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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瑞林律师 2022-07-11 194 人收看
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二手房买卖过程中的损毁灭失风险如何承担 根据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规定,二手房买卖过程中的损毁灭失风随着交付行为进行转移,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一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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