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隐瞒行程属于危害公共安全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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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范畴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交通肇事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范畴
内容:关于我国大陆交通肇事罪的完善,可以借鉴外国一些比较可取的模式,避免我国交通肇事罪在应付各种交通肇事行为时捉襟见肘的尴尬局面。同样,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如同前面分析,也应该独立出来,单独成立“交通肇事逃逸罪”。(二)区分不同交通肇事罪的罪过 如前论述的,交通肇事行为并不都是过失,有些行为至少是存在间接故意。所以应采取一种方式,来对打破交通肇事罪主观的认定,从而是对交通肇事行为的处罚更合理。通过修改立法,在短暂的时间内是不能行的。但为了解决目前的困境,可以通过刑法解释或者刑法修正案的方式,来对立法的不足进行完善。那么交通肇事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范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2022.02.03126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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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是什么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交通肇事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是什么
内容: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都可能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主观方面不同。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要求违章行为必须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不要求发生严重后果。那么交通肇事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2022.02.04247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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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非法行医是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如果行为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行医罪;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及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安全,属于危害公共卫生类犯罪。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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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行为犯吗_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要素
陈宗琼律师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行为犯吗_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要素
内容: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要素:1、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对社会公共安全的管理秩序;2、本罪表现为行为人故意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等危险性相当的危险方法侵害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为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陈宗琼律师
2022.05.072383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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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感谢您对我的信任,针对您咨询的问题,有如下分析:1、根据您的描述,还钱需要看是否是男的主动无偿赠与,如果不是,是否是男的的个人财产,只有是夫妻共同财产其妻子才有权追要。打胎不是精神损失费的法律规定,您可以跟男方协商聊天记录、照片属于个人的隐私,私自散布他人隐私属于违法。如果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同时侵犯别人的隐私权还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2、如果还需要进一步咨询,您可以在平台点击【电话咨询】致电,专业人员帮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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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什么区别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什么区别
内容: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都可能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主观方面不同。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要求违章行为必须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不要求发生严重后果。那么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什么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2022.02.041084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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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在我国,毒驾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具有追逐竞驶,情节恶劣;醉驾;严重超载、超速;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的,才构成危险驾驶罪,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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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罪吗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车祸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罪吗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指出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根据我国刑法第百条第款的规定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发生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处以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那么车祸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罪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2022.02.09286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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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请详细描述你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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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内容: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实践中,这类犯罪者大多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要求违章行为必须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不要求发生严重后果。那么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2022.02.03784人收看 -
王熙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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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是什么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是什么
内容: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是什么首先主观方面不同。正如前所述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义上过失犯罪主观上只能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是故意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为过失。危险驾驶罪只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交通肇事包括些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实施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险性相当的危险行为。那么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2022.02.10267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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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隐瞒借钱是否属于个人债务?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夫妻一方隐瞒借钱是否属于个人债务?
