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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孟阳律师 2022-07-29 436 人收看
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第五十六条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4、债权人虽未在法定期间申报债权,但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可向清算组申报债权,2、人民法院在登记申报的债权时,应当记明债权人名称、住所、开户银行、申报债权数额、申报债权的证据、财产担保情况、申报时间、联系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1、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提交债权证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3、连带债务人之一或者数人破产的,债权人可就全部债权向该债务人或者各债务人行使权利,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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