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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瑞律师 2022-06-28 451 人收看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田华律师解析: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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