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民法典对于车辆贬值费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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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被撞后贬值损失谁负担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车辆被撞后贬值损失谁负担
内容:车辆被撞后贬值损失谁负担对于车辆被撞后的贬值损失进行赔偿这个要求,在国外会由保险公司承担。但在国内,目前,在保险公司名目繁多的各项保险险种里,并不包括车辆减值损失这项险。保险的基本原则是补偿,它保护车辆的合理修复和正常的使用,而不是赔偿汽车发生的所有损失。贬值损失应该属于保险公司责任免责部分。由相关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车辆贬值损失系对车辆交换价值损失的赔偿,而非对车辆使用价值损失的赔偿。故本案进行所谓车辆贬值损失评估既无必要,也无法律意义。只有车辆具有交易时商品属性才能主张贬值损失,且当事人证据充分,理由正当、合理、充分,法院才会予以支持。那么车辆被撞后贬值损失谁负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
2022.02.04927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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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车辆贬值鉴定评估应提交什么材料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事故车辆贬值鉴定评估应提交什么材料
内容:车子发生交通事故被撞坏,虽经过维修仍能使用,但车辆贬值却是实际存在的事实。实践中,双方对于车辆贬值部分损失如无法达成一致,将会诉至法院,提出赔偿请求。一般来说,碰撞不是特别严重的车辆可能会产生贬值损失,但是损失相对较小。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该车辆应当经法定的评估机构进行鉴定,并出具车辆损失鉴定结论作为法定证据,据此作为确定车辆贬值损失是否存在以及应当赔偿多少的主要依据。以上材料是一般情况下事故车辆贬值鉴定评估应提交的材料,具体情况应以法官及鉴定机构要求为准。那么事故车辆贬值鉴定评估应提交什么材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2022.02.041039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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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强行讨债扣押车辆是否违法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民法典中强行讨债扣押车辆是否违法
内容:债务人是公司的要保留搜集其经营证照复印件、银行帐户、公司法人或负责人及股东的个人信息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就债务问题而言,就是从债务到期而对方拒绝归还时起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那么民法典中强行讨债扣押车辆是否违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2022.02.07500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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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继承权的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严重虐待被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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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车辆贬值损害的确定性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什么是车辆贬值损害的确定性
内容:根据民法典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并不是所有事故受损车辆都可以主张贬值损失首先要确定该损失是否实际发生一方面应根据“损害”是否达到一定程度判断车辆贬值损失是否存在另一方面应根据交易事实的确定性判断属于交易价格降低的车辆贬值损失是否存在。判断损害是否达到一定程度可以以车辆的受损部件、整车的安全性、车辆的可操控性是否受损作为判断依据在事故对车辆造成了内在的结构性损伤即使全面修复也不能完全修复到受损前状态可认为达到了一定程度。贬值损失要得到支持除了损害达到一定程度外还要求损害事实具有确定性。那么什么是车辆贬值损害的确定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2022.01.27745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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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被撞能索要贬值费吗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汽车被撞能索要贬值费吗
内容:汽车被撞能索要贬值费吗1、可以的。然后,以评估鉴定书为依据,民事起诉对方,要求对方赔偿事故车贬值差价。保险公司不是诉讼主体,事故车辆的贬值费不在承保范围。目前,在车险理赔中,保险公司暂未涉及到“车辆贬值费这一项内容”,因此,保险公司可赔付相应的修车费用,但车辆的贬值费需车主自己承担。不过,目前《民法典》对贬值费只有原则性规定,只要车主遇到被撞,都可以提出贬值索赔,然而,相比较人身赔偿侵权案件来说,对财产损害赔偿考虑贬值价值是有所超前的。那么汽车被撞能索要贬值费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2022.02.041022人收看 -
李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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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才能获得车辆贬值费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什么情况下才能获得车辆贬值费
内容:什么情况下才能获得车辆贬值费由于法律上并没有明确和统一的规定所以这里仅就不同情况做一下简单的介绍以供参考。车辆贬值费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受损经修复其使用性能虽已恢复但车辆本身的价值却因事故而降低所产生的损失。首先必须说保险公司的车损险对车辆贬值的损失是不予赔偿的要想得到赔偿只能请求肇事方车主来承担。在法理上虽说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中并没有明确提到有“车辆贬值费”这一项保险公司的赔偿清单里也没有这一项。另外根据民法典和保险法的损害赔偿原则不管直接还是间接损失事故责任人都应当对其所造成的车辆贬值的损失予以补偿。那么什么情况下才能获得车辆贬值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2022.01.27584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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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被撞,车主可以要求索赔车辆贬值费吗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新车被撞,车主可以要求索赔车辆贬值费吗
内容:新车被撞,车主可以要求索赔车辆贬值费吗可以要求赔偿。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那么新车被撞,车主可以要求索赔车辆贬值费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2022.01.28455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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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法典婚约财产纠纷,民法典婚约财产纠纷法律规定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新民法典婚约财产纠纷,民法典婚约财产纠纷法律规定
内容:新民法典婚约财产纠纷首先,根据新民法典的规定,婚姻中的财产可以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两种,本文将详细介绍新民法典中关于婚约财产纠纷的法律规定,并为大家提供一些建议,以确保你在婚姻中的财产权益不受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婚姻期间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所得的工资、奖金、企业收益以及共同购买的房产、车辆等,另外,对于个人财产的保护,婚姻双方应当在婚前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个人财产的归属,以防止婚姻期间的财产纠纷。
冯清琴律师
2023.12.12853人收看 -
