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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瑞律师 2022-07-27 248 人收看
原审法院认为,郭XX与李XX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应归双方共同所有,离婚时应合理分劈,但双方在民政部门离婚时,对财产、住房、外债等事项没有明确约定,而双方的私下约定又没有证据,故对婚后的共同财产、住房及外债应依法予以分劈,本院认为,关于郭XX与李XX协议离婚时对双方婚后购买并居住的住房是否已经分劈完毕的问题,李XX诉称,离婚时其之所以没有要求对房产进行分劈是因为郭XX答应离婚后为 ...,李XX于2004年2月24日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分割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及郭XX名下的10万元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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