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平安保险公司鞍山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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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珊律师 2022-07-11 775 人收看
总公司是否应偿还分公司债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总公司是否应偿还分公司债务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只以分公司为被告时,虽然最终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但总公司是案外第三人,人民法院不能裁定保全总公司的其他财产,也不能判决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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