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车辆不能抵扣进项税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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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能不能工伤理赔具体需要相关部门认定,需要现做工伤认定,符合工伤条件一般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范围。对于机动车驾驶人按照责任认定书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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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哪些_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哪些_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内容:(一)故意犯罪的;哪些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劳动者因为以下情况而导致的身体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这属于违法行为;2、醉酒导致伤亡的。职工因醉酒而伤亡,也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即使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也不得认定为工伤;3、自残或者自杀的,这是劳动者主观故意。
郭铭芝律师
2022.05.083591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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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老公是不能提出离婚的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哪些情形下老公是不能提出离婚的
内容: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那么哪些情形下老公是不能提出离婚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2022.02.20194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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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到本案,裴某在明知管某没有考取驾驶证的情况下仍将摩托车出借给管某,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及阮某之死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阮某家属要求裴某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能够获得法律上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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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不能协议离婚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哪些情形不能协议离婚
内容:男女双方当事人请求变更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同样也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以上任何一个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都不能办理协议离婚,仍属有争议的离婚,需起诉至人民法院处理争议问题。那么哪些情形不能协议离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2022.02.12371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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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私了的交通事故包括哪些情形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不能私了的交通事故包括哪些情形
内容:不能私了的情况有:1、和手续不全车辆发生事故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机动车牌照、车辆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保险标志,如果与缺乏这三种任何一种以上的车辆发生事故千万不能私了。共设施损坏的不能私了。那么不能私了的交通事故包括哪些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2022.01.16179人收看 -
张芸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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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被保全车辆,是不可以过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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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
内容: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1、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解决达成协议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后方反悔并报案的2、交通事故当事人为及时抢救事故伤者标明车辆和伤者位置后驾车驶离现场并及时报案的3、交通事故当事人将伤者送医院后确因筹措伤者医疗费用需暂时离开医院经伤者或伤者家属同意留下本人真实信息并在商定时间内返回的4、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受伤需到医院救治等原因离开现场未能及时报案的5、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驶离现场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或不能发现事故发生的6、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伤害而被迫离开交通事故现场并及时报案的。那么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2022.02.10497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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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不能自行处理的情形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中不能自行处理的情形
内容:发生轻微交通事故,一方无过错,另一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负全部责任: (一)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十四)车辆进出道路,未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的。那么交通事故中不能自行处理的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2022.02.04241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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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探望权如何行使,不能行使探望权的情形有哪些
陈宗琼律师
离婚后探望权如何行使,不能行使探望权的情形有哪些
内容:子女探望权行使是指离婚后,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探望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因此,中止探望权必须经过人民法院裁定,其他任何机关和任何人包括父母双方均无权中止探望权。那么离婚后探望权如何行使,不能行使探望权的情形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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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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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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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私了的交通事故有什么情形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不能私了的交通事故有什么情形
内容:不能私了的情况有:1、和手续不全第十二条 合同内容车辆发生事故机动车牌照、第一百二十一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违约车辆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保险标志,如果与缺乏这三种任何一种以上的车辆发生事故千万不能私了。驾或服用国家管制精神药品、麻醉药品以及吸毒驾驶行为的不能私了。那么不能私了的交通事故有什么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2022.01.161048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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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撞人后应该立即报警的情形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电动车撞人后应该立即报警的情形
内容:电动车撞人后应该立即报警的情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1、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2、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3、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4、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5、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6、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7、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8、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那么电动车撞人后应该立即报警的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
2022.02.10166人收看 -
王熙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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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不能上诉的情形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离婚案件不能上诉的情形
内容:无论哪一方提出的离婚,有些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关于离婚案件不能上诉的情形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2022.02.11324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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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什么时候不可以抵扣?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什么时候不可以抵扣?
内容: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龙珊律师
2022.03.03749人收看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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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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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买卖未过户情形下有哪些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车辆买卖未过户情形下有哪些
内容:车辆买卖未过户情形下有哪些车辆登记过户属于行政管理行为,并非物权法意义上的所有权转移,车辆买卖从交付时就已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车辆买卖未经登记但转移占有的情况下,占有人对机动车已经具有事实上的支配地位,体现了支配性质,同时车辆的运行利益也为占有人所有,这与风险责任的转移相一致。车辆买卖中过户登记的性质车辆买卖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未经过户登记而买卖是一种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这与民事赔偿责任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不能因违反行政法律而要求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车辆买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登记车主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车辆买卖未过户情形下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2022.02.04406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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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扣留事故车辆的法定情形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可以扣留事故车辆的法定情形
