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伤情鉴定不构成轻微伤怎么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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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一凡律师 2022-07-05 205 人收看
二、相关法律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九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进行审核并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检验、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检材虚假或者检材被损坏、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七)其他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情形,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三日内重新委托检验、鉴定,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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