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期间财产转移怎么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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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嘉娱律师 2023-06-28 116 人收看
王-萍(化名)和张-石(化名)原是夫妻,2005年10月,二人筹款42万元作为首付,以张-石的名义购买了坐落在本市河西区一洗浴中心的经营权和设备,并约定如果未付清转让费该洗浴中心不可转让他人,原审法院认为,王-萍与张-石原是夫妻,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买洗浴中心,同时二人将房屋出售后,将所得款偿还了借款,应认定洗浴中心属二人共同享有,2007年,王-萍和张-石因感情不和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双方并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王-萍仍与张-石一起经营洗浴中心,并在此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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