内容:可以扣留事故车辆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的因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代替驾驶、违法行为尚未消除、需要调查或者证据保全等原因不能立即放行的可以扣留车辆1、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2、具有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3、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第者责任强制保险的4、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5、具有被盗抢嫌疑的6、属于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7、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那么可以扣留事故车辆的法定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2022.02.09113人收看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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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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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哪些情形是绝对不能私了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发生交通事故哪些情形是绝对不能私了
内容:交通事故不能私了的情形: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迅速报告交警部门处理,不得私了:有偿的委托合同劳动合同纠纷,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那么发生交通事故哪些情形是绝对不能私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2022.01.16265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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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情形有哪些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情形有哪些
内容: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遗嘱见证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遗嘱见证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已满16周岁不满l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在法律上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遗嚼见证人。但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则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遗嘱见证人的立法缺陷与完善遗嘱见证人是证明遗嘱真实性的第三人。见证人“在场见证”的作用是为了确保遗嘱的真实性这直接关系到遗嘱的效力。那么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情形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
2022.02.10232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 非常细心
- 专业负责
- 很有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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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姚平 752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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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情侣相互赠送财物,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双方成立赠与合同。在对恋爱期间财物来往关系性质进行判定时,主要取决于双方当时的意思表示,通过往来金额的大小、用途及各方经济能力等事实因素进行判定。一般赠与情况下,财产一旦交付或者转移登记,赠与合同即生效,在无法定撤销权事由情形下,一般不能要求受赠人返还。彩礼相较于一般赠与,赠与的金额超出表达爱意、增进情感一般性赠与金额的范畴,属于非生活必须消费且金额较大,且以结婚为目的,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实际上在赠与合同上附加了解除条件,一旦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受赠人应返还受赠的财物。至于具体金额,可以结合双方是否共同生活、生活时间长短、彩礼的使用情况、双方是否存在过错及给付一方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咨询。林艳英 856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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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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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反悔吗? 2021年2月28日,原告赵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刘某处理与被告的纠纷。 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预付给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车辆修理、入院检查,预付的款项多退少补。 事故当天,刘某通过银行账户将50 000元转入指定的张乙(张甲的妹妹)的银行账户。现刘某、赵某以张甲、张乙、孙某治疗伤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仅花费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上述38 000元款。 张甲、张乙、孙某辩称:案发时,赵某存在酒驾嫌疑,当时刘某为了平息该交通事故,阻止张甲报警,并提出支付5万元款项后私了此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时许,原告赵某驾驶宝马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长城车辆发生碰撞,同日17时04分,张甲拨打122电话报警。此后,原告刘某、第三人孙某分别赶到现场协商处理,被告张甲入医院治疗。因刘某劝阻,张甲取消报警。经协商后,刘某于同日19时12分许将50 000元款项转至张乙银行账户。张乙收到上述款项后随即转给张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刘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项,以张乙、孙某、张甲等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诉,其中,两次以撤诉结案,两次以当事人不适格驳回起诉。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赵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赵某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刘某、赵某自愿撤回上诉,法院二审裁定:准许刘某、赵某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案件标的额较小,只有3万余元,但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争议较大,这也是所有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共同特点。原告一方认为,其支付给被告的5万元款项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预付款,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多退少补;被告一方则认为,原告所支付的5万元款项是一次性处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费用,不存在多退少补,且原告赵某当时系酒后违法驾驶车辆。 本案中关于款项的交付仅系口头协商,双方没有出具书面证据,双方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现场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因此,给案件审理和事实认定带来较大的难度。在该案件审理之初,主审法官曾考虑根据如下思路作出处理:以原告没有证据证实交付的5万元系预付款后期多退少补,径行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后,主审法官经过慎重考虑后认为,根据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对案件作出快速处理,处理结果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没有对存在争议的事实作出认定,所以难以让当事人信服,社会效果也不好。因此,应当在根据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定事实的同时,还应根据生活经验、人情世故、法律法规,在最大程度上对存在争议的事实进行还原和推定,据此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力争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作为原告一方的当事人,在被告不认可其提出的诉求及事由的情况下,如果其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的事由,依法须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刘某、赵某主张,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项,是供张甲修理车辆及住院治疗伤情费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补,张甲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花费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项应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在本次庭审中,刘某、赵某所提交的主要证据是刘某通过张乙向张甲转账的银行交易明细一张,该证据仅能证明存在转账的事实,无法证实其曾与对方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事实,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诉案件庭审笔录一页也仅能证实张甲在该案件庭审中曾自述购买车辆花费70 000元、维修车辆花费10 000余元、治疗伤情花费检查费用2 000余元且伤情尚未痊愈。综合原告所举以上证据,无法证实其曾与张甲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口头协议的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刘某、赵某作为对其所主张的被告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一方,所举证据不能证实上述事实,故依法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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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被撞,法院支持折旧费吗? 2023年3月,吴某驾驶一轻型栏板货车因操作不当碰撞到由张某驾驶的一轻型箱式货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在其车辆维修完成后提起诉讼,以其车辆受损导致严重贬值,且今后在使用车辆过程中的保养和修车将产生重大损失等为由,要求赔偿其折旧费30000元等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因车辆折旧费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对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之规定,本案中,张某诉请的车辆折旧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且该车辆使用多年,张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折旧费30000元系如何计算认定的。因该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车辆折旧费(即贬值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车辆折旧费的认定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仅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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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肇事逃逸怎么处罚 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出了一些刮蹭事故,但是开车驶离了现场,也就是说车主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出现了肇事逃逸的现象。对于这种行为具体的惩罚措施还需要看其造成的事故影响如何,如果是轻微事故的话,一般情况下会处罚款;如果造成了别的事故的话,就要根据其情节的轻重来定。 对于轻微事故,例如将其他车辆出造成了刮蹭,但是在知道的情况下离开了现场,这就是属于知道性肇事逃逸,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造成了财产损失也可以进行协商的。但是这种情况已经造成了肇事逃逸,因为是在已知造成了刮蹭的情况下,视力现场的这种情况下会被判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还可以并处15天以下的拘留。 并且如果在其中一场交通事故人当事人驾车驶离现场的,但是根据证据能够证明其并不知道或者是没有发现现场发生事故时,是不能被判定为逃逸车辆的,因为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应该是为了躲避法律责任或者是不想负责。并且逃离后是没有时间和场所限定的,因此出现以上这两种情形就不会被理解为肇事逃逸。 所以如果出现以上这种情况,一定要主动联系警方,说明缘由,然后让警方在中间进行协调和定责被定完责后,应当积极地负起责任,并且全程一定要认真的配合警察们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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