内容:夫妻一方隐瞒借钱是否属于个人债务我国婚姻法对于夫妻债务相关规定的立法本意就是要保证债权人的利益,夫或妻一方隐瞒另一方在外举债对于夫妻之间来讲有伤感情,可能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但是对于第三人来讲是没有任何的法律效力的。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就是在于被告丈夫与原告约定将借款事情隐瞒被告是否属于约定为个人债务,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更为妥当。《婚姻法解释一》第十八条的规定以及《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都是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现个人债务时夫或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那么夫妻一方隐瞒借钱是否属于个人债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2022.02.07444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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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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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隐瞒妻子借钱属于个人债务吗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丈夫隐瞒妻子借钱属于个人债务吗
内容:丈夫隐瞒妻子借钱属于个人债务吗应先辨明该债务是否用于家庭开支、妻子是否追认等情形。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就是在于被告丈夫与原告约定将借款事情隐瞒被告是否属于约定为个人债务,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更为妥当。《婚姻法解释一》第十八条的规定以及《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都是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现个人债务时夫或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那么丈夫隐瞒妻子借钱属于个人债务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2022.02.07849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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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具有哪些行为可认定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嫌疑人具有哪些行为可认定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
内容:一、嫌疑人具有哪些行为可认定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1、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案发前或者案发后正在积极策划、组织或者预备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曾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在危害国家安全、黑恶势力、恐怖活动、毒品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或者积极参加的;其他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情形。
于海明律师
2022.04.163377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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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行为属于骗婚,婚前骗婚隐瞒事实是不是骗婚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什么样的行为属于骗婚,婚前骗婚隐瞒事实是不是骗婚
内容:对于隐瞒婚史而与对方结婚的情形,不是属于骗婚的行为,因为该行为只是隐瞒自己的婚姻情况,并不是非法占有对方的财物,这种婚恋中的欺骗行为,行为人的目的是骗取对方交往和结婚,不是非法占有对方的财物,因此只能在道德层面给予谴责,尚不构成刑事责任的追究问题,隐瞒疾病结婚的情形,是否构成骗婚隐瞒疾病结婚的情形,不构成骗婚,因为这种行为不是以骗取钱财为目的的,一些不法分子以结婚为幌子,利用婚姻的方式索要见面礼、介绍费、结婚彩礼诈骗受害者钱财,然后以各种理由&ldquo。
李楠楠律师
2023.07.26987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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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有什么区别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有什么区别
内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有什么区别1、犯罪客体不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交通肇事罪要求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且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不要求以发生严重危害后果作为犯罪成立的要件,只要是行为人所使用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及到公共安全即可构成本罪。那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有什么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2022.02.04198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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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定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定
内容: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者之间的区别。危险驾驶罪只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交通肇事包括些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实施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险性相当的危险行为。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情节犯只要有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且情节恶劣即可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交通肇事罪为结果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危险犯。那么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2022.02.10272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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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撞车属于犯罪吗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故意撞车属于犯罪吗
内容:故意撞车属于犯罪吗这需要看对方的主观目的,主观目的不同,则涉嫌的罪名就不同,如以危害公共安全为目的的,就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如以故意伤害为目的的,则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如以故意杀人为目的的,则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果是法院判定是故意伤害罪的话,就应该是未遂,应该不会很重;若后车不承认是故意的话,交警最多定个追尾,后车赔偿全部损失。那么故意撞车属于犯罪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2022.02.041002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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砸墙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几年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砸墙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几年
