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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冰峰律师 2022-06-27 507 人收看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农*行对汪某享有的贷款本金及利息的债权因超过了申请法院执行的期限,已不受法律保护,属于自然债权,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农*行对汪某享有的贷款本金及利息的债权因超过了申请法院执行的期限,已不受法律保护,属于自然债权,农*行获得了代发汪某相关补偿款的机会,与汪某就扣取原借款及利息问题进行了协商后,扣取汪某自愿偿还的借款本金,不属于不当得利,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农*行获得了代发汪某相关补偿款的机会,与汪某就扣取原借款及利息问题进行了协商后,扣取汪某自愿偿还的借款本金,不属于不当得利,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到期后,汪某未偿还借款,农*行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判决汪某偿还借款及利息后,农*行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到期后,汪某未偿还借款,农*行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判决汪某偿还借款及利息后,农*行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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