王熙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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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车辆贬值谁来赔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致车辆贬值谁来赔
内容:交通事故致车辆贬值谁来赔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怎么计算关于赔偿事故车辆的贬值损失是由事故责任方赔偿。目前保险公司还没有车辆贬值费这个理赔项目。今后,随着车主维权意识提高,当索赔“车辆贬值损失”成为一种普遍现象时,不排除保险行业增设新的险种来填补空白。现阶段索赔贬值损失的赔偿几乎都是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的。那么交通事故致车辆贬值谁来赔。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2022.02.04885人收看 -
张旭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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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贬值损失怎样追偿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车辆贬值损失怎样追偿
内容:车辆贬值损失怎样追偿1、交通事故车辆贬值赔偿应该由肇事者赔偿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财产损害赔偿的首要原则应该是全面赔偿原则。在肇事车主不能在支付赔偿金后,车主可以向保险公司追偿。根据直接财产损失赔偿的规定,这一赔偿也应当以车辆停运期间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那么车辆贬值损失怎样追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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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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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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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贬值费如何打官司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车辆贬值费如何打官司
内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一旦发生车辆贬值损失争议的,建议当事人不要在起诉前,自行委托相关中介机构进行贬值损失鉴定。那么车辆贬值费如何打官司。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2022.02.031082人收看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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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能不能赔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能不能赔
内容: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能不能赔首先,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可以明确,我国现行的法律对财产损害是以受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失为准,实行完全赔偿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在交通事故纠纷中,被损坏的车辆往往会得到修理,一般认为车辆得到修理就已经对被害人的财产损害进行了补偿,不需要对车辆贬值损失进行赔偿。在交易市场上,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其交易价格要比同样状况但无事故的车辆要低,因此车辆贬值损失是事实上存在的。而且车辆贬值损失的多少,是专业性的问题,不应当由法官自由裁量。那么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能不能赔。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2022.02.03526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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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是否要赔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是否要赔
内容: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是否要赔因为损害赔偿着重于损害的填补,损害赔偿的最高原则为回复原状。交通事故中车辆贬值如何确定交通事故受害人所遭受的车辆停运损失,有权利要求事故责任人予以赔偿。在肇事车主不能在支付赔偿金后,车主可以向保险公司追偿。根据直接财产损失赔偿的规定,这一赔偿也应当以车辆停运期间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那么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是否要赔。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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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金保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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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有没有车辆贬值鉴定结构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江阴有没有车辆贬值鉴定结构
内容:一旦发生车辆贬值损失争议的,建议当事人不要在起诉前,自行委托相关中介机构进行贬值损失鉴定。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在对事故车辆贬值费的评估和确定的过程中,应遵循“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在做好事故车辆贬值费的评估的同时也要保护事故责任方的合法权益。在交通事故赔偿中,要求赔偿车辆贬值费的很少。保险公司也没有“车辆贬值费”这个理赔项目。但是,“车辆贬值费”还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我国的《民法典》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恢复原状”的一条,因此,这一条也是法官判决此类案件中所引用的法律条文。那么江阴有没有车辆贬值鉴定结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2022.02.03694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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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时过错方还应当赔偿车辆贬值损失吗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车祸时过错方还应当赔偿车辆贬值损失吗
内容:除非法院确认公证无效或撤销公证遗嘱,方可适用法定继承。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公民是否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需要经过严格的医学鉴定和相应的法定特别程序。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应负全责。请问对方在赔偿我的车辆损失费用之外,是否还应当赔偿车辆贬值损失?价格认证中心通常只对事故责任认定书确认对方负全责的事故车辆进行贬损评估。那么车祸时过错方还应当赔偿车辆贬值损失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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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颖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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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属于《民法典》规定的重大疾病范围,一方婚前未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北京婚姻律师-姚平 913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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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生效? 