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方占道行驶发生的剐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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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磊颖律师 2022-07-05 171 人收看
2001年6月20日,原告xx公司与被告xx南京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雨花台区综合楼项目工程交由原告承包施工,原告执行被告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大合同中约定的所有土建、普通水电等施工内容,因双方对工程款数额争议较大,经原告申请,原审法院委托南京天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雨花台区综合楼原告施工完成部分的工程造价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雨花台区综合楼原告施工完成部分的工程费用为16239575.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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