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事故什么情况下要上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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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玉君律师 2022-07-05 513 人收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通事故诉讼漏起诉保险公司法院可不可以追加 如果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告是车主或者驾驶员,在原告没有起诉保险公司的情况下,被告可以申请追加车辆的保险公司为案件的共同被告,对于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问题,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请求权基础是侵权法律关系,保险公司对该案件的诉讼标的(即侵权行为)并无独立请求权,而是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对受害人具有先行赔付、直接赔付的义务,且该赔付义务源于保险公司与肇事者保险合同的订立,因此保险公司在道交人损案件中的诉讼主张往往依附于肇事者一方,故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应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实际上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只要满足了一定的法律条件,那么保险公司是可以被追加为诉讼对象的,当然当事人之间特别是与保险公司之间也可以通过私下协商处理的方式来进行解决,而在这方面可以选择咨询律师提供相应的帮助,律聊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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