内容:在现实生活中,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比较多的,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可以按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而砸墙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特别是砸承重墙的行为,那么砸墙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多少年?大律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张旭律师
2021.11.05616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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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婚内财产协议 41评论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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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案例】丈夫婚内给网恋女友转账200万,是借款还是赠与?妻子有权要回吗? 2008年,汪女士与薛先生在相爱相知的加持下,步入幸福的婚姻殿堂。但相爱容易相处难,十几年的婚姻生活磨灭了曾经浓烈的爱,他们的感情也逐渐变得疏远起来。近几年,薛先生在工作之余逐渐迷恋网络游戏。2021年,薛先生在机缘巧合之下在网上认识了一位开朗活泼、温柔体贴、年轻貌美的90后丹丹(上述人物均为化名)。两人志趣相投、相谈甚欢,有一种一见如故的感觉,后二人迅速发展成恋人关系。在恋爱期间,薛先生陆续给丹丹转账合计100万元。在交往了2个月后,薛先生向丹丹坦白了自己是已婚的身份。丹丹没有拒绝,且表示自愿与薛先生继续交往,并再次向薛先生索要款项。因为之前薛先生已经向丹丹转账100万元,眼下手里没有款项,丹丹就介绍贷款公司给薛先生,薛先生贷出款项再次转给丹丹使用。对丹丹持续索要款项的行为,薛先生感觉就像跌入了无底洞,他心生不喜并拒绝了丹丹的无理要求。丹丹拿薛先生婚外情一事要挟,薛先生担心东窗事发,无奈又再次转款,转款同时并附言让丹丹还款。面对丹丹的不断逼迫,薛先生前前后后合计向其转账合计200万元。 无底洞 • 陷入困境 但高额的贷款让薛先生无力承担、苦不堪言,加之妻子汪女士对自己不断怀疑与追问。纸终究是包不住火的,薛先生不得不主动向汪女士坦白出轨及转款的事情。汪女士听到后如同晴天霹雳,情绪反应很大,一顿情绪发泄之后,理性的汪女士很快冷静下来,面对丈夫的忏悔与道歉,她选择了宽容与原谅。现在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将转给第三者的200万元款项要回来!汪女士多次与丹丹联系,要求丹丹出具借条并尽快还款。丹丹不但没有对汪女士的身份忌惮和不安,反而非常嚣张,表示“是薛先生隐瞒已婚事实,欺骗了自己,对200万元的借款数额不认可,其中有一部分款项是两个人共同生活的花销”,拒绝还款。 财产保全 • 要回200万 面对丹丹无理辩三分的态度,汪女士决定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帮助自己维权,但就转款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有争议。根据案情核实,元甲律师通过证据资料核实确认薛先生与丹丹之间没有借贷合意,转款属于赠与,且违反公序良俗。元甲律师积极推进案件,对此进行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将丹丹名下的存款均予以查封冻结,后案件很快开庭。庭审中,丹丹辨称薛先生1万元以上转账是借款,1万元以下款项在恋爱期间已花完,不同意偿还。元甲律师对此观点进行有力驳回,并阐述我方的证据事实与法律依据。案件历经4次开庭,期间,元甲律师为维护当事人权益不懈努力!最终法院认可了款项属于赠与的主张,判决丹丹向汪女士还款200万元,汪女士全部诉求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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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最新标准 2024年3月起实施! 有什么变化?一起来看看 01新检验标准以血液中乙醇的含量检验为例:饮酒驾驶为0.20mg/mL,驾驶员血液中乙醇含量大于或等于0.80mg/mL属于醉驾。检验线性范围为0.1mg/mL~3mg/mL。 02 新检验标准将血液和尿液中乙醇的检测方法分为两种,分别是气相色谱法和电化学传感器法。旧国标只规定了气相色谱法作为实验室检测方法,而没有规定现场检测方法。 03 新检验标准将血液中乙醇含量与呼吸中乙醇含量之间的换算系数从2100调整为2300。这是基于最新的科学研究和统计数据,更符合中国人的体质和代谢特点。新检验标准明年3月起实施 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生物样品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的顶空—气相色谱检验方法》等标准发布实施以来,为机动车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提供了技术依据。 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进一步丰富优化该项行业标准检测分析方法、细化完善有关技术要求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检验》(GB/T 42430-2023)国家标准。 将进一步支撑法律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落地实施,为各类鉴定机构开展血液中酒精含量检验技术工作提供标准方法。 同时,该国家标准可适用于五种醇类物质及丙酮的中毒、死亡检验、医疗急救检验、科学研究等其他更为广泛的场景。 该标准将于2024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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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遗嘱后,我想什么时候办理继承都可以吗?答:不一定。如果遗嘱受益人为非法定继承人的,则该遗嘱属于遗赠,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意思表示,逾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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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在线咨询:小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对于小区内的道路发生的交通事故,原则上应当作为普通民事侵权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辖和职责范围。其损害赔偿事宜,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当事人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公安机关原则上也可以接受。为了方便事故当事人及时解决纠纷,如果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的,公安机关可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即指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应当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理交通事故等相关规定处理,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进行现场处理,搜集证据,进行相关鉴定;根据事故现场勘察、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接受当事人的请求,对当事人之间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进行调解,赔偿标准参照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执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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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怎么快速谈和解?您是属于“适合和解的7种情形”吗?和解多少钱最合适?第360期元甲和解大讲堂现场为您预估伤残,定时专属和解方案,让您少走弯路、快拿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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