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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宗琼律师 2022-07-27 865 人收看
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承包人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民事实体权利,是通过与发包人就承包人承建范围内的工程协议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优先受偿方式实现的,并不限于人民法院在诉讼中依一方申请对诉争标的采取查封保全措施的范围,盘锦鑫诚公司关于大连筑成公司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仅限于被查封保全的综合商场二层,理据不足,不能成立,? 裁判要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法定优先权,原则上自符合合同有效、建设工程施工已竣工或因发包人原因停建,且不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范围等法定条件时起设立,而非依生效确权裁判确认后设立,故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成立之后,无需另外明示,其可以依法直接申请参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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