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晚上追尾没灯的拖拉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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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建国律师 2022-07-05 403 人收看
被告兰坦诚驾驶拖拉机发生故障,停靠国道右边进行检修时,未在拖拉机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是造成交通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对原告田楚根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由此,法院确定被告兰坦诚按40%承担赔偿责任,兰坦诚驾驶变型拖拉机因故障停放在靠公路右边进行检修时,未在拖拉机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是造成交通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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