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原告申请再审拿出欠条会赢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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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能否以生效判决确定的子女抚养费过低为由申请再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能否以生效判决确定的子女抚养费过低为由申请再
内容:判决生效后,被告李某以原告张某支付的子女抚养费过低为由提出申诉,要求改判子女抚养费。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原审案件的子女抚养费部分再审。民诉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根据这一规定,本案当事人是无权申请再审的。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子女抚养费一般是根据当时父或母的收入、子女年龄、当地的消费水平等客观因素确定。那么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能否以生效判决确定的子女抚养费过低为由申请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2022.02.12612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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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可以申请再审吗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离婚纠纷可以申请再审吗
内容: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处理子女的抚养问题而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调解遗漏处理的,可比照上述规定,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而不应该按申请再审的程序进行诉讼。关于离婚纠纷可以申请再审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2022.02.11716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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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作出离婚判决后 女方发现自己早已经怀孕能不能撤销判决或申请再审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法院作出离婚判决后 女方发现自己早已经怀孕能不能撤销判决或申请再审
内容:虽然实质上男方起诉离婚不符合法定程序,但是,准予离婚的判决书已经解除了二人的夫妻关系,具有公信力。撤销判决恢复他们的夫妻关系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女方只能通过与男方协商解决怀孕的问题,否则另案起诉。那么法院作出离婚判决后。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2022.02.11530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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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可以追加原告的情形,原告能否申请追加被告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诉讼中可以追加原告的情形,原告能否申请追加被告
内容:对于当事人是原告还是被告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故被告申请追加共同被告不违反程序法的规定,民事诉讼追加被告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的情况,经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相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告的行为,民事诉讼追加被告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的情况,经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相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告的行为,2、法律主观:追加被告的法律规定如下: 如果追加的被告符合必要共同被告条件,法院应当裁定追加并通知其他当事人。
任冰峰律师
2023.12.18808人收看 -
龙珊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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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申请撤销被迫写的欠条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能否申请撤销被迫写的欠条
内容:能否申请撤销被迫写的欠条在被迫写下的借条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借条。第二十条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那么能否申请撤销被迫写的欠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2022.02.07353人收看 -
王熙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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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欠钱不还有什么办法(写了欠条按了手印不还钱能报警吗)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别人欠钱不还有什么办法(写了欠条按了手印不还钱能报警吗)
内容:所需要的材料如下:1.如原告为自然人的需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如果被告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常住人口信息,(如果没有的话,准备好诉讼材料后委托律师帮您到公安局的户籍部门查询),四、换位借钱五、拿欠条给对方看借钱不还的人,超过一半的人不会认账,这时就需要拿着当时写的欠条,或者叫上借钱时在的证明人都可以,这样他就没有赖账不还的理由了,诉讼后债务人还是拒不归还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于海明律师
2023.03.07126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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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申请再审程序后可否暂停执行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道路交通事故申请再审程序后可否暂停执行
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根据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来划分责任然后按责任比例赔付。第一审程序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都有权提起上诉。那么道路交通事故申请再审程序后可否暂停执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2022.01.26569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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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起诉离婚,法院准予离婚的判决已经生效后,女方发现起诉前已经怀孕的,可否申请撤销该判决或者申请再审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男方起诉离婚,法院准予离婚的判决已经生效后,女方发现起诉前已经怀孕的,可否申请撤销该判决或者申请再审
内容:虽然实质上男方起诉离婚不符合法定程序,但是,准予离婚的判决书已经解除了二人的夫妻关系,具有公信力。撤销判决恢复他们的夫妻关系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也就是说,如果女方作为离婚诉讼的原告,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的情况下,是对女方提出离婚诉讼的限制。那么男方起诉离婚,法院准予离婚的判决已经生效后,女方发现起诉前已经怀孕的,可否申请撤销该判决或者申请再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2022.02.11924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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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请详细描述您遇到的问题,这样能更好的帮助到您,详细可以加微信沟通13811917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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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调解书生效后多久可以申请再审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离婚调解书生效后多久可以申请再审
内容: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因此,法院离婚调解书不能反悔,不存在反悔期限,同时不管原告被告都不能反悔。因此,在离婚调解书签字之前,当事人完全有权予以反悔。因为这个时候,离婚调解书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您能证明调解违背了您的真实意思表示,或者调解程序不合法等再审理由,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撤销离婚调解书。那么离婚调解书生效后多久可以申请再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2022.01.12894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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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向省级高院申请再审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如何向省级高院申请再审
内容: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再审申请书应写清:①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龙珊律师
2023.07.19630人收看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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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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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虚假诉讼再审申请撤诉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如何处理虚假诉讼再审申请撤诉
内容:再审过程中,李某等3人申请撤回起诉。关于虚假诉讼案件原审原告在再审期间申请撤诉如何处理,存在三种不同意见。第二种意见认为,裁定不准撤回起诉,撤销原审民事调解书,同时裁定驳回起诉,并应当对虚假诉讼行为人予以民事制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时,一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因此,应当严格依照民诉法的规定对虚假诉讼行为人进行民事制裁,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后,应以判决的方式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而不适用裁定驳回起诉。那么如何处理虚假诉讼再审申请撤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2022.02.07359人收看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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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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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没有欠条可以申请支付令吗(有拖欠工资的欠条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吗?)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拖欠工资没有欠条可以申请支付令吗(有拖欠工资的欠条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吗?)
