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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旭律师 2022-07-05 212 人收看
辨认笔录,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按照法定程序对可能与案件相关的人、物或者场所进行辨认时由办案人员所作的记录,《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证据,其依然是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和生理状态,而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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