50驾照是否必须吊销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超速50驾照是否必须吊销
内容:机动车超速百分之五十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而不是必须吊销驾驶证。是否吊销驾驶证由交警根据超速情节,造成的后果来决定。
姚平律师
2022.03.31912人收看 -
李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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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的物保和人保并存时,债权人是否必须先以债务提供的物保实现债权?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债务人的物保和人保并存时,债权人是否必须先以债务提供的物保实现债权?
内容:在混合担保中,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和人保并存的情形最为常见。例如公司作为借款人以自己的房屋提供了抵押担保,其法定代表人作为保证人提供了保证担保。《物权法》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那么债务人的物保和人保并存时,债权人是否必须先以债务提供的物保实现债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2022.02.09523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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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借款人是否必须共同诉讼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共同借款人是否必须共同诉讼
内容:在实务诉讼中,如债务最终未能履行,现债权人将共同借款人中的一人起诉至法院,只要求其中一人来履行义务,是否可行,值得探讨,第二,不可行,共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必要共同诉讼,必须将共同借款人一并起诉至法院,即使不起诉,法院应依职权追加其他共同借款人参与本案,并非,共同借款人均对借贷关系知情,法院可通过其中一人就可查明案件事实,无需全部参与诉讼即可查清事实,二、能够引起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情形 1、挂靠关系: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任冰峰律师
2023.06.05183人收看 -
张芸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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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变更子女抚养权是否必须诉讼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民法典变更子女抚养权是否必须诉讼
内容: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通过诉讼变更抚养权,要符合法定变更抚养权的条件,不然法院会驳回诉讼请求。那么民法典变更子女抚养权是否必须诉讼。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2022.02.18536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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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是否必须出庭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是否必须出庭
内容:"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为夫妻关系,双方之间存在着法定的扶养义务,是不是说离婚案件的被告属于必须到庭的被告呢?法律把"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列为必须到庭的被告是基于特定的考虑。"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作为必须到庭的条件,我们是容易理解的;"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作为必须到庭的条件,是因为赡养、抚育、扶养这三项义务是带有紧密人身性质的义务,且原告起诉的目的是为了要求对方履行义务。所以,离婚案件的被告并非必须到庭参加诉讼。如果夫妻一方因对方不履行相互之间的扶养义务而起诉到法院的,这种情况下的被告是依法必须到庭的。那么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是否必须出庭。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2022.02.12589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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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是否必须公证才有法律效力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离婚协议书是否必须公证才有法律效力
内容:离婚协议书的公证不是离婚协议书生效的必要条件,未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只要合法、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仍然有约束力,但离婚协议书的生效必须是在夫妻双方到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离婚手续之后才生效。当事人申请离婚,应当持有下列证件和证明:①户口证明;②居民身份证;③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④离婚协议书;⑤结婚证。如登记机关发现离婚的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应给予批评教育或不准予登记。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男女登记离婚后,一方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协议及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处理翻悔时,应当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那么离婚协议书是否必须公证才有法律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2022.02.12691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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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罪是否必须是家庭成员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虐待罪是否必须是家庭成员
内容:虐待罪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构成要件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主要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利。只有基于上述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等方面取得家庭成员的身份,方能成为虐待罪之侵害对象,这也是此种犯罪行为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所渭“情节恶劣”,指虐待动机卑鄙、手段残酷、持续时间较长、屡教不改的、被害人是年幼、年老、病残者、孕妇、产妇等。那么虐待罪是否必须是家庭成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2022.02.11999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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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子抚养奶奶是否是必须的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孙子抚养奶奶是否是必须的
内容:孙子抚养奶奶不是必须的依据民法典的立法原理,赡养义务的产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被赡养的人与赡养人有自然血亲关系或形成拟制血亲关系;(二)被赡养的人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需要赡养;(三)赡养人有赡养能力。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那么孙子抚养奶奶是否是必须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2022.02.15342人收看 -
张旭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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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该怎么转让? 是否必须通知担保人?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债权该怎么转让? 是否必须通知担保人?
内容:债权转让要履行通知义务债权转让一旦在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合意即有效成立,债权即移转于受让人。债务人不是债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债务人对合同债权的转让同意与否,并不影响债权转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否通知债务人只决定债权转让对债务人有无法律约束力,而不能决定债权转让有无效力。债权转让是否必须通知担保人通常情况下,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可以将合同债务转让给第三人。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转让权利时,需要通知债务人,否则视为无效。那么债权该怎么转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2022.02.09248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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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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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婚前财产协议是否必须进行公证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2022婚前财产协议是否必须进行公证
内容:2021婚前财产协议是否必须进行公证我国的任何一部法律都没有规定对婚前财产协议必须做公证。一般来说,比较容易举证的财产,就不需要婚前财产公证,比较难举证的财产,需要婚前财产公证。像不动产,如房子、汽车等,因为实行登记制度、产权明确,就不需要婚前财产公证。而产权随时处于变动的动产,像存款、股票、字画、玉器、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为避免离婚时无法说明白,需要婚前财产公证。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个人来办婚前财产公证,是不会被受理的。那么2022婚前财产协议是否必须进行公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2022.02.11796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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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被告是否必须到庭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离婚案件被告是否必须到庭
内容:离婚案件被告是否必须到庭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一般必须到庭参加诉讼。但是由于离婚案件的特殊性,是解决当事人身份关系的案件,应当由当事人亲自出庭陈述自己的观点。所以,离婚案件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必须本人出庭。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那么离婚案件被告是否必须到庭。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2022.02.11824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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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协议是否必须要进行公证以及注意事项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民间借贷协议是否必须要进行公证以及注意事项
内容:民间借贷合同的公证与否,取决于双方的约定,并非法定必需的程序。民间借贷公证一般指的是对民间借贷协议进行公证,民间借贷协议公证分民间借款协议公证和民间还款协议公证。(二)民间借贷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作为公民的出借人与借用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借、还款协议行为及协议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民间借贷协议当事人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可以要求使借贷协议成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当债务人不履行协议时,债权人可以不经诉讼程序而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那么民间借贷协议是否必须要进行公证以及注意事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2022.02.09609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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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合同是否必须是书面合同的形式?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质押合同是否必须是书面合同的形式?
