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调解交通事故赔偿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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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建国律师 2022-07-05 230 人收看
【文书标题】翟某0等诉高某7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案件字号】(2008)博民初字第564号 【案件分类】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问题提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死亡的,其享有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请求权依法可以继承,应准许当事人的继承人参加诉讼,并支持其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原告翟某0、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4、刘某5、刘某6诉称,2005年4月4日,刘世胜驾驶二轮摩托车顺博沂西线由东往西行驶至南博山镇中心小学处时与对向行驶的邹某8驾驶的高某7的无牌大货车相撞,致使刘世胜当场死亡,博山区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认定刘世胜及邹某8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原、被告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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