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遗嘱继承只给儿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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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嘉娱律师 2022-07-11 703 人收看
小青所述王先生于2007年7月所立遗嘱,为他人代书,王先生作为遗嘱人没有在该代书遗嘱上签字,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所印指纹亦不清晰,不能确定为王先生所立遗嘱,且王先生在2007年7月25日与赵女士共同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故小青所述的遗嘱不能成立,后小青起诉到一审法院称,2007年7月,王先生立代书遗嘱,将房产继承给自己,有见证人李先生、张先生为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未予认定代书遗嘱之效力,驳回小青上诉,维持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未予认定代书遗嘱之效力,驳回小青上诉,维持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2007年5月,王先生自书遗嘱,载明:将属于我的房产产权和家庭财产赠与妻子赵女士所有,以照顾她的后半生,并将房产证的姓名由我改为赵女士,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生前立字据将房屋赠与赵女士,并与赵女士共同申请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且房屋在王先生去世时已登记在赵女士名下,该遗赠已成立并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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