内容:质押合同与抵押合同有相似之处,关键是担保期限内担保物谁占有。因此合同必须明确质物移交的时间,如果债务人或第三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而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例如,质押合同是否公正,发生争议是否仲裁,质权人占有质物期间的义务等等。那么质押合同是否必须是书面合同的形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2022.02.10680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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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过程中的常见法律风险有哪些? 案例:出资不实的股权转让纠纷 基本案情 甲公司股东A认缴出资500万元,实缴100万元后将40%股权以300万元转让给B。后公司负债无法清偿,债权人起诉要求A、B在未出资范围内(4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B抗辩称受让时不知A未实缴,拒绝承担责任。 争议焦点 1. 股权转让时未如实告知出资瑕疵,受让方是否需承担责任? 2. 原股东A与受让方B的责任如何划分? 法院观点(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 1. 出资瑕疵的股权转让有效,但受让方B明知或应知出资瑕疵的,需与原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 本案中,B未核实出资证明书(显示实缴100万元),存在重大过失,被推定为“应知”瑕疵,需在400万元未出资范围内与A连带清偿。 裁判结果 A、B连带向债权人支付400万元。 案例启示 股权受让方必须尽到尽职调查义务(如验资报告、公司章程、银行流水等); 协议中需明确约定:若存在出资瑕疵,出让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损失; 未实缴的股权转让价格应显著低于实缴股权,否则可能被推定“明知瑕疵”。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49评论 -
【离婚时原始股怎么分?这5个关键点一定要知道!💼】 ✨离婚财产分割的水真的太深了!尤其是公司原始股这种特殊资产,稍不注意就会吃大亏!今天把律师才搞明白的干货整理给你们,建议收藏备用! 🔍【重点预警】 ✅ 婚前取得的原始股:配偶可能分到增值部分! ✅ 婚后取得的原始股:大概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公司上市前的"静默期":可能影响分割时效! 📝 必须掌握的5个知识点: 1?? 法律依据:《民法典》1062条+公司法司法解释 2?? 分割方式(3选1): ◽ 协商折价补偿(最快捷) ◽ 股权评估后分割(要找专业机构!) ◽ 诉讼确权(耗时但彻底) 3?? 避坑指南: ⚠? 注意公司章程是否有转让限制 ⚠? 保留所有出资凭证+股东协议 ⚠? 上市禁售期内的股票要特别约定 4?? 证据清单(建议截图保存): 🔸 股权代持协议 🔸 银行转账记录 🔸 股东会决议文件 🔸 公司估值报告 5?? 冷知识: 💡 离婚后发现的未分割股权,3年内可重新起诉! 💡 境外上市股票要按外汇管理规定处理 💬 暖心提醒: 离婚时对方故意隐瞒股权?赶紧申请财产调查令!遇到复杂情况建议直接找【婚姻家事且懂公司法】律师,千万别自己硬扛!
北京婚姻律师-姚平 329评论 -
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哪些项目必须赔?发生交通事故,无论伤情是否严重,是否能评上伤残,下面6项都是必赔的,收藏好,避免需要的时候找不到。第一,医疗费,第二,因伤导致的误工费,第三,因伤需要人照顾导致的护理费,第四,按医嘱加强营养所产生的营养费,第5,需要复查时产生的后续治疗费。当然,后续治疗费如果实际发生了,就直接按照医疗费合并。第6呢,因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不明白的,可以后台留言咨询。
许瑞林 814评论 -
交通事故导致伤者截肢、截瘫、植物人案件,为什么必须请交通事故律师?如何才能获得高额赔偿款?
许瑞林 743评论 -
恋爱期间,情侣相互赠送财物,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双方成立赠与合同。在对恋爱期间财物来往关系性质进行判定时,主要取决于双方当时的意思表示,通过往来金额的大小、用途及各方经济能力等事实因素进行判定。一般赠与情况下,财产一旦交付或者转移登记,赠与合同即生效,在无法定撤销权事由情形下,一般不能要求受赠人返还。彩礼相较于一般赠与,赠与的金额超出表达爱意、增进情感一般性赠与金额的范畴,属于非生活必须消费且金额较大,且以结婚为目的,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实际上在赠与合同上附加了解除条件,一旦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受赠人应返还受赠的财物。至于具体金额,可以结合双方是否共同生活、生活时间长短、彩礼的使用情况、双方是否存在过错及给付一方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咨询。
林艳英 110评论 -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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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被撞,法院支持折旧费吗? 2023年3月,吴某驾驶一轻型栏板货车因操作不当碰撞到由张某驾驶的一轻型箱式货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在其车辆维修完成后提起诉讼,以其车辆受损导致严重贬值,且今后在使用车辆过程中的保养和修车将产生重大损失等为由,要求赔偿其折旧费30000元等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因车辆折旧费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对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之规定,本案中,张某诉请的车辆折旧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且该车辆使用多年,张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折旧费30000元系如何计算认定的。因该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车辆折旧费(即贬值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车辆折旧费的认定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仅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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