举个栗子:大牛将股权卖给富贵,签约后未在30天内办理变更登记,之后大牛觉得卖亏了,遂反悔并主张合同未生效。 关于合同生效与报批义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该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市场主体变更登记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此条规定是指决议和决定,并非协议。 (2008)开民初字第134号判决书的观点:未经登记并不能认定股权转让协议的无效,因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是宣示性登记而非设权性登记。是市场部门为了便于管理,为满足公开查询目的所进行的股东信息登记。真正决定股东身份的并非登记行为,而是股东名册、股东出资证明以及股东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等实质行为。所以大牛的主张不予成立。 那么如何防范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相关风险呢? 如果是卖方: 1.尽量约定先收钱,再办理变更登记; 2.约定自己只有配合义务; 3.不接受未及时配合办理登记过重的违约责任; 4.移交后及时办理登记; 5.约定买方不配合办理登记的违约责任。 如果是买方: 1.尽量约定先登记后付款,或者分期付款(留较大尾款); 2.就卖方不配合办理登记约定较重违约责任; 3.约定公司本身为登记的义务人且承担违约责任且与卖方承担连带责任(买方原因除外)。天用债权律师-王熙 595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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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反悔吗? 2021年2月28日,原告赵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刘某处理与被告的纠纷。 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预付给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车辆修理、入院检查,预付的款项多退少补。 事故当天,刘某通过银行账户将50 000元转入指定的张乙(张甲的妹妹)的银行账户。现刘某、赵某以张甲、张乙、孙某治疗伤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仅花费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上述38 000元款。 张甲、张乙、孙某辩称:案发时,赵某存在酒驾嫌疑,当时刘某为了平息该交通事故,阻止张甲报警,并提出支付5万元款项后私了此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时许,原告赵某驾驶宝马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长城车辆发生碰撞,同日17时04分,张甲拨打122电话报警。此后,原告刘某、第三人孙某分别赶到现场协商处理,被告张甲入医院治疗。因刘某劝阻,张甲取消报警。经协商后,刘某于同日19时12分许将50 000元款项转至张乙银行账户。张乙收到上述款项后随即转给张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刘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项,以张乙、孙某、张甲等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诉,其中,两次以撤诉结案,两次以当事人不适格驳回起诉。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赵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赵某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刘某、赵某自愿撤回上诉,法院二审裁定:准许刘某、赵某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案件标的额较小,只有3万余元,但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争议较大,这也是所有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共同特点。原告一方认为,其支付给被告的5万元款项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预付款,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多退少补;被告一方则认为,原告所支付的5万元款项是一次性处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费用,不存在多退少补,且原告赵某当时系酒后违法驾驶车辆。 本案中关于款项的交付仅系口头协商,双方没有出具书面证据,双方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现场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因此,给案件审理和事实认定带来较大的难度。在该案件审理之初,主审法官曾考虑根据如下思路作出处理:以原告没有证据证实交付的5万元系预付款后期多退少补,径行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后,主审法官经过慎重考虑后认为,根据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对案件作出快速处理,处理结果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没有对存在争议的事实作出认定,所以难以让当事人信服,社会效果也不好。因此,应当在根据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定事实的同时,还应根据生活经验、人情世故、法律法规,在最大程度上对存在争议的事实进行还原和推定,据此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力争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作为原告一方的当事人,在被告不认可其提出的诉求及事由的情况下,如果其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的事由,依法须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刘某、赵某主张,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项,是供张甲修理车辆及住院治疗伤情费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补,张甲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花费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项应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在本次庭审中,刘某、赵某所提交的主要证据是刘某通过张乙向张甲转账的银行交易明细一张,该证据仅能证明存在转账的事实,无法证实其曾与对方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事实,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诉案件庭审笔录一页也仅能证实张甲在该案件庭审中曾自述购买车辆花费70 000元、维修车辆花费10 000余元、治疗伤情花费检查费用2 000余元且伤情尚未痊愈。综合原告所举以上证据,无法证实其曾与张甲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口头协议的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刘某、赵某作为对其所主张的被告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一方,所举证据不能证实上述事实,故依法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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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被撞,法院支持折旧费吗? 2023年3月,吴某驾驶一轻型栏板货车因操作不当碰撞到由张某驾驶的一轻型箱式货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在其车辆维修完成后提起诉讼,以其车辆受损导致严重贬值,且今后在使用车辆过程中的保养和修车将产生重大损失等为由,要求赔偿其折旧费30000元等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因车辆折旧费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对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之规定,本案中,张某诉请的车辆折旧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且该车辆使用多年,张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折旧费30000元系如何计算认定的。因该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车辆折旧费(即贬值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车辆折旧费的认定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仅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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