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事故死亡谁作为原告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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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铭芝律师 2022-07-05 109 人收看
2003年11月20日,双方协商离婚,由被告执笔签订离婚协议一份,协议第三条约定:甲方(被告)应补偿乙方(原告)离婚补偿费10000元(2003年旧历年前付6000元,2004年旧历年前付4000元),第四条约定:债务划分:1、归甲方偿还的债务:黄亿玲3000元、黄红伟2000元、郑云17×,2005年3月,原告以被告于第一次协议离婚当日出具的欠条为据,具状法院,主张从朋友王春花、张金秀处各借5000元交给被告用于提升走关系,被告于2003年11月20日出具欠条给原告后一直未归还,因而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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