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业编工程师的一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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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红律师 2022-06-28 808 人收看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所以居间合同是属于双方合同,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费用,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居间合同报酬的给付义务有两种情况:一是报告居间,因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并不与委托人的相对人发生关系,所以报告居间仅由委托人承担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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