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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月律师 2022-07-05 682 人收看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和夏某之间并无客运合同关系,由于好意施惠本于个人感情,而非为获取对价,其间只是有一种好意施惠关系,夏某是无偿接受服务,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请求权的基础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2条第2款,属于类推适用客运合同,分析来看:合同成立须当事人达成合意,而搭便车,完全张某出于同乡情谊给予夏某的无偿帮助,无达成客运合同的意思表示,并无法律行为上的效果意思,而没有拘束力,因此客运合同并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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