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承认逃逸坚持自己不知道 #

被浏览:46

于海明律师 2022-07-05 46 人收看
男女双方订立婚约期间所给付的财产并不完全属于彩礼范围之内,男女双方为增进感情所为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如赠与衣服则不属于《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返还之列,男女双方订立婚约期间所给付的财产并不完全属于彩礼范围之内,男女双方为增进感情所为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如赠与衣服则不属于《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返还之列,婚姻法对彩礼的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彩礼按照习俗订立婚约为基础,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所为之给付行为,如果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可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 功能联系删除
于海明律师

在线 问题仍未解决?真人1对1咨询为您解答

  • 213位律师在线
  • 已服务23.5万人
  • 5分钟内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