内容:农民工没打欠条能要工资,通常需要劳动者提供详细的证据和依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非法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有欠条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有工资欠条或达成有支付协议不按约定履行支付义务的,劳动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陈明月律师
2023.04.01927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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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抚养权可否申请再审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孩子抚养权可否申请再审
内容:具体的法定事由即上述的那四点,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应告知其依法起诉,由人民法院确定是否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受一方抚养的子女因种种原因,如因受歧视、虐待等,而自行躲避到另一方的家中,并且明确表示再也不愿与抚养方一起生活的,其法定代理人应代理其子女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没有正当理由抢走或骗走孩子,应说服教育其送回孩子,经说服教育仍不送回孩子的,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那么孩子抚养权可否申请再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2022.02.19412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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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朋友钱没欠条人跑了怎么办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借朋友钱没欠条人跑了怎么办
内容:借朋友钱没欠条人跑了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流程:一、立案受理原告向法院起诉,应递交起诉状和有关的证据材料,并按照被告人数递交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副本。其次,应做好出庭参加诉讼的各种准备,依照人民法院的传唤,按时参加庭审。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其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可以申诉。申请再审或申诉应当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那么借朋友钱没欠条人跑了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2022.02.07161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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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被诉,元甲律所凭借专业能力与丰富经验,业主的再审申请被法院驳回,我方胜诉!挽回了物业公司的损失,获得口碑与锦旗!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202评论 -
原告与被告相约去澳门DB,原告将60万澳元锁在保险柜,却让被告盗窃使用,原告报案后民警以案发地不在大陆内地无法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只能押着被告写下欠条😔 律师团队在大陆内地提起诉讼并成功保全,今天原告收到了所有的被盗钱款的本金、利息和律师费👏👏👏
邢颖 330评论 -
【成功案例】合作方拖欠运输费,中间人有连带支付责任吗?邢先生对如何要回运输费心急如焚,穷尽了自己所有的办法依然没有要回运输费!直到遇到了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他的难题才得到了解决!天用专案组通过案件详细分析,认为诉讼、申请财产保全是解决邢先生要账难题的最佳解决方案,于是整理证据资料启动立案工作。 面对庭审中王某与宋某的各种狡辩,天用律师拿出微信记录、资金转账记录、录音等全面的证据,得到了法院的认可,法院判决王某全额支付邢先生的运费,并且支付逾期利息!杨一凡 368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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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婚内财产协议 424评论 -
【天用案例】官司赢了,被执行人仍不还钱,怎么办?丁女士与王某是多年的朋友关系,进入四十不惑年龄的王某,近年间却不务正业,养成了游手好闲、沉迷赌博的恶习。2022年初,王某以家庭生活需要为由多次向丁女士借款。 2022年1月23 日,在王某的花言巧语下,丁女士头脑一热,以自身征信为王某办理了贷款事宜,王某全程指导丁女士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现金存款等多种方式将贷款转入王某指定的账户。 上述操作一气呵成,等丁女士冷静下来多方思考方知自己是被骗了!好在丁女士幡然醒悟,并及时进行补救措施,她强烈要求王某出具欠条,确认截至2022 年1 月30 日,王某共欠付丁女士借款金额730000元,逾期月息为 1.2%,且承诺完全由王某承担所有贷款费用并按银行分期要求偿还贷款。 虽然手里握着欠条,丁女士仍然没有能够高枕无忧!借款到期后,王某随即开始拖延还款,丁女士多次催讨,王某未全额还款,仅偿还了123000元,且王某事后承诺给丁女士的30000元借名贷款报酬费也未支付。 因王某严重违约的不诚信行为,丁女士面临着巨额还贷压力,经济上与心理上均遭受重创。丁女士为了尽快要回借款,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咨询委托。 天用律师指导丁女士收集各方面的证据并积极准备诉讼资料,立案至法院。在天用律师的全力争取下,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王某分期进行偿还丁女士 67万元、贷款委托费 3 万元、律师费 11万元、保全担保费 1000 元。 官司赢了,本以为王某会乖乖还款,万万没想到双方达成调解书后,王某一直未予履行还款责任,还以种种理由拖延!本案在北京西城法院审理,天用律师催促法院做了几次与被执行人王某的谈话,让法官亲自见证被执行的言而无信与蔑视法律的威严,为后来的拘留埋下了伏笔! 在一次约定好的谈话中,被执行人又出尔反尔,这下彻底惹怒了法官。天用律师趁势申请拘留被执行人,得到批准!最终被执行人被拘留15天。 后来经过天用律师和解谈判,被执行人现行每月还款5000元,丁女士对天用律师的尽职尽责非常感动,对此结果也很满意,给天用律所送来